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赔偿金支付(预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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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赔偿金支付(预付)管理办法(暂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和《反洗钱》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切实保障被保险人权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和重庆保监局关于保险业防范和打击“三假”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保险赔偿金支付的一般规定(一)保险赔偿金原则上只能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赔偿金原则上只能划付至被保险人银行卡、存折或对公账户等,不接受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支付委托,严禁他人代领保险赔偿金。当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能力时,才能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办理保险赔偿金领取事项。(二)保险赔偿金应采取银行汇兑、网上银行付款、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等方式支付,财务凭证后面必须留存银行汇款回单、网上银行付款回单或支票存根作为付款依据。各类保险赔偿金原则上均不得用现金(含现金支票)方式支付。1、被保险人为法人单位的,只能采用银行汇兑等方式直接划付至被保险人账户,或者开具转账支票交由被保险人自行入账,开具转账支票时要素必须填制完备、真实。2、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应将保险赔偿金通过网上银行直接划付至其银行卡或存折,但被保险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直接到我司营业厅申领且保险赔偿金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可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支付。(三)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直接指定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贷款银行,可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贷款银行。虽然机动车辆保险保单载明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贷款银行,但如果贷款银行将保险赔偿金的权益转让给被保险人,可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四)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金支付必须严格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执行。1、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对责任险保险赔偿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2、为适应新《保险法》上述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尽到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的审核义务,以确保第三者得到赔偿。(五)预付保险赔偿金符合预付保险赔偿金条件的,根据《重庆市分公司预付赔款管理(暂行)办法》(渝人保财险发[2009]50号)要求,在完善相关手续后按以下规定支付。1、机动车险(1)原则上只接受商业三者险出险后的预付保险赔偿金。在完善手续后只能将预付保险赔偿金支付给第三者(受益人),或作为抢救费用直接支付给医院。(2)对于交强险人员伤亡赔案,需要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可以将抢救费支付给医院。对于通赔业务,在交警部门出具《交通强制责任保险事故垫付通知书》后,提供《交强险抢救费用担保函》但不向医院划付资金。对于非通赔业务,在交警部门出具《交通强制责任保险事故垫付通知书》后,可以根据《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清单》将抢救费支付给医院。《交通强制责任保险事故垫付通知书》和《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清单》需流转至财务作为预付保险赔偿金的支付依据。2、非机动车险(1)责任险原则上应在完善手续后直接将预付保险赔偿金赔付给第三者受害人(受益人)。(2)除责任险外的其他险种原则上只能支付给被保险人。二、保险赔偿金支付专项规定对一些具体情况,可按照以下专项规定完善相应手续后,在不违反保险赔偿金支付的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支付。(一)分险种专项规定1、责任险(含机动车辆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1)第三者已经得到被保险人足额赔偿,被保险人要求直接支付的,可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①被保险人应向我司提供以下材料:Ⅰ、被保险人与三者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原件(副本)一份;Ⅱ、被保险人向三者方赔偿的支付凭据原件或复印件一套;Ⅲ、由公证部门出具的对上述材料的公证书原件(幅本)一份(选择提供);Ⅳ、《保险赔偿金申领书》原件一份;V、《保险赔偿金领取确认书》原件一份;②理赔部门应对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Ⅰ、被保险人同时提供了全部材料并经审核确认的,应将除《保险赔偿金领取确认书》外的其余材料作为赔案的一部分纳入案卷保管,缮制赔案并填具《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审核表》(一式两份)交有权签字人签批后,《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审核表》财务联和《保险赔偿金领取确认书》随赔款计算书一并流转至财务作为保险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业务联纳入案卷保存。Ⅱ、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未包含第三项(即未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则理赔部门应通过电话访问、上门访问或要求上门确认等方式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属实,则缮制《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尽职调查书》和《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审核表》(一式两份)交有权签字人签批后,《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审核表》财务联和《保险赔偿金领取确认书》随赔款计算书一并流转至财务作为保险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业务联纳入案卷保存调查失实,则缮制《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尽职调查书》和《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书》经有权签字人审核并加盖公司理赔专用章(理赔中心章)后将原件送交被保险人,告知被保险人不予支付保险赔偿金,副本纳入案卷保存。理赔部门待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完备后,分以上情况不同重新进行审核。③财务人员只能对同时具备赔款计算书、《保险赔偿金领取确认书》和《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审核表》等要件的赔案在进行一致性审核后进行保险赔偿金支付,并将所有要件作为凭证附件。(2)应被保险人要求,可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第三者或其受益人。①被保险人应向我司提供以下材料:Ⅰ、被保险人与三者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原件(副本)一份;Ⅱ、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上述材料的公证书原件(副本)一份(选择提供);Ⅲ、需支付给第三者受益人的,应提供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第三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能力证明;IV、《保险赔偿金申领书》原件一份;V、《保险赔偿金领取确认书》原件一份;②理赔部门应对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Ⅰ、被保险人同时提供了全部材料并经审核确认的,应将全部材料作为赔案的一部分纳入案卷保管,缮制赔案并填具《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审核表》(一式两份)交有权签字人签批,《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审核表》财务联和《保险赔偿金领取确认书》随赔款计算书一并流转至财务作为保险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业务联纳入案卷保存。Ⅱ、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未包含第二项(即未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则理赔部门应通过电话访问、上门访问或要求上门确认等方式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属实,则填制《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尽职调查书》和《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审核表》(一式两份)交有权签字人签批后,《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审核表》财务联和《保险赔偿金领取确认书》随赔款计算书一并流转至财务作为保险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业务联纳入案卷保存。调查失实,则填制《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尽职调查书》和《告知书》(一式两份),经有权签字人审核并加盖公司理赔专用章(理赔中心章)后将原件送交被保险人,告知被保险人不予支付保险赔偿金,副本纳入案卷保存。理赔部门待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完备后,分以上情况重新进行审核。③财务人员只能对同时具备赔款计算书、《保险赔偿金领取确认书》和《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审核表》等要件的赔案在进行一致性审核后进行保险赔偿金支付,并将所有要件作为凭证附件。(3)如果赔案经过了仲裁、调解或诉讼,可以根据仲裁、调解或诉讼结果支付保险赔偿金。此类保险赔偿金的支付按公司涉诉案件保险赔偿金支付要求(渝人保财险财电函[2009]4号)办理:仲裁书、调解书和判决书作为理算依据纳入案卷管理,《涉诉案件赔付通知书》(见附件1,下同)和赔款计算书作为财务凭证附件。(4)因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三者方直接要求我司支付的,在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和实务操作规定出台之前,原则上不予支付。但是,三者方依据仲裁书、调解书或判决书要求我司支付的,应依据仲裁、调解或判决结果进行支付。具体支付要求按前款规定执行。(5)责任险保险赔偿金特殊情况的处理。①同时涉及多个第三者的处理如涉及需将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给多个第三者的情况,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如下原则办理:一次性处理原则:原则上不对其中单一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应本着一次性处理原则对所有第三者进行一次性处理。公平性原则:当责任保险赔偿金理算金额小于第三者应得足额赔偿金额,为确保所有第三者公平地得到赔偿,每个单一第三者应按以下公式来确定应支付保险赔偿金:单一第三者应得保险赔偿金=(按协议内容或仲裁、调解和诉讼结果支付该第三者赔偿金额÷所有第三者应得赔偿金额)×本次理算金额②被保险人先行垫付部分赔偿金对被保险人垫付了部分赔偿金后提出的保险赔偿金申领要求(向第三者支付),理赔人员应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赔偿金申领书》等材料内容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缮制《责任险保险赔偿金审核表》,以保证支付对象与金额分配的正确。Ⅰ、如部分三者已经得到足额赔偿,则可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其他尚未得到赔偿和尚未得到足额赔偿的三者方,如还有剩余,则可以支付给被保险人。Ⅱ、如全部三者均未得到足额赔偿,则应按照前述“一次性处理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当所有三者方都得到足额赔偿后,可将保险赔偿金的剩余部分支付给被保险人。Ⅲ、如发生上述所列以外的其他情况,或几种情况同时出现,均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以确保三者方得到足额赔偿。(6)扣回预付责任险保险赔偿金的处理保险公司如先行预付责任保险赔偿金,待所有索赔资料审核完毕后缮制《责任险保险赔偿金审核表》时应填制应扣回预付款的金额。2、机动车辆保险和交强险(1)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法定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金的支付按照责任险的支付要求办理。如同一案件同时发生了三者险和其他险损失,在第三者得到足额赔偿前,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即被保险人应得保险赔偿金总额均应按照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支付要求支付。(2)商业车险以实际车主名字投保并作为被保险人的(含被保险人不是机动车辆行驶证车主的情况),保险赔偿金可划付至被保险人账户。(3)商业贷款车只能将本车辆损失赔偿金赔付给贷款银行,但我司接受贷款银行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委托或权益转让。3、农业险政策性能繁母猪险保险赔偿金应直接划付至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包含直补卡)。4、意外险和健康险(1)意外伤害险险和健康险保险赔偿金原则上只能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2)学生险保险赔偿金可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领取,也可在学校填制《学生险领取、转交保险赔偿金承诺书》(见附件2,下同)指定领款人后划付至领款人个人账户。(二)分类型专项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划付至第三方:1、法院判决或调解划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第三方的保险赔偿金,可按照法院判决或调解内容向第三方支付,但应完善《涉诉案件赔付通知书》等相关要素。2、财政统保保险赔偿金,包括各级政府机关、政府直属单位,可将保险赔偿金划付至各级政府财政支付中心账户。3、直接理赔费用,包括专家费、律师费与诉讼费、公估费、损失检验费,凭相关合同和费用发票划付至单位账户,以个人身份聘请发生的专家费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以划付至个人账户。(三)集团客户的支付对集团客户,原则上应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1、承保时由集团统一缴纳保险费的,可以接受由该集团出具的保险赔偿金支付的统一委托;2、承保时由集团成员各自缴纳保费的,只能接受该集团出具的,针对其集团内非独立法人成员的保险赔偿金的统一委托;不得接受针对集团内独立法人成员,或独立法人成员之间相互出具的保险赔偿金支付委托。3、本款上述规定不含集团客户投保意外险和健康险的情况。(四)共联保业务如我司为主共联保方,保险赔偿金的支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如我司为从共联保方,保险赔偿金可以支付给主共联保方。(五)除以上特殊情况外,如发生确需将保险赔偿金划付至除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的,本着一事一报的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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