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法律基础知识—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和特性(一)证据的概念一般认为,证据是指一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二)作为定案证据的证据基本特性1、证据的真实性即这些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排除主观推测、臆想甚至捏造)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真实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主观臆断,毫无根据的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和迷信邪说的咒语,即使被当事人其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第三,证据的真实性是相对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而言的。从一起旧案看证据的真实性2、证据的关联性即这些事实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内在的联系。(排除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的事实材料)人们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可以把证据的关联性标准分解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这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第二,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第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证据的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即这些事实材料必须是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主要指各种“人证”。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二、证据的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之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二)证据的学理分类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出自于证据形成的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间接地从原始材料派生而获得的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传来证据。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人证。言词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其中鉴定结论具有比普通言词证据更高的效力。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实物证据的稳定性较强,其证明力一般高于言词证据。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说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证据不能直接说明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通过综合分析判断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某妇杨某与王某通奸,被其夫陈某察觉。杨某恐其夫日后对己不利,遂起谋杀恶念,并与王某合力于某年某月某日晚杀死其夫陈某,并放火烧了房子。谎报其夫被火烧死。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王某之脚印。问:根据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王某脚印”分别属于哪种?参考答案: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王某脚印”系公安人员在犯罪现场所发现,属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王某脚印”是以痕迹形式表现的证据,是实物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王某脚印”仅表明王某到过现场,但不能仅凭此认定杀人、放火为王某所为,是否为王某所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因而是间接证据。4、本证和反证本证又称证实证据,是能够用以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反证又称证伪证据,是能够用来证明待证事实不成立的证据。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案税务机关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和公正合法的原则。全面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收集有关证据时,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同时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客观原则要求收集证据应着眼案件的本来面目,如实进行还原反映;公正合法原则要求收集证据时应不偏不倚,既要保证取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也要保证所取得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第二节证据的收集一、书证(一)书证的概念和种类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2、书证具有稳定性强、易于复制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的特点。3、书证的种类从查处税务案件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书证可分为:①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证。例见教材P131。②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③证明税务机关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书证。(二)书证调取的一般要求1、提取书证的原件。提取发票原件时,应使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索取其他资料原件应当向被查单位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2、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我单位”)3、附说明材料。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三)执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发票换票证二、物证(一)物证的概念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有的物证同时也是书证。比如假发票和假账。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二)物证的提取要求1、提取原物。税务机关在提取原物时,应同时制作《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抽样取证。抽样取证必须与现场笔录、统计表格、照片、录像资料或其他证据相印证。3、摄制有关照片、录像。对于不宜、不易提取的原物,可以采用摄制有关照片、录像等方式加以复制和固定。三、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存贮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信息量大、便利高效、形象直观,但成本高、容易被剪辑、篡改,收集过程中有可能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我曾经上过山下过乡也曾经做过小商及小贩唉,那段时光可是真难忘啊!(二)视听资料提取制作的一般要求1、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取复制件。2、复制视听资料。复制视听资料,应制作现场笔录。3、制作提供文字记录。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三)电子数据资料提取的要求和手段1、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应遵循科学性、合法性的原则。2、将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转换为书证。3、复制数据。对于数据量较大或当事人不配合检查的情况,可以采用复制相关电子数据方式。复制数据,应当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经公证、见证,并制作现场笔录,由参与的人员及见证人签名。(四)税务执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偷拍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要求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向调查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二)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及种类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包括承认、反驳及辩解。税务案件中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教材P137。一起交通肇事案证人的资格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筑材料。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问:(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参考答案:(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4岁半女孩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三)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询问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干部实施。询问笔录的主要制作要求包括:1、写明基本情况。2、告知权利义务。3、询问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4、记录询问内容要全面、详细、具体。5、询问双方确认。询问笔录范文◆关于税务行政询问笔录的法律效力问题一、询问笔录的程序意义和证据意义所谓程序意义,在一般情况下,法规部门和审理部门如果发现案卷中没有询问笔录,办案人员又不能说明理由,则应认为该案程序不到位,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应当一律退回补充调查。所谓证据意义,是询问笔录可以发挥多种证明作用。1、在有的案件中,询问笔录可作为主要证据。如果案件无法构建完整的书证体系,则可以用询问笔录作为案件的核心证据来搭建证据体系。2、询问笔录可对书证起到必要的补充作用、辅助作用。案件中的有些事实环节没有形成书证,如果该环节确实需要查明,则询问笔录可以弥补。3、询问笔录在明释案件疑点问题上能发挥特有的作用。有的书证是外人难以读懂的,有的案件证据体系中存在着瑕疵和疑点,通常都需要通过询问笔录来释疑。4、询问笔录在沟通证据方面的作用也是其他证据难以替代的,可以将多种分散、难以理清的书证串联起来。有的人错误认为,询问笔录制作后,如果被询问人反悔,则询问笔录失去了效力。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其证据力(作为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证明事实的能力),应通过对询问笔录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与全案其他证据的吻合度来判断,并不存在“以后面说的为准”问题。二、询问笔录的法定证据类型1、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不同。当事人陈述可以产生承认的法律效力,而证人证言则不能。如果当事人陈述构成证据规则中的承认,对所承认的事实如无相反证据,原则上应予认定。2、在税务检查的询问过程上,当事人享有并可以主张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证人则不能主张这样的权利。3、五、鉴定结论(一)鉴定结论的概念鉴定结论,是指调查机关依法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二)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要求我国目前推行的是以司法鉴定为主要手段的鉴定体系。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得出符合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税务机关在委托或指定有关鉴定机构时应注意选择那些通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司法鉴定机构通常应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日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税务机关取得的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除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外,还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附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和司法鉴定人资格证明。(三)税收执法实践中的问题税务机关是发票真伪的法定鉴定机关。除此之外,税务机关不能逾越法定的权限,为其它机关出具“鉴定”文书,但可以为其它机关提供税收执法中掌握的证据。六、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一)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的概念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勘验笔录是在行政执法程序和诉讼程序过程中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制作的笔录。现场笔录(二)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的适用和目的现场笔录的适用: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物证材料、提取电子数据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过程中应同时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的适用: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有关生产经营设施进行检测、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