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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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法律常识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法的一般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现,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三、法的作用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体现出来。另外,法还具有一定的社会作用,比如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一些社会公共事务等。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2.法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是法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与有力保障;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完善国家机构、巩固与发展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工具。法离不开国家,国家也离不开法。3.法与政治:两者紧密相连,法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发展。真题链接:(2009年国考第19题)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B.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C.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答案】C【解析】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有些违法行为却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例如,有些人不领结婚证而“结婚”(实为非法同居),但是在他们的道德观念里,只要办了结婚宴席就可以了,领不领结婚证没有多大关系。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构成违法行为。例如,一个身强力壮的小伙与身怀六甲的妇女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争抢座位,小伙的行为可谓严重违反道德,但法律对他却无可奈何。由此可知,C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所以,正确选项是C。第二节法的制定一、法的制定的概念法的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2.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我国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条:(1)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2)科学性原则;(3)民主性原则。三、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就一般立法而言,基本程序包括:(1)法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讨论;(3)法案的表决通过;(4)法的公布。四、法的渊源与分类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即由我国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根据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五、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内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所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等9个法律部门。真题链接:(2008年国考第96题)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答案】C【解析】法系是指以某一国家法律制度为核心,并与受其深刻影响的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共同构成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它是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则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的法制发展与改革形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是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故答案为C。第二章宪法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都是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其内容取决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是,宪法又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自身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宪法的基本原则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有:(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三、宪法的分类1.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这种分类是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而作的划分。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种分类方法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因而是科学的分类方法。四、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确认和巩固作用;(2)限制和规范作用;(3)指引和协调作用;(4)评价和宣传作用。五、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1.宪法的渊源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就宪法的形式效力渊源而言。纵观各国的宪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渊源:(1)成文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判例;(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2.宪法的结构宪法的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这主要是就成文宪法典而言。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就其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六、宪法规范1.宪法规范的概念所谓宪法规范,是指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种社会关系的规范。2.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七、宪法与宪政1.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就是指把民主和法制结合起来构成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政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宪政的实现有赖于宪法的实施;(2)宪政的基本精神在于建立有限政府;(3)宪法至上是宪政的集中表现。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有密切的关系,表现在:(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就是指依照宪法的治理,如果没有宪法的规定,宪政就缺乏指导方向。(2)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只是静态的规定,只有当这些规定得以实施,宪法才有生命力,否则,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就其共性而言,宪法与宪政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目的。第二节国家性质一、国家性质概述国家制度,即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所确认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它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四、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则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按其性质它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含义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2.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它可以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我国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与协定。3.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4.行政法的分类(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划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划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划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二、行政法关系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监督行政权的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多种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适当和适度。3.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同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行政合法性是行政合理性的前提,行政合理性是行政合法性的必要补充,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非常原则。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二、行政相对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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