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第一节执行裁定书•第二节执行决定书•第三节执行通知书第十章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导言•随着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执行难度不断增大,实践对执行人员的素质和执行法律文书的质量也要求越来越高。本章分别介绍了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其中特别强调了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应当突出讲事实和道理。第一节执行裁定书•一、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书•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变更、追加执行主体是民事执行中一个重要和实用的制度。•“变更”是在原债务主体消灭的情形下,因发生法定事由,而裁定将承继人变更为被执行主体。•“追加”则是在原债务主体依然存在,因发生法定事由或案外人的法律行为,而裁定将承继人或案外人追加到执行程序中来,与原债务主体一同履行既定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书的结构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一)首部•1人民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2执行当事人。•3案由、案件来源和审查经过等。•(二)正文•1事实和证据•2理由及法律依据•3裁定结果•(三)尾部•1写明裁定的效力。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由执行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在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由于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所以执行人员应当在裁定书尾部署名。•3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戳。•二、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书•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对案外人或者被变更或者追加的被执行主体的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处理意见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一)首部•1人民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2执行当事人•3案由、案件来源和审查经过等。•(二)正文•1案外人异议•2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事实•3裁定理由•4裁定结果•(三)尾部•写明本裁定的效力;由执行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在日期上加盖法院印章。最后再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戳。•三、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裁定书•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裁定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一)首部•1标题和案号•2当事人情况介绍•3案由和案件来源等•(二)正文•正文包括审查情况、执行理由和裁决结果。•1审查情况和执行理由•2裁定内容,写明人民法院裁定的结果。•(三)尾部•1写明裁定书的效力。如:“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审判人员署名。•3日期,并加盖法院印章。•4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四、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不予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在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非诉讼法律文书的过程中,依法决定不予执行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裁定书制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2对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3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不予执行裁定书有两种:一种适用于不执行仲裁,另一种适用于不执行公证。这两种不予执行裁定书均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一)首部•1标题和案号•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案件由来及审查经过•(二)正文•1审查情况•2裁决内容•(三)尾部•1裁定书的效力。•表述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审判人员署名。•3日期,并加盖法院印章。•4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第二节执行决定书•一、对妨害执行行为予以处罚的决定书•对妨害执行行为予以处罚的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执行行为的行为人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0条等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处罚决定书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妨害执行行为的情形:•一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二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执行财产的。•三是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四是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五是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六是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七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的。•八是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九是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十是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对妨害执行行为予以处罚的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一样,由首部、正文和尾部构成。•(一)首部•1标题和案号•2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3案由、案件来源和执行过程•写法可参照前文民事裁定书。•(二)正文•1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和实施处罚的理由•2处罚的法律依据•援引据以对被处罚人实施处罚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3处罚的内容•写明处罚的种类、期限、数量、执行方式等。•(三)尾部•1交代被处罚人复议的有关事项。•2写明决定的效力。即表述为“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3注明决定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二、暂缓执行决定书•暂缓执行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自身职权,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暂缓执行决定书的制作条件是:第一,必须由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二,必须有法定的事由。第三,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财产担保。第四,必须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暂缓执行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可以区分为当事人申请事由和依职权启动事由两种。•暂缓执行决定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一)首部•1标题•2案号•(二)正文•正文是暂缓执行决定书的核心内容,在这部分要用概括的语言写明暂缓执行的理由、暂缓执行的法律依据。••1暂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2暂缓执行的决定内容•(三)尾部•注明日期,并加盖法院印章等。•暂缓执行决定书为拟制式,打印后应当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机构并存档。•三、纠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错误决定书•纠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错误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所作出的裁定、决定和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时而制作的法律文书。•纠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错误决定书也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一)首部•1标题和案号•2案由、案件来源等•(二)正文•1•写明对复议内容的审查情况,并援引纠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错误的相关法律依据。•2决定内容•写明人民法院作出的纠正错误决定的具体内容。•(三)尾部•注明日期,并加盖法院印章等。第三节执行通知书•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协助事项的一类法律文书的总称。•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根据协助执行事项的不同分别称为不同的文书,如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边控对象通知书、指定保管查封财产通知书、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等。•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为填写式法律文书,而非文字叙述式文书,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或者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需要依法予以填写。所以,其格式、内容相对比较固定。•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又称为财产申报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责令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时用的法律文书。其制订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人民法院在制作本通知书时还应当同时制作《财产申报表》,并同时送达被执行人。•本通知书为填写式,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各级法院制定的样式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填写。问题与思考•一、不定项选择题•1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书的文书名称统一表述为“()”。•A执行裁定书B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民事裁定书•C民事裁定书D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书•2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书由()几部分•A首部B正文C主文D尾部问题与思考•3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裁定书正文包括()。•A审查情况B债权债务C执行理由D裁定结果•4不予执行裁定书包括()等几种。•A不执行判决B不执行裁定C不执行仲裁D不执行公证•问题与思考•5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为()法律文书•A填写式B表格式C通知式D文字叙述式•6人民法院在制作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时还应当同时制作《()》,并同时送达被执行人。•A申报财产表B财产申报表C财产登记表D登记财产表问题与思考•二、简答题•1简述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书的正文要点。•2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裁定书的制作条件是什么?•3不予执行裁定书的核心内容由哪些要点构成?问题与思考•4在制作对妨害执行行为予以处罚的决定书,写明被处罚人妨害执行的事实以及实施处罚的理由时应当注意哪些特点?•5暂缓执行决定书的制作条件是什么?•6纠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错误决定书的正文包括哪些内容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