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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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诉讼法本章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1、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适用范围(民诉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2)对人的效力(民诉第4条)《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3)空间效力(民诉第4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该法。香港、澳门、台湾不适用《民事诉讼法》。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指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诉5-15条)(1)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平等原则(4)调解原则(5)辩论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处分原则(8)监督原则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民诉39-42条)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在一审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1)由审判员组成(2)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2、回避制度(民诉44-47条)(1)回避适用的对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能作为申请回避的对象的人员:证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等。(2)适用回避的情形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所谓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3)回避的程序回避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有应当回避人员主动提出。回避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请求的,可以延期开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4)回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者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者诉讼。1、张某诉李某债务纠纷一案由某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其中审判员甲是张某的近亲属,书记员乙是李某所聘律师的近亲属,证人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应当回避B.乙应当回避C.丙应当回避D.丙不应当回避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回避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陪审员和书记员的回避均由审判长决定B.陪审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陪审员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D.陪审员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下列哪些审判制度?A.合议制B.回避制C.公开审判制D.两审终审制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涉及商业秘密案件不得公开审理B.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由当事人协商决定C.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一律不公开审理D.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5、某民事诉讼案开庭审理时,原告王某临时申请审判长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诉讼B.裁定终结诉讼C.延期开庭审理D.裁定不予受理3.两审终审制度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4.公开审判制度(民诉134条)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1)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只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才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第二节民事诉讼的管辖一、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概念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有:①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有专门法院管辖,均为中级法院。②专利、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专利行政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均由指定的中级法院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侵权纠纷的一审可由指定的基层法院审理)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重大涉外本辖区内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海商海事专利纠纷专属管辖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案件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A.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案件B.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C.专利合同纠纷案件D.侵犯著作权的纠纷案件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B.在其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C.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D.所有涉外民事案件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1)被告为自然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2、例外规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3、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包括:(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5、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6、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当事人从多个法院中选择一个进行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张某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姚某提起侵权之诉B.王某对被监禁的刘某提起侵权之诉C.陈某对被宣告失踪的王某提起离婚之诉D.姜某对旅居美国的伊某提起离婚之诉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由上述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法院B.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C.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D.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管辖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条件:①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案件②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适用种情形:(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三节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一、审判组织1、独任审判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2、合议庭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第二审民事案件审判员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另组合议庭再审案件,原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是二审或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程序合议庭的组成一审程序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3、案件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4、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B.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C.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D.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二、诉讼当事人1、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诉讼权利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选择调解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2)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1)必要共同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1)必要共同诉讼①企业法人分立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②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③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④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列为共同诉讼人。⑤在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2)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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