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法律常识知识要点[日期:2010-01-28]来源:易贤网作者:[字体:大中小]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3月报名、4月考试,易贤网特别邀请全国顶级名师授课、答疑解惑,一流培训助你考试成功!免费试听点击进入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宪法的特征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3.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二、公民的基本杈利和义务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而必须享有的平等、政治、人身、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一个有序的社会而必须由公民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利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平等的;③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即公民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3)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此种宗教或彼种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此种教派或彼种教派的自由等。(4)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权;取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5)特定人的权利宪法对特定人的权利予以特别保护,包括∶对妇女权益的特别保护;对婚姻、家庭、老人、儿童的特别保护;对华侨的正当利益的特别保护。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公民有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公民有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三、国家虮构1.国体及政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地方或自治地方组成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大致可分为∶(1)普通的地方制度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分设立各级政权机关。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2)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3)国务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4)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5.地方国家机构地方国家机构相对中央国家机构而言,是指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州、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构。另外,地方国家机构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外,还应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休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相对方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3.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三、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四、抽象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和行为规则。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立法行为(1)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3)行政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的原则包括∶依法立法原则;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4)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的程序大致上可以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五、具休行政行为1.行政征收(1)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特征是∶①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②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③其实施必须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2)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①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②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③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2.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特征①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②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行政行为;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3.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①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②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