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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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福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二0一一年七月法律意见书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1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福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致:青岛福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青岛福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的委托,就其持有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5%国有股权转让(以下称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5、《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7、《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本所律师基于委托人提供的如下事实依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1、福兴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2、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3、青岛经贸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4、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执照》和公司章程5、万通证券公司《企业法人执照》6、万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7、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万通证券公司股东登记信息查询结果8、福兴公司股东出具的《承诺函》9、青岛盛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解封《承诺函》10、福兴公司青福物字(2011)1号《关于转让持有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请示》和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青益佳字(2011)16法律意见书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2号“对你司《《关于转让持有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请示》的批复11、福兴公司青福物字(2011)2号关于“上报《转让持有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方案》请示”和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青益佳字(2011)17号“对你司《《关于转让持有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方案》的批复12、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0)汇所审字第6-064号审计报告13、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1)汇所审字第6-086号审计报告14、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鲁正信评报字(2010)第0085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及我国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青岛福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青岛福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合法性,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以及本次产权转让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4、青岛福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是真实、全面、合法、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所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青岛福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报法律意见书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3送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并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青岛福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本次产权转让申报审批备案之唯一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6、特别提示:我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作的阐述和据此所做的结论性意见均是假设转让方福兴公司和转让标的企业中信万通所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批复、函件、承诺等所有文件材料均为合法、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因各方面所限不能完全、充分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任何瑕疵,对该瑕疵本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相关各方参考,不构成不确定第三方进行相关法律行为的主要依据。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于上述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青岛福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产权转让的标的企业、转让标的产权、转让方:1、转让产权的标的企业——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万通”)前身系于198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230号批准设立的“青岛证券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1992年,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批复,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证[1997]144号文批准,青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青岛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5000万元。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0]276号文批准,青岛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55198万元。2004年4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4]37号文批准,“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法律意见书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4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5198万元增至80000万元。中信万通现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70200018021238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编号为Z24473000号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公司注册地为: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为张智河先生,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限山东省、河南省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信万通已通过2010年度工商年检。本所律师认为: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可依法进行转让。2、本次转让的标的产权根据青岛福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提供的中信万通的工商登记文件核定:青岛福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00万元,占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0.5%。本次产权转让的标的产权为福兴公司持有的上述对中信万通的0.5%的股权进行转让。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产权转让的标的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3、产权转让方——青岛福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兴公司系一家于1993年7月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企业。持有企合鲁青总副字第370200400010294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法律意见书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熊威,经营范围:在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地块内开发经营房地产,用于兴建综合楼、写字楼、公寓。福兴公司已通过2010年度工商年检且执照上注明限于办理清算事宜。本所律师认为,青岛福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合法成立,且经过工商年检的企业,具有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国有产权的主体资格。二、本次产权转让的批准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青益佳字(2011)16号“对你司《《关于转让持有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请示》的批复和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青益佳字(2011)17号“对你司《《关于转让持有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方案》的批复,同意福兴公司转让所持有的400万股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根据已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号:2010035)确认的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信万通证券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审计报告及期后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审计结果确认以转让底价2052万元在青岛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鉴于福兴公司因长年不再实际经营致使无法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予以决议,且上述股权系实际属于国有股权之事实,所以依据公司股东负有清算义务之规定由福兴公司之国有股东青岛经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出具承诺函,即同意将福兴公司持有的中信万通400万元出资的股权予以转让,并对该股权转让所引发的纠纷或责任承担责任。中信万通于2011年7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形成决议,表决中原股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放弃受让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该公司的《章程》规定,决议同意福兴法律意见书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6公司对中信万通400万元出资的股权予以转让。2010年9月5日,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委托出具《审计报告》((2010)汇所审字第6-064号),相应的审计结果已取得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编号为1030)。2010年10月27日,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鲁正信评报字(2010)第0085号),相应的评估结果已取得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编号为2010035)。经核查,截至目前福兴公司本次产权转让的标的股权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借款合同纠纷以(2005)青执二字第11号、12号、13-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2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为青岛盛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已经在2011年7月28日书面承诺,即在挂牌转让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收到竞买人支付的所查封股权的上述全部成交价款的同时,申请执行人将无条件按照竞买人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解除对上述所查封股权的所有查封手续。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已经得到福兴公司股东书面认可和承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福兴公司持有的中信万通的国有产权进行转让虽然存在法院查封,但是该权利人即申请执行人已经向青岛产权交易所出具解封承诺,即本次挂牌交易完成并满足其上述承诺条件时,该司法查封将不存在无法交易或过户的限制。三、关于受让方的基本条件根据福兴公司的要求,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受让方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股权的企业,最近一次分类评级为AA级及以上级的证券公司。2、需一次性缴纳竞买保证金600万元。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法律意见书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7本所律师认为,福兴公司对受让人的基本条件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四、关于转让标的企业的主要财产根据福兴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2010)汇所审字第6-064号)和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鲁正信评报字(2010)第0085号)中信万通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为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为土地、交易软件等。资产评估报告(鲁正信评报字(2010)第0085号)中,对权属资料的核实情况:1、被评估单位历经多次更名,但房屋建筑物资产没有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京F23591奥迪轿车登记车主为中信证券有限公司、鲁Y19512上海别克登记车主为于同升,而非被评估单位;3、委托方及评估单位无法提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投资中青岛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属证明资料;4、除上述事项外,所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产权清晰,均未有抵押、担保、诉讼等事项,被评估单位拥有完全产权。本所律师认为,中信万通的主要财产状况不会对本次产权转让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五、关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8根据中信万通《关于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情况的说明》,中信万通持有青岛中大(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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