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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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新)目录一二三四排污量核定方法及顺序监测数据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抽样测算方法五注意事项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一、排污量核算方法及顺序(一)费改税前后对比(二)如何确定核算顺序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一)费改税前后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1.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2.监测数据3.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4.抽样测算方法环保部办公厅文件《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2.监督性监测数据3.物料衡算方法4.排污系数比较:监控变监测;监测数据的应用范围扩大;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式适用顺序一致;增加了抽样测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一)费改税前后对比1.自动监控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环保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一)费改税前后对比1.自动监控数据→自动监测数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1日厅字﹝2017﹞35号)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明确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P7)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一)费改税前后对比1.自动监控数据→自动监测数据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对于监测行为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1日厅字﹝2017﹞35号):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环保部牵头,质监总局参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一)费改税前后对比2.监督性监测数据→监测数据承认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而不仅是做为参考。对于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1日厅字﹝2017﹞35号):明确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终身负责);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由环保部、质检总局负责落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一)费改税前后对比3.物料衡算、排放系数1)物料衡算: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排污收费制度排放系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2)附件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附件2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变化:1.物料衡算优先适用于排放系数,物料衡算因子种类多2.物料衡算与排放系数效力同等,物料衡算因子只有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一)费改税前后对比4.抽样测算方法1.《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15日环发[2003]64号)四、(四)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2.《安徽省抽样测算暂行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二)如何确定核算顺序1.根据企业行业类型确定适用附件1、附件2还是抽样测算方法2.适用1时,确定排污单位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再与应当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进行对比。(排污单位名单:企业申报信息、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交送的监测数据涉及企业名单)是→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再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是否有该企业的监测数据,或者企业是否申报手工监测数据,再根据优先顺序选择适用哪种监测数据。(执法>手工>自动)→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根据优先顺序选择适用哪种监测数据。(自动>执法>手工)否→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全部按照直接排放核算。→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物料衡算→二氧化硫产排污系数→废气、污水3.适用2和抽样测算方法时,根据相关系数,要求企业进行申报后,就可以直接确定排污量。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1.企业(补充)申报污水去向(直排到外环境、进入市政管网)申报材料:进入市政管网的文件批复,包括入管标准(COD、氨氮、动植物油等)→是否需要缴纳污水环保税2.锅炉使用情况申报材料:锅炉型号及铭牌,天然气用量及使用票据,集中供热合同或票据等;燃料类型及使用量→是否需要缴纳废气环保税及缴税因子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锅炉燃烧废气排放的污染因子1.固体燃料煤→烟尘、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木材、植物秸秆、生物质→烟尘、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生物质锅炉的污染因子排污量核算参照燃煤锅炉方法)2.液体燃料石油、轻油、重油→烟尘、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3.气体燃料天然气、人造气体→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目录一二三四排污量核定方法及顺序监测数据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抽样测算方法五注意事项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二、监测数据(一)获取方式1.自动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获取。2.企业自测数据、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数据通过企业自行申报获取。(二)如何应用1.《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保部门交送的数据不一致的,以环保部门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企业申报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交送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不一致企业申报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交送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数据修约企业申报的手工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交送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不一致企业申报的手工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交送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为什么会不一致?如何确定?污水:流量(m³)*污染因子的浓度(mg/L)废气:烟气量(m³)*污染因子的浓度(mg/m³)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二)如何应用2.《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五种情形下,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全部按照直接排放核算。3.《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符合相应的档位,且该月中没有小时均值超标的情况(费改税的变化:以前差别化收费政策也只针对日数据)水污染物:日均值符合相应的档位,且该月中没有日均值超标的情况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二)如何运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规定的“一般原则”1.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优先顺序:执法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生产负荷对比结果)。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实测法=实际排放量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而未采用的,按直排进行核算,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氮氧化物和烟尘实际排放量。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因子的排放量。2.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优先顺序: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在线监测数据主要依据排放量直接确定相关污染因子排放量。1.折算浓度是用来衡算是否超标的2.浓度是平时所说的排放浓度,它与流量相乘得到排放量3.对于企业在线监测数据为零,或者接近于零时,还需要企业提供停产报告等作证材料,如果没有,则依据应适用在线数据而没有适用的规定,按照直接排放核算排放量。目录一二三四排污量核定方法及顺序监测数据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抽样测算方法五注意事项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1.燃料消耗量2.含硫率3.可燃性硫4.生成二氧化硫质量比25.实际排放量(脱硫设施效率)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物料衡算: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Eso2=2×K×Bg×St,ar/100×(1-q4/100)按照直排进行核算排放量可燃硫燃料耗量燃料含硫率(硫分)热损失t%t%%2.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Pso2=2×0.85×Q×η×10未考虑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排放量可燃硫燃料耗量燃料含硫率(硫分)单位换算KGt%Pso2=2×0.85×Q×η/100tt%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如果企业申报脱硫效率,就需要补充申报相关材料:1.脱硫效率的证明材料(同行业或者同类型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若干次脱硫设施污染因子监测数据;2.脱硫设施的运行记录、用电量等;3.中和池中碱性药剂的加药量、加药记录和进货单据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1.二氧化硫=2(硫转变二氧化硫质量比)×可燃性硫占全硫分比×燃料消耗量×含硫率×单位换算×(1-未完全燃烧的热损失)×(1-二氧化硫去除率)注:(1-未完全燃烧的热损失):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时适用(1-二氧化硫去除率):不按照直排进行核算时适用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使用物料衡算公式计算二氧化硫(一)涉及的数据类型1.当期燃料消耗量(=当期燃料进场量+上期燃料库存量-当期燃料库存量)2.含硫率3.K、q的取值(二)数据来源1.生产报表(进货单据、库存单据等)2.燃料分析报告(如:煤质分析报告等)3.锅炉的规模、炉型(锅炉铭牌)(三)数据应用直接套入公式,并注意单位换算。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排放系数1)产污系数:在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生产某单位产品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量,称为污染物产生系数。该系数是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产生污染活动的单位强度所产生的原始污染物的量。2)排污系数:在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生产某单位产品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量,称为污染物排放系数。该系数是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条件下经污染控制措施削减后或经削减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量。产污和排污系数与产品生产工艺、原材料规模、设备技术水平及污染控制措施有关,产污系数和排污系数的数值是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通过实测或物料衡算或调查所得到的单位产品产生或排放的污染物的量。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根据蚌埠市目前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企业,结合附件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介绍火电、水泥、玻璃行业的物料衡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原料中的含硫率(石灰石、页岩、铁粉、硫酸渣、高炉渣、煤)耗煤量、相应原料耗量相应原料的硫酸盐含硫率、有机硫及硫化物含硫率熟料或水泥生产线产量工艺名称产能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目录一二三四排污量核定方法及顺序监测数据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抽样测算方法五注意事项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四、抽样测算方法1.《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15日环发[2003]64号)四、(四)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1)适用范围: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特点:点多面广、难以监测或监测成本高)2)只是前面几种核算方法的补充《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环保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目录一二三四排污量核定方法及顺序监测数据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抽样测算方法五注意事项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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