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沿革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第一讲法律文书的沿革关于法律文书的概念、分类及法律文书的范围问题,在教材总论的第一节中已经讲解得比较清楚明晰,因此这里不准备作过多重复,现在着重对法律文书的沿革作某些阐述和补充。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丰厚的文化遗产和深远的历史渊源。古代法律文书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组成部分。尽管古代的法律文书受到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存在许多糟粕,但是它毕竟积累了多少代人的智慧和经验,特别是在文字运用上还是有许多值得后人学习借鉴的地方。在这里我重点讲一讲1975年我国出土的《秦墓竹简》。这部分竹简是从一位秦代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官吏的墓葬中发掘出来的,其中《封诊式》的简文大部分是地方法官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见《秦墓竹简》一书的说明)。这部分竹简共98片,经过专家整理可分为25篇。每篇平均4片竹简。我们现在用的一册两册的“册”字,就是四片竹简,穿上两根绳子。如果是重要的把它放在供桌上,就是典字。经典自然是重要了。我们教材中举了一则有关查封看守的笔录(《封守》)的样式,现再补充介绍一则,题目叫《经死》(即吊死)的笔录,也就是一份勘验用上吊的办法自杀的现场的笔录。我们把译文引出来大致如下:如实记录,某里的里典甲说:“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吊死,不知道什么缘故,前来报告。”当即命令史(官名――引者注)前往检验。令史某如实记录:本人和狱卒某随甲、丙的妻、女对丙进行了给验,丙的尸体悬挂在他家中东侧卧室靠近北墙的房椽子上。面向南,用拇指粗的麻绳做了套,束在颈上;绳套的系束处在颈后部。绳索上面系在椽子上,绕椽子两周后打成死结,留下绳头有二尽长。尸体的头部上距房椽二尺,脚离地面二寸,头和背贴近墙,舌吐出与嘴唇齐,流有便溺,染污了双脚。解开绳索时。尸体的口鼻中排出气体,像叹息的声音。绳索在与身体接触处留下了瘀血的痕迹,只差颈后两寸不到一周。其他部位经检验没有发现兵刃、木棒、绳索的痕迹,椽子粗一转,长三尺,西边地面上有土坎高二尺,在土坎上面可以系挂绳索,地面坚硬,不能查知人们的足迹,绳长一丈,(死者)身穿络制丝制的短衣和裙裤各一件,赤脚。当即命甲和丙的女儿把丙的尸体运送到县府。这种程式以实例的形式写出,但并非实际的案子。一是因为都没有真名实姓,二是因为在该简文最后还有注意事项,包括勘验和文书制作两方面的注意事项。如勘验时必须仔略观察各种痕迹,如绳索的痕迹,舌头是否吐出、头脚离系绳处各有多远,还要记叙询问邻居及邻居的回答等。可见这是用举例的方式规定的文书程式。这说明我国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已经有了很细致的法律文书程式,尽管不一定十分齐备,但已经注意到法律文书的规范。关于晋惠公处死臣下庆郑的判决书,涉及的背景较复杂,晋惠公本人在处理国与国(指我国春秋时期的列国分争的情况)之间的关系上,自身有许多失误,出尔反尔,有背信义,招来了秦国的征讨,自己又不听劝谏,一意孤行,结果沦为秦国的俘虏,但是作为晋国的一名臣子,在战场上见到国君被围困,而见死不救,也是逞一时的快意而不顾大局的严重背叛行为,也是应该遭到斥责的。晋惠公处死庆郑的判决书原文如下:“夫韩之誓曰:失次犯今,死;将止而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今郑(庆郑--引者注)失次犯令,而罪一也;郑擅进退,而罪二也;女(汝)误梁由靡,使失秦公,而罪三也;君亲止,女不面夷,而罪四也。郑也就刑。”至于自唐代以下各个朝代的“判”,有其优长之处,如重视写清事实、列举证据,阐述理由,以理服人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特别是自唐起始,直至明清,在判词中所存在的骈俪之风,经久不衰。文书中的四六对仗、文意重赘、旁证博引、牵强附会,甚至使法律文书成为一种卖弄文采、取悦考官的手段,这也是不容忽视的一大流弊。另外,缺乏一种较为定型的规范程式也给法律文书的制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我们了解一些我国古代法律文书的概况,目的在于借鉴其优长、吸取其精华,特别是要针对我国当前在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改进和提高我们的法律文书的质量方面扬长避短,不断完善和提高。而不仅在于把古代的法律文书作为一种文学作品加以阅读和赏析。2第二讲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关于法律文书的特点,我们主要是从写作的角度加以讲解的,从文书的主旨、材料、内容、形式、语言等诸多方面加以概括的。其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更好地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要领,以利于其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从而有效地提高其写作文书的实际技能。现在我们再着重讲讲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上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我们在教材中强调了法律文书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具有单一解释的特点。这主要是指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要求做到严谨准确、语义单一,绝对排斥语义两歧、模棱两可的现象出现。因为倘或出现这些现象,势必影响对案情的如实反映,对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直至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正确迅速的执行。特别是法律文书从其根本性能上说是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切身利害的文书,如不严格要求,就有可能损害其根本利益乃至于个人的生死存亡。如“构成某罪”与“涉嫌某罪”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准予离婚”与“不准离婚”也属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因此语言运用不容有丝毫的差错,以免混淆是非,造成错误。我们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汉语书面语言的运用上需要格外注意,因为汉语本身有一些易混的歧义结构,如不认真推敲,就有可能使用了这些歧义语言结构,不自觉地造成语言歧义现象的出现。无论是叙述事实、阐明理由,乃至作出裁决,都可能造成失误。我们在教材中举了两个实例。现在再列举一些,望能引起学习者的高度重视,力求避免出现差错。(一)被告人王××因盗窃两次被强制劳动教养。这是一句反映被告人历史状况的文字叙述。但这句话存在歧义。因为这句话既可理解为:“被告人王××因盗窃行为被强制劳动教养两次”,也可理解为“被告人王××因两次盗窃而被强制劳动教养一次”。而被强制劳动教养两次与被强制劳动教养一次的情况对于处理该被告人应该是有很大区别的。(二)张××与其已故前妻之母同住。这是对一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与有关亲属居住情况的叙述。但“已故”二字不知限制何人,则会使人产生啼笑皆非的理解。如果是限制的前妻,那么,张××是和活人同住;但也可以理解为限制的是“前妻之母”,那样,张××则是和死人同住了。上述这两个例子,都是由于限制性词语的不确定、不明确而引出的歧义。通常我们称之为“限制不定”的歧义结构。改正的办法是:对于例(一)而言,是要把“两次”这一数量词变换位置,改为:被告人王××因两次盗窃被强劳或改为:被告人王××因盗窃被强劳两次对于例(二)而言,则应改为:张××与其前妻(已故)之母同住。歧义结构不仅可能出现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主要是司法文书)之中,也可能出现于规范性法律文书之中,即出现于法律条款之中,而且是难于避免的。如我国刑法中就有不少这类歧义结构,而且是常常出现的。如“以上、以下、以内”等结构。使用了这类结构,为避免产生歧义,则必须加以限制、补充或说明。如:(三)三千元以上……(四)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在法律条款中使用这类语言歧义结构时,可采用以下几种补救或注明的办法。如例(三),可改为:三千元或三千元之以上……三千元(含本数)以上……满三千元者……如果一项法律,其中有很多“以上、以下、以内”这类结构,都用上述补救或注明的办法,会使文字累赘或不够明确,那么,就应设定专门的条款加以限定说明,以保持语义3单一,避免歧义的出现。我国刑法就是采用这种方法。在我国刑法第五章“其他规定”中的第九十九条,专门规定了:“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可见,为保证法律条文、含义的单一解释,不惜专门规定法律条款,以达到语言精确的重要目的。第三讲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第一章总论部分(三)]我们的教材在“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一节中,对如何叙写案情事实、阐明理由都作了具体的讲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在不再赘述。下面想举一些我国以往的法律文书实例,从中借鉴一些写作的经验,特别是分析事理、透辟说理方面的经验,以帮助学习者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中阐明事理的能力。我们在原来的电大教材《司法文书学教程》中引用过一份某基层法院对一桩解除收养关系(当时称为“过继”关系)的案件的判决书实例。我们认为该判决书的突出特点是重在分析人情事理,发挥了法律文书教诲当事人乃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当事人双方原系叔侄关系,叔叔为城市户口,侄子为农村户口,侄子为转成城市户口而“过继”给叔叔,后发生矛盾,直至叔叔将侄子告上公堂,要求解除收养(过继)关系。现在我们不妨将它引述出来,加以评析(仅引证判决理由部分)。第四讲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公安机关涉及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称之为侦查文书,因为公安机关有关刑事案件的根本职能在于侦查。在教材第二章的概述中,对侦查文书的概念、分类已有明确的讲述,这里不再重复。从文书的写作角度讲,文字叙述类、表格类、填空类及笔录类均有,而且文字叙述类和表格或填空相结合的文书也不在少数。从功能上说,立案侦破的文书、要求复议复检的文书等都是常用的文书。现在只能重点介绍几种最常用的文书(如强制措施的文书、侦查终结的文书),结合一定的实例加以讲解。希望能通过这样的讲解,使学习者从中学会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强制措施文书中的呈请拘留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常用的侦查文书之一,是一种文字叙述和填空相结合的法律文书。请看下列的格式和实例(格式和实例结合在一起):领导批示同意。××19××年8月12日同意。请××局长批示。××19××年8月12日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字(19××)5号4犯罪嫌疑人黄××,男,195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省××县城关镇××街×号。黄××1963年至1973年在××县沿河路学校读书,1974年至1977年在××县大屯乡插队,1977年10月顶替其父在××农药厂工作,1983年9月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犯罪嫌疑人范××,男,195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在××县第五中学宿舍2单元5号。范××1963年至1969年在××县实验小学读书,1969年9月至1973年在县第五中学读初中,1973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76年9月解除教养后在家待业,1977年10月被分配到××县农药厂工作,198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犯罪嫌疑人肖××,男,196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县人民武装部宿舍××楼402室。拘留原因和依据:犯罪嫌疑人黄××、范××、肖××于19××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放哨,黄××、肖××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15发、人民币240元。同年8月11日深夜11时许,黄、范、肖3名犯罪疑人又窜到××省××县东沟镇,由肖××放哨,黄××、范××翻墙进入供销社内,盗走收音机1台、自行车3辆、雨衣3件以及现金1320元。19××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该3名犯罪嫌疑人又在××镇××旅社再次作案,被值班人员发现后报案。××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该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乡武装部盗枪的案犯,故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堵截追捕。8月12日上午11时许,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县伏岭山区,在追捕过程中,黄犯开枪打伤公安干警1名,当日下午3时许,黄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干警包围在一个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当场从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5发、雨衣3件和现金1415元。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范××、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和第264条,涉嫌盗窃枪支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项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黄××、范××、肖××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刑侦科科承办人××××××19××年8月12日这种文书是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1 / 2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