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青山至檬梓桥段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绥阳至遵义高速公路青山至檬梓桥段QMTJ-6合同段二○一一年八月绥遵高速公路青檬段第QMTJ-6标(K27+100~K30+900)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编制:审核:批准: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绥遵高速公路青檬段第QMTJ-6项目经理部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AQ-84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绥遵高速公路青山至檬梓桥段安全计划、细则、方案、措施报审表编号:单位名称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名称绥遵高速公路青山至檬梓桥段第QMTJ-6合同段致绥遵高速公路青山至檬梓桥段第B驻地办:我方已根据有关规定完成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的编制,并经我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审批手续齐全,请予以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日期:驻地安全专监:签字:日期: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日期:总监办安全环保科审核意见:总监办安全环保科负责人(签章):日期: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总监理工程师:日期:中铁二局绥遵高速公路青檬段QMTJ6合同段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经理部“无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及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职工年负伤频率控制在0.12‰以下,安全、文明施工达国标。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为调动本项目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项目部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确保全体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目标管理。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安全总监、项目副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部总工、党、政、工、团及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管理人员、作业队长、工班长、岗位工人职责分明,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第三条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较好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违章违纪造成员工、民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实行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者,依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本办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重大员工、民工伤亡事故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持和鼓励群众对违章违规行为的举报,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下属各部门及作业队或班组。第二章伤亡事故责任划分及事故调查第五条伤亡事故分为:(一)、事故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受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二)事故的类型1、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品安全事故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3、隧道施工事故4、机械设备事故5、突发性地质灾害路段的作业施工事故6、触电事故7、高处坠落事故8、交通伤害事故第六条伤亡事故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按程度依次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第七条各施工队伍要加强对施工工人的安全生产实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同时承担管理责任。第八条发生伤亡事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并按下列规定及时上报: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事故时,现场值班人员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同时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及时报告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司、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报告内容如下:⑴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⑵事故的简要经过;⑶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⑷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⑸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⑹上报的企业名称、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3、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若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采取拍照或录像、现场笔录等方式收集现场原始材料。第三章奖励第九条经理部对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和所属作业队、班组按年、季、月考核。第十条时间段内达到下列条件:作业队、班组无责任死亡;无员工重伤事故;无责任交通事故;无责任机械事故;无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及火工产品和火灾事故,职工年负伤频率在0.12‰以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受到地方部门、业主、监理及项目部处罚,并且,根据“绥遵高速公路青山至檬梓桥段建设项目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中安全生产考核表(现场)、文明施工考核表进行评分,评分均达90分以上。同时完成经理部下达的施工生产任务计划者。经理部将对其进行奖励。第十一条奖励原则:1、年终考核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作业队奖励10000元,作业班组奖励2500元,现场技术负责人、领工员、项目部安全员及班长各奖励1000元;班组工人按在册人数人均奖励50元;班组安全管理人员奖励200元。2、季度文明施工考核达标、安全生产考核达标:作业队给予奖励2500元,班组奖励500元,相应工点项目部现场技术干部、领工员各奖励200元,班组安全管理人员奖励100元。3、安全文明施工月考核达标:作业队奖励1000元,班组奖励200元,相应工点项目部现场技术干部、领工员各奖励100元,班组安全管理人员奖励50元。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管理手册》(安全质量管理)第五十三条和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及绥遵高速度青檬段QMTJ6合同段安全质量履职考核表考核,成绩90分以上,考核合格,给予奖励如下:(1)年度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达标: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奖励10000元,其余项目领导班子人员人均奖励8000元,项目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安全员奖励5000元,现场技术人员、项目部机电管理人员、领工员奖励4000元,其余项目部管理人员人均奖励1000元。(2)季度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达标: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奖励2500元,其余项目领导班子人员人均奖励2000元,项目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安全员奖励1500元,现场技术人员、项目部机电管理人员、领工员奖励1000元,其余项目部管理人员人均奖励200元。(3)月度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达标: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奖励1000元,其余项目领导班子人员人均奖励800元,项目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安全员奖励500元,现场技术人员、项目部机电管理人员、领工员奖励400元,其余项目部管理人员人均奖励100元。第十三条获奖单位所得安全奖要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班组和个人,不得平均分配,必须按责任和贡献大小,拉开档次。第十四条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者,由班组推荐并写出单项资料报经理部,经理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一次性安全奖励2000至10000元。第四章处罚第十五条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时,考核不合格,除执行公司和上级有关处罚外,另行处罚如下:1、年终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给予作业队处罚10000元,作业班组处罚2500元,现场技术负责人、领工员、项目部安全员及班长各处罚1000元;班组工人按在册人数人均奖励50元;班组安全管理人员奖励200元。2、季度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作业队给予处罚2500元,班组处罚500元,相应工点项目部现场技术干部、领工员各处罚200元,班组安全管理人员处罚100元。3、安全文明施工月考核:作业队处罚1000元,班组处罚200元,相应工点项目部现场技术干部、领工员各处罚100元,班组安全管理人员处罚50元。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考核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时,考核不合格,处罚如下:(1)年度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不合格: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处罚2000元,其余项目领导班子人员人均处罚1500元,项目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安全员处罚1000元,现场技术人员、项目部机电管理人员、领工员处罚800元,其余项目部管理人员人均处罚400元。(2)季度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不合格: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处罚1000元,其余项目领导班子人员人均处罚800元,项目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安全员处罚500元,现场技术人员、项目部机电管理人员、领工员处罚300元,其余项目部管理人员人均处罚200元。(3)月度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不合格: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处罚500元,其余项目领导班子人员人均处罚400元,项目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安全员处罚300元,现场技术人员、项目部机电管理人员、领工员处罚200元,其余项目部管理人员人均处罚100元。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及所辖各作业队、班组发生员工、工人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作业队承担,同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实行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1、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及以上事故的作业队(班组),每负伤1人对责任作业队处罚10000元(班组处罚2000元)。2、凡发生一次员工重伤1人及以上事故的作业队(班组),每重伤1人处罚作业队50000元(班组5000元);凡发生一次员工死亡1至2人事故的责任作业队(班组),每死亡1人处罚作业队150000元(班组20000元),对现场技术负责人、领工员、项目部安全员扣罚当月工资和生产奖金。对班组安全员扣罚当月工资的50%和生产奖金,同时,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3、凡发生一次员工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作业队(班组),每死亡1人处罚作业队200000元(班组30000元),对现场技术负责人、领工员、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扣罚三个月工资和当月生产奖金。对班组安全员扣罚一个半月工资和当月生产奖金,同时,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发生多人负伤或死亡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逐级上报公司,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按期结案。无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和结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罚100000元。第十九条发生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单位,除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外,每件特大交通事故处罚200000元、每件重大交通事故处罚100000元。属于我方责任造成员工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2、3款办理。第二十条检查发现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每发生一次对作业队处罚20000元。对违章指挥人员罚款5000元,违章作业人员罚款500元,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罚款200元。第二十一条对漏报、谎报、隐瞒事故不报,而被查出的或经举报查证属实的。除追回单位和个人事故期间所得的安全奖励外,并再以奖励等额处罚,同时,每件事故另加罚20000元,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