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诊所实习监狱管理文书监狱管理文书•第一节监狱管理文书概述•第二节提请减刑建议书•第三节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第四节监狱起诉意见书第一节监狱管理文书概述•监狱管理文书,是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为处理有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专门文书。•(一)根据文书格式划分•1.填写式文书,包括罪犯奖励处罚通知书、罪犯死亡通知书等。•2.表格式文书,包括罪犯收监登记表、罪犯出监鉴定表等。•3.文字叙述式文书,包括减刑假释建议书、监狱起诉意见书等。•4.笔录式文书,包括讯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二)根据文书内容划分•1.监狱执行刑罚文书,包括收监文书、建议提请类文书、出监文书等。•2.狱政管理文书,包括对罪犯的奖惩文书、使用械具、抓捕脱逃罪犯文书等。•3.监狱侦查文书,包括狱内案件立案文书、结案文书、笔录等。•(三)根据受文对象和处理方式划分•1.监狱机关内部文书,包括监狱内使用的登记、报告、审批文书。•2.监狱对外文书,包括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请处理或裁定文书,向上级机关发出的文书,向罪犯家属或有关部门发出的各种文书。第二节提请减刑建议书•一、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概念和适用•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时所制作的文书。•监狱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建议减刑,分别依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从程序看,对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由所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直辖市、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后,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二、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写明制作意见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注明文书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200×)×监减字第××号”。•3.罪犯的基本情况。•依次写明提请减刑或者假释的罪犯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原户籍所在地、罪名,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判决书编号、刑种、刑期,交付执行的时间和服刑所在的监狱等。•(二)正文•1.符合减刑条件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包括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是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重点,也是人民法院对罪犯准确作出减刑或假释裁定的前提和依据。•2.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减刑的理由是对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进行高度概括后所作的结论,用语要精辟、明白,表明监狱和劳改场所对减刑罪犯改造表现的具体看法和结论。•(三)尾部•1.主送机关。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2.制作文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3.制作文书的时间。•4.附项。用条款式写明随建议书所移送的罪犯改造档案及其卷数、页数,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份数、件数等。第三节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一、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的概念和适用•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属于罪犯申诉处理文书,是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认为对罪犯的判决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所制作的文书。•制作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监狱法》第二十四条。•依法制作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对于及时纠正判决中的错误,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二、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一)首部•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注明文书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200×)×监刑字第××号”。•3.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为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二)正文•正文内容可表述为:“罪犯×××经×××人民法院以(××××)×××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在执行刑罚中,我狱(所)发现对罪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具体理由是:……”•具体理由部分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错误,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抓错判,张冠李戴等。•二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如案件定性错误、量刑畸重畸轻等。•无论属于哪种情况,书写该项内容时都应该将监狱所收集到的有关证据表述清楚,必要时附上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三)尾部•1.写明执行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2.写清发文时间。•3.存根。存根的主要内容有:罪犯的姓名、罪名、刑期、提请理由、转递单位、时间、承办人、回复时间和回复结果。•存根由监狱保存备查。第四节监狱起诉意见书•一、监狱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和适用•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管理机关等执行机关对在监狱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原判决有遗漏罪行的情况,认为应当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依法要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这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的法律根据。二、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异同•(一)相同点•1.性质相同。•两者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以案件侦查终结的结论为依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是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起诉意见。•2.以事实为基础的特征相同。•叙述罪犯在服刑期间所犯新罪或漏罪都要求真实、准确、具体,对犯罪的性质以及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结果七要素也要交代清楚明白。•3.行文格式、内容基本相同。•都包括有标题和编号、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移送审查的人民检察院等。•(二)不同点•1.制作起诉意见书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2.起诉案件范围不完全相同。•3.被起诉的作案分子不同。•4.尾部的署名不同。三、监狱起诉意见书的内容及制作要求(一)首部•1.标题。•2.编号。•3.罪犯的基本情况。•4.案由。(二)正文1.犯罪事实和证据。2.起诉意见书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三)尾部•1.分两行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全称,即“此致”、“××××人民检察院”。•2.落款: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加盖起诉机关公章。•3.附项:注明随同起诉意见书移送的罪犯改造档案的卷数、页数;罪犯新犯之罪或漏判之罪的案卷材料的卷数、页数;其他随同移送的证据材料的件数;有些无法移送的证据材料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