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消防系列培训教材之一LOGO内容题纲第一篇消防安全意识篇第二篇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篇第三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第四篇防火管理篇第五篇消防安全自查、自改篇第六篇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篇第七篇消防责任追究篇LOGO第一篇消防安全意识篇(一)消防工作方针(二)消防工作原则(三)消防工作义务LOGO(一)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就是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立足于防,依靠社会各界,动员人民群众,调动各方力量,贯彻落实各项防火的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在思想上、物质上和管理上真正实现以防为主,从根本上取得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动权,有效地抗御火灾,减少火灾的危害。LOGO“防消结合”就是将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防消结合必须建立在全面、有效做好防火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以及其他形式消防队的火灾扑救能力,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搞好装备配备,从思想上、组织上、技术上做好各项灭火准备,一有火情,能够迅速有效地予以扑灭。LOGO(二)消防工作原则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原则是:“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2008年通过的新《消防法》对原则作了修改,修改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实行责任制的规定。“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共同构筑消防安全格局。LOGO(三)消防工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1、由于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任何单位、个人都与之密切相关,火灾严重危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给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只有大家共同参与,真正齐抓共管,建立起消防工作的社会防御体系,才能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带来的危害。自觉参与消防工作,维护消防安全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和基本公德。LOGO2、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所谓“有组织的灭火工作”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组织或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组织带领下进行的救火工作。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在灭火工作中服从政府、消防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指挥,完成政府、消防机构或有关组织、人员交给的任务。应当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灭火。另外,虽然本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对孕妇,老年人和有较严重身体缺陷的残疾人,一般也不应当组织他们参加灭火。这些人由于身体或者体力、智力上的缺陷,往往行动不便,不仅不能灭火,还缺乏逃避火灾伤害的能力。还要帮助他们,保护他们的安全。LOGO第二篇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篇(一)消防安全责任制(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五)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工作职责LOGO(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新《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为什么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呢?大家都知道消防安全渗透在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应当各尽其责,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实践证明,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转变不正确的认识,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能力。LOGO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防火安全责任首先是政府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首先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在单位内实行和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LOGO(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LOGO(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六条规定: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LOGO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LOGO(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七条规定:1、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2、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LOGO(五)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LOGO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LOGO第三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一)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二)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LOGO《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3、消防(控制室)值班;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5、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6、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7、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8、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一)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LOGO《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二)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LOGO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LOGO第四篇防火管理篇(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二)对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施工管理(四)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五)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LOGO《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LOGO1、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3、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对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LOGO1、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2、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施工管理LOGO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1、占用疏散通道;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四)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LOGO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五)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LOGO第五篇消防安全自查、自改篇(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日防火巡查(二)企、事业单位的季度检查(三)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四)火灾隐患整改LOGO《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日防火巡查LOGO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LOGO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LOGO根据公安部61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企、事业单位的季度检查LOGO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10、防火巡查情况;LOGO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LOGO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