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离线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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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离线作业第一章法学理论作业一、简答题1、什么是法?法的特征有哪些?2、简述法律的创制程序。3、请从不同的角度对法进行简要的分类。4、简述法的适用的原则。5、什么是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包括哪些方面?6、何谓法律事件?何谓法律行为?答:1、法可被定义为一种规范,即由国家权力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的总和。法的特征有: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5.法是又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2、法的创制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在整个立法活动中,其程序一般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法律的公布。3、根据法律创制的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律的内容、制定程序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成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作用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根据法律的适用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成为法和不成文法。4、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二,司法平等原则。准确说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请你结合日常生活中列举法律关系并指出其中的构成要素。答:例如:买卖牛奶的行为,买卖双方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为牛奶,内容分别体现为双方的交钱,交货义务及与之对应的权利。5、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即法的效力问题。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地域效力和法的对人效力6、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主观因素。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二.、案例分析1、亡妻眼球被摘,谁应承担责任?张先生的妻子因病去世了,在举行追悼会的那天,张先生发现其妻子的眼球是两只玻璃仿制品,明显被人偷换了。张先生怀疑是妻子去世时所在医院所为。于是向警方报案,警方把怀疑对象放在了该医院眼科医生李博士身上。于是,传唤李博士讯问,李博士很爽快地承认眼球是他摘的。因为当天他正在给一位患者做角膜移植手术,不想库存的角膜用完了,于是他到太平间摘取了张先生妻子尸体上的角膜。李博士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他不能看着病人的双目失明,而在有机会医治的情况下,不能放弃治疗。况且,他认为摘取的是死者的眼球,不会造成什么损失。而张先生认为,李博士的行为严重伤害2了自己的感情,他不希望看到妻子在死后有这样的遭遇。警方也因此拘捕了李博士。此事在医院乃至整个医学界引起了很大震动和争议。作为医生的李博士是否有权将死者的眼球摘除,并移到其他病人身上救死扶伤呢?如果犯法,他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他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李博士当然无权擅自将死者眼球摘除,虽然他主观上是不存在违法的故意,但其行为确实已经违反法律。从情节和后果来看,李博士违反了民法所保护的善良风俗,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业一、简答题l、简述法治的含义。2、论述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3、简述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答:l、(1)法治是一种治图方略(2)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3)法治是一种法律精神(4)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2、(1)国要有国法;(2)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3)邓小平法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而其精髓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l)国家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2)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3)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5)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第三章宪法作业一、简答题1.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基本特征有那些?2、为什么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在其他国家机关中任职?3、如何理解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其他国家制度的关系如何?4、简述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及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5、民主集中制体现在我国国家制度的哪些方面?6、如何理解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7、怎样理解言论自由。答: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第一,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第二,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第三,宪法的创制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32、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政府两院进行监督,监督也即权力制约,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到一府两院去任职,体现一个权力分开,监督制约的作用。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成立即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后,就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它拥有立法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本身,而且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的制度;它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权,凭借这项权力,与立法权配合起来,它可以建立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等;它拥有对国家一切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种必须建立的制度。4、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在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宪法权利,也即“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五)社会经济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七)监督权与请求权(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5、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辨证关系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运行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首先,在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次,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处于从属地位;同时,各其他国家机关又依照法定分工行使各自的职权。6、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实际政治运行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实际效用。相对于普通法律,宪法的作用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引导性和相对稳定性。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组织国家权力第一,宪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达到巩固国家权力的目的。第二,宪法主要通过两种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一种是以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为基础产生的三权分立制度;一种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宪法主要通过两项原则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其一是合宪性,即国家机关须依照宪法所规定的职权开展活动;其二是合目的性,即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须服务于法定目的,不得滥用国家权力。(2)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所在。宪法主要基于三个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既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要求。(3)保障法治第一,宪法为法制体系的构建提供立法原则,明确规定立法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宪法为法制体系的统一完善提供标准和原则方向。第三,宪法通过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等制度制裁违宪违法、制约权力滥用,保障国家法治秩序的有效存在。(4)保障经济制度第一,宪法确认社会基本经济结构,即多种合法的所有制形式及其地位和相互关系;第二,宪法规定发展经济的各种基本政策,从而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宏观指导;第三,宪法规定专项条款,保障经济制度不受侵犯,保障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7、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各种文字或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观点的自由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否则就是违宪行为。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法,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调整,如新闻自由法,出版法,广播法等。二、案例分析1.《华西都市报》2001年9月4日报道了轰动全国的农民状告公安行政不作为案审理情况。在1998年45月16日至5月19日的四天三夜中,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的的疯子的追杀,5月19日晚,在向阆中市公安机关求助未果的情况下,李茂润从自家二楼跳下,腿被当场摔断,经鉴定为八级残废。李茂润向阆中市公安局索赔364万元。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违法,共赔偿李茂润19751.32元。结合该案例,说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答: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国家要承认并保护公民权利。本案中李茂润的正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对公民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职责。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损害加重,依法应当予以赔偿。2.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请根据宪法第46条规定说说本案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宪法权利?答: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齐玉苓姓名权的方式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宪法赋予公民平等的文化教育权,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该项权利。国家还通过各项单独的教育立法进一步保障该项权利。本案被告以冒用他人姓名的方式剥夺了原告享有的享受高等教育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应该承担宪法责任。第四章行政法律制度作业一、简答题1.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违法有哪些表现形式?4.何为行政责任?答: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之中、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践全过程的原则和准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53.(1)行政失职。是指法定行政主体,没有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2)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超越职务权能或权限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没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只有颁发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吊销)。(3)行政滥用职权。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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