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人:XXX(一)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二)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第一章总则(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1、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3、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4、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5、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1、听从指挥,令行禁止;2、严守岗位,履行职责;3、尊干爱兵,团结友爱;4、军容严整,举止端正;5、提高警惕,保守秘密;6、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7、廉洁奉公,不谋私利;8、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9、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10、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二章奖励一奖励的目的和原则(一)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二)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严格标准,按绩施奖;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3、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二、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一)嘉奖;(二)三等功;(三)二等功;(四)一等功;(五)荣誉称号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三、奖励的实施(一)第六十五条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二)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三)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其中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四、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三章处分一、处分的目的和原则(一)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二)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依据事实,惩戒恰当;2、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二、处分的项目(一)对士兵的处分项目: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降职或者降衔;6、撤职;7、除名;8、开除军籍。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二)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降职(级)或者降衔(级);6、撤职;7、开除军籍。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三、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四)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其政治、生活待遇:1、行政职务等级相当或者高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行政职务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行政职务等级低于原专业技术等级,应当将其专业技术等级降至相应等级;2、行政职务等级低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专业技术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专业技术等级低于原行政职务等级,应当将其行政职务等级降至相应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章特殊措施一、行政看管(一)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措施。(二)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三)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二、士官留用察看(一)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施留用察看。(二)士官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第一百五十七条被实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满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三)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司令机关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三、其他措施(一)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伤病严重或者醉酒状态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待其神志清醒、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二)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五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一、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一)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二、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三、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四、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五、各级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附录三大纪律:(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一切缴获要归公。八项注意:(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