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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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讲授人:石岩1、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和社会功能2、法律文书的历史流变3、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1、法律文书——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等在办理诉讼案件和某些非诉讼事件中依法发布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2、要素——(1)制作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但不限于。(2)制作方式:“依法发布或出具”。(3)产生来源:诉讼活动或者某些非诉活动。这是由其制作主体的多元性决定的。(4)一般效力:我们将法律文书的效力界定于“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但并非指所有的法律文书皆具有特定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3、法律文书VS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第一,法律文书是司法文书的种概念,司法文书是法律文书的属概念。第二,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包含了司法文书的制作主体,但又不限于公检法这三类机关。第三,法律文书的效力是一般意义上的,而司法文书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形式的规范性制作的合法性制作的连环性制作的时效性规范性源于实用性,或言高频使用规范性等同于一种相对的固定性、稳定性规范性体现在结构固定和用语固定结构固定——首部(文书制作单位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正文(案情、处理理由、处理决定)尾部(交待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注说明)用语固定——通常我们在判决书中会将当事人的上诉权描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10\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X份,上诉于XX人民法院。”制作主体由法律规定,有特定的范围制作必须于法有据,这是合法的前提制作必须正确适用实体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制作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同性质的诉讼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文书文书的具体运行要履行法定的手续综上,法律文书的制作要具备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合法性。所谓连环性,是指各个系统或序列的司法文书自成体系,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形成的司法文书之间有一种承接关系,前一文书往往可以引出后一文书,而后一文书是以前一文书作为基础。强调这种连环性的目的在于,同一系统法律文书的连环关系有无中断,有助于判明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判决书法律文书的时效性来源于程序的时效性,即特定的诉讼阶段对于文书的不同时效要求,如果在某一阶段,制作文书的时间超过了程序本身的时效,那么法律文书本身就面临着失效的危险。有些行为可以中断或终止某些法律文书的时效性。例如,上诉的提出就中断了一审判决书的效力。法律文书与社会法律文书与法律职业人员法律文书与司法改革法律文书与法学教育二者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一方面,法律文书制作的好坏,会影响当事人对制作机关执法水平的评价,进而影响其对国家法治发展状况的认识。另一方面,将法律文书公之于众,可以使法律文书制作机关的执法水平更直接地接受公众的评价,好的文书有助于促使人们自觉守法、护法,配合国家执法机关的各项活动。第三,法律文书是法制宣传的重要武器。1、法律文书制作和发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法律的具体实施。2、法律文书是执法机关实现职能的手段,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最终都要通过法律文书表现出来。3、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最终要落实到文书制作。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的产物,是全部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4、文书质量可以直接反映办案质量,而后者是法律职业人员素质的综合反映,因此法律职业人员必须重视法律文书的制作。司法要改革,法律文书同样要改革,改的主要是法院诉讼文书,裁判文书是重点。问题有:1、案件审结报告有增无减,有违审判独立。2、裁判文书格式过于僵化,硬性要求多。3、“法官后语”或“法官寄语”,混淆法律与道德界限,法官错位。4、判决书理论性弱,或议论色彩浓厚。怎样做?1、纠正“重指控、轻辩护”2、严格要求“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要充分分析论证3、着力加强判决理由的说明与阐述4、情、理、法环环相扣,事实与法理层层结合,互相呼应现行教育体制对法律文书的忽视法律文书对法学教育的重要作用:法律的实施,法律理念的体现对法律文书予以应有的重视:1、强调法律文书教学的实践性2、注重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和程式性3、时刻紧跟实践中法律文书的现状与发展了解古代司法文书的分类知晓古代司法文书的特点了解近现代法律文书的常识西周中叶,诉讼程序及司法文书已相当完备——剂(诉状)、两辞(双方供词)、供(法庭笔录)、书(判决书)上行:详文、奏章、禀文、看语、审语下行:批语、谕旨、牌文平行:咨文、关文、移文其他:解票、差票、露布、验单、供词、诉状请示报告文书多,大案要案需上报诉状、供词必须要,罪从供定勘验文书价值大法律道德齐头进,法道不分裁判主要为批示,专门判词不常见口头宣判居多,文书不予当事人古今差异极大,两者迥异1、清末:中华法系解体,西方法律思想涌入,法律文书发生剧变,但新定之文书并未实行,民国期间方沿袭。2、民国:行政公牍、诉讼文书、侦查审理文书、裁判执行文书、应用文件。民国期间的法律文书沿袭了清末改制时期的文书格式,但又有所丰富。最大特点:四个法域、三个法系大陆——接近大陆法系的社会主义法系香港——英美法系澳门——大陆法系台湾——大陆法系大陆和台湾的司法文书最为相近香港和澳门受长期殖民文化影响与大陆地区有些差异,不过回归之后差异在缩小。现行文书格式:1980:《诉讼文书样式》《公证文书样式》1996:《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样式(试行1999:《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总括:香港和大陆地区相差最远,澳门、台湾与大陆地区比较相近台湾:极具德国裁判文书的风格,裁判文书重叙事、论证,沿袭民国时期风格,裁判书分主文、事实和理由三部分香港:承袭英美法系特点,重视判例。判词是裁判文书的主体和核心,但回归后有所改变,受大陆法系影响,在判词之下加增了案件的缘由、事实、事实的裁定、受争议的事实和总结几项。何谓法系?以判决书为例,解析两大法系文书的区别格式要求篇幅要求内容要求法官裁量大陆法系规定细致要求严格篇幅短小理论化程度低实用程度高受制于制定法法官并无过大的裁量权,要严格依据成文法英美法系规定粗略要求不严篇幅可长可短重视逻辑推理创制法律法官以造法为荣,有较大的裁量权和发挥空间两者现在有趋同的趋势,大陆法系越来越多地以案例来弥补法典的不足,普通法系也在逐渐将制定法纳入普通法的法例,两者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英国迪洛克勋爵言道:“普通法系的法官们经由多条不同的途径达到同一结论的可能性是‘普通法的美妙之处’。”而这种美妙之处在德国、法国的判决书中根本就不存在。1、尊重客观事实,恪守国家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律文书要全面准确地反映事实,同时要遵照国家的制定法,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2、叙事清楚要求:第一,以简练概要的文字界定争点;第二,构成事实的基本要素要完备;第三,叙事的主线要清晰,因果关系明确;第四,重要情节要叙述清楚,如罪与非罪、法律责任以及重要情节中的特定选择要见。3、说理充分要求:第一,突出个性,突出特点(类罪中的共性与个性要充分论断才有说服力)第二,思维严谨,逻辑严密(论证严密,注意论据与论点、论据与论据以及分论点与总论点之间的联系)4、准确适用法律条文要求:第一,要全面,忌顾此失彼第二,要准确,忌胡乱套用第三,要有合理的顺序,忌不分主次先后例,一起犯罪案件,先确定罪名,再看是否有排除或加重刑事责任的情形,如年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累犯等情形,即先分则确定罪名和法定刑,再总则决定如何处罚。法言法语——专业性、简练、语气庄重、代表着法律的尊严用语要准确:词语的褒贬、法律术语的运用、句型的恰当、语言要普通化、书面化、人称指代明晰、标点符号的恰当运用表述要简约:言简意赅行文要朴实:严肃性、实用性、客观性讲求一定的修辞方式:语言的表达方式,巧说为妙1、法理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将法律的一般原理及具体法律条款与案件事实相对照而作出较为客观的评论。法理分析体现着法官的业务水平,也影响着法官形象,而且关系到文书本身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因此,法理分析必须做好,也是我们在法官队伍建设中一直要着力加强的。2、情理要求:司法文书有情,且比较适度,它绝不游离、显露,而是把饱满的浩然正气蕴含于所叙事实,所述法理之中。司法文书的情是一种色彩,一种语势。司法文书有情,但不抒情。3、法理与情理的关系:法理分析优先,但要兼顾情理,要让法律语言中渗透着“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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