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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编2010年7月目录法务动态--我行证照年检工作进展顺利/金融许可证信息变动应及时公告新法解读--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举案说法--从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看银行与储户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务动态我行证照年检工作进展顺利为确保我行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按照总行要求,我行于今年5月底前率先顺利完成2009年度省分行本部《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照年检工作,及时将加盖公章的证照复印件(扫描件)下发各二级分行,并安排专人指导、帮助、协调、督促各级行抓紧完成各机构、各网点证照年检。截至七月底,省分行本部、二级分行本部(21家)、省分行营业部本部和县级支行本部(169家)已全面完成证照证照年检,其中全行各机构《营业执照》年检1263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1263件,占应年检总数的97.2%。剩余少量网点的证照年检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法务动态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信息变动应及时公告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四川银监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遗失金融许可证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川银监办发〔2010〕22号)(已转发各行)文件要求,因新设、迁址和更名等原因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及时在指定的报纸(《金融时报》)公告。近期,经省分行法律事务部和个人金融部收集整理,全行有39家经营网点(其中:支行级18家、网点21家)由于迁址和更名信息变动原因已在2010年8月4日(星期三)《金融时报》12版进行了集中公告,请各行及时查询。新法解读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新法解读(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新法解读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三)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八、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科学模式和领域。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法解读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新法解读据非官方数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以来融资类理财业务的余额只有9000亿元左右,到2010年4月末,已经迅速扩张到1.88万亿元,截止7月份银监会叫停时已经达到了2.9万亿元左右。目前,我国尚无专门规范融资性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相关业务急需规范和监督。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行业的影响可以简单归纳为两个方面,即影响银行中期的成长性和短期的盈利增幅。下面一篇申银万国分析师对该《通知》影响的解读,为我们理解该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和影响有较大的帮助。编者按《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广义贷款规模有部分负面影响,对银行影响较小,对个别信托公司有负面影响申银万国:励雅敏孙健杨柳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新法解读(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2)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计提资本。银信产品的规范将影响广义贷款规模,但影响有限。银信产品的暂停和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产品的余额比例管理将减少以信托渠道发放贷款的规模,银信产品的转回将挤占银行的新增贷款额度,因此将影响现阶段实体经济的资金获得量。目前已发的银信产品的平均剩余存续期在100天到250天,大部分在2011年底之前到期,其中部分贷款项目在银信产品到期后不再续存,转回表内的数量有限。据测算,目前银信产品的存量约在1.1万亿元,假设有一半的贷款在银信产品到期后续存并需要转回表内,按照2年平均分摊计算,每年对广义贷款规模的挤占约在2500亿元左右。如果考虑到银信产品在新规则下的重新放开,以及银行通过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增量,影响将更小。新法解读转回表内的银信产品等同于一般贷款,相应拨备计提对净利润没有影响,相应资本金占用对资本充足率没有影响,个别银行的存贷比可能有短期压力。续存的银信产品在转回表内后,其性质等同于一般贷款,将成为风险资产、产生贷款收益并承担贷款成本。目前银监会对一般贷款的拨备覆盖率要求为150%,和《通知》中对转回表内的银信产品的要求一致,因此相应拨备计提对净利润没有影响。在某个时点上如果转回的金额较高,可能导致存贷比有短期压力,各银行有所不同。银信产品的暂停或转回将轻微影响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有弥补途径。银信产品主要依靠的是银行的客户资源,为银行带来中间业务收入。银信产品的暂停或转回将影响到这部分收入,但是影响并不大。一方面银信合作的中间业务收入目前占银行总体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约5%,占银行净收入的比重不到1%;另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创造另一部分的中间业务收入。银信产品的规范将提升信托公司高端业务占比和主动管理能力,但短期内对信托资产管理规模有较大负面影响。融资类产品占比较高的公司,如中融信托(经纬纺机),受到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大。新法解读银信产品在规范整顿之后,重新启动是必然趋势。银信产品作为融资渠道之一,在整顿规范、制定行业新规则后,重新启动是必然趋势,放开的时间点可能在下半年。来源:举案说法从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看银行与储户民事责任的承担案情2008年3月6日,原告赵某在工行某支行办理了牡丹灵通卡一张,并办理了手机银行(短信)业务。之后,原告陆续存取,截止到2009年12月23日,卡内存款余额尚有118629.54元。2009年12月24日,原告和朋友一起过平安夜,23点31分,原告的手机短信牡丹灵通卡被支取29800元的信息:“工行信使:您的尾号为1196的E时代卡24日23:31ATM支出29800.00元,手续费50元,余额88779.54元[工商银行]”,因此时原告的银行卡在自己身上,于是就到最近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款项,发现29800元现金被支取。在查询中,23点34分,原告的手机又接到短信:“23:34ATM支出9笔共38100.00元,手续费50元,余额50629.94元[工商银行]”。23点40分,原告拨打工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88,挂失未果。23点45分,原告的手机再次接到短信:“工行信使:您的尾号为1196的E时代卡24日23:45ATM支出2500.00元,余额48529.54元[工商银行]”。23点55分,原告赵某拨打110报警,110出警后,在警察询举案说法问情况过程中,原告又接到短信:“工行信使:您的尾号为1196的E时代卡25日00:07ATM支出11笔共48400.00元,手续费114元,余额15.54元[工商银行]”。至此,原告赵某的牡丹灵通卡在自己保管的情况下,被盗取118600元。后赵某找被告工行某支行交涉,但被告工行某支行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将工行某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工行某支行返还原告赵某在被告处的储蓄存款118600元,并赔偿其他损失10000元。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银行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原告赵某在工行某支行办理了牡丹灵通卡,即与工行某支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银行储蓄部门只要按照储户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储举案说法户或者储户的代理人,就足以维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工行某支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要维护储户的存、取款安全,工行在付款时就必须履行取款权利人身份审查义务,以识别取款权利人。也就是说工行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取款权利人识别机制。由于取款权利人识别机制主要存在于银行自己制定的业务规则中和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中,银行以外的人无权参与决策,更无从得知其技术秘密。银行部门设置的自动取款机,正是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取款权利人,以达到维护储户存款安全和方便储户、提高金融机构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在人机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部门承担。本案中,原告赵某的牡丹灵通卡还在其本人手中,本人又在郑州,其卡内的存款却在异地(河南登封)工行设置的自动柜员机上被支取、转账,也就是说工行设置的自动取款机,不能达到足以识别取款权利人以维护储户存款安全的目的,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被告工行五里堡支行承担。举案说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赵某于2009年12月24日23点31分接到29800元被支取的短信后,立即到最近的自动存款机上查询,其间,23点34分、23点45分又分别接到其卡内存款支出38100元、2500元的两条短信,慌乱中,其于23点49分开始拨打工行的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并于23点55分拨打110报警,这其间14分钟的时间,即便无法接通工行的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即便其对此事的骤然发生产生心理上的慌乱、紧张、不知所措,但14分钟的时间原告赵某完全有时间在自动取款机上通过修改密码以防止损失的继续发生,因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故依法对23点55分以后扩大的损失48100元,其无权要求被告赔偿。也即,原告赵某要求被告赔偿118600元中,法院对其中23点55分之前的损失70500元予以支持。来源:中国法院网感谢您的关注!本刊物仅用于内部交流使用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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