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吴国平前言一、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huangshang19801219huang198012191.《税收基础知识》2.《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二、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及复习重点(一)《税收基础知识》部分(二)《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部分第一章: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法律关系、法的体系、法的创制、法的适用。第二章:考试内容,理解性掌握第一节,重点掌握第二节、第三节。第三章:大体了解税务行政许可概念。第四章:考试重点内容,重中之重,掌握税务行政处罚概念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案例分析)、主要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五章:了解第一节、第三节,掌握第二节,特别是阻止出境、纳税担保和代位权。第六章:掌握第三节,其它章节了解,不为考试重点。第七章:掌握“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逃税罪)”的相关内容。第八章:考试重点,需认真掌握。第九章:掌握第二节,其它章节通读,不为考试重点。提醒:考试重点内容肯定要考,通读内容及了解内容并不是不考,这个请各位应考人员学习时注意,不要存在有侥幸心理。三、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题型(一)命题指导思想及原则大部分为税务人员执法应知应会的知识,不考偏、难、怪、冷僻业务知识,试题难度介于入门级与水平级之间,简单题占60%左右,中等难度题占30%左右,较有难度题占10%左右。(二)试卷考核业务知识构成总体来讲,两科目合并成一张试卷,不分开命题;全是客观题型,《税收基础知识》即各税种知识占60%左右(55-60分),《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即法律知识占40%左右(40-45分)。(三)试卷题型1.单选题(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共25题,每题1分,计25分。2.多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共4个备选项,至少有1个错项。有错选项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正确的选项每个得0.5分),共20题,每题2分,计40分。3.判断题(不是对就是错,二者必居其一,不需改正错误),共15题,每题1分,计15分。4.综合(计算、案例)分析题,2-3个案例题,每问2分,共10问,计20分。第一章法理基础第一节法的基本范畴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规范性的含义: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22.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思想、灵魂。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交互行为。3.法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法律是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和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二)法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注意】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这是它们与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例题.单项选择题】1.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法是由()制定或认可的。A.法院B.行政机关C.社会团体D.国家2.法是依靠()保证实施的。A.暴力B.法院C.自觉D.国家强制力3.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丰富的内容,其核心内容是()。A.自由B.民主C.责任D.权利和义务4.法是以()的名义创制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议会C.社会集团D.国家【例题.多项选择题】1.法是一种国家意志,国家创制法的方法由()。A.制定B.投票C.认可D.解释二、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2)法的阶级性——法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国家意志)。判断1:法是社会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判断2:法律有时候也是被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经济关系、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制约,最终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例题.单项选择题】1、法是国家创制,体现某种社会集团意志的社会行为规范。法之所以成为法,就其本质而言,它所体现的意志是()A、国民意志B、社会意志C、国家意志D、人民意志2.最终决定法的因素是()A、物质生活条件B、政治力量对比C、国家权力性质D、阶级力量对比【例题.多项选择题】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包含以下几个层次()。①法律是国家意志②法律是阶级意志③法律是人民意志④法律是公共意志3【例题.判断题】1.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或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2.法是统治集团或人民统一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一定是国家意志。()三、法的作用首先应当了解法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例题.单项选择题】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是(A)A、手段和目的关系B、理论和实践的关系C、目的和本质的关系D、理论和价值的关系规范作用社会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对象本人他人一般人人们的相互行为违法者被统治阶级社会全体方式规范性指引(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即不确定的指引示范和示警1.规范作用:即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也称为“法的功能”。【例题.多项选择题】法的规范作用体现在()。A.指引B.评价C.预测D.教育E.强制【例题.多项选择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2.社会作用:即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①社会经济生活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例题.单项选择题】法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A.强制作用B.告示作用C.执行社会公共职能D.归化作用补充:正确认识法的作用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例题.多项选择题】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法的价值自由正义(平等公正)秩序(主要是社会生活利益4的形式方面)(效率)地位最本质的价值,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是保障自由得到实现的手段,反过来自由不能超过法律的约束范围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评价体系基本价值一般价值,离开了利益,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作用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衡量法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推动着法律的进化。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现代社会,秩序要受到正义的控制利益表达、利益平衡(主要通过法律原则)【例题.多项选择题】法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可以体现出多重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现代法律的理想和目的。一部良法其价值主要体现在()。A.对正义的实现作用B.对自由的保障作用C.对秩序的维护作用D.对效率的促进作用注意,价值冲突的解决办法:(1)价值位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2)个案平衡;同一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3)比例原则。【例题.判断题】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法应对自由和民主进行限制。()四、法的关系(★★掌握)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分类(一)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产生根据执行的职能实现规范的内容是否需要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调整职能行为模式无需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保护职能否定的法律后果需要(二)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强制性程度举例纵向法律关系地位不平等,存在管理关系、服从关系或监督关系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刑事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地位平等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夫妻关系、民事合同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2.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一方主体的义务,反之亦然。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四)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主体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这部分的详细内容,参考民法的相关理论。(1)公民(自然人);(2)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家教材案例P6县地方税务局5某公司股东(二)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说明:(1)物:法律认可、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独立性。活人的人身不能成为物、人身的部分只有脱离人身时才能成为物。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数量上,总量相等;产生和发展上,两者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价值上,在历史上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地位有主次之分。(四)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主要条件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法律行为。【例题.多项选择题】法律事实包括()。①法律事件②法律责任③法律关系④法律行为【例题.多项选择题】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A.主体B.客体C.内容D.法律事实补充:五、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注意】(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①违法行为②违约行为③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2.法律责任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1)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2)以责任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