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沿革在1868年德国著名的法学家比洛夫(oskarBiilow)在一本名叫《诉讼抗辩与诉讼要件论》的书中,首先提出了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1.一面关系说2.二面关系说3.三面关系说4.法律状态说5.多面系列关系说6.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说7.本书的观点1.一面关系说原告被告2.二面关系说法院原告被告3.三面关系说法院原告被告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在诉讼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当事人既是民事诉讼的发动者,也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参加者,而诉讼参与人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法律监督关系。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有两种观点:1、等同说。认为诉讼主体就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2、区别说。认为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区别: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反过来,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未必是诉讼主体。区别说已经为大多数学者接受,并成为通说。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和协助执行人)诉讼主体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关系示意图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指向”理解为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的目的。诉讼权利义务的基本目的是弄清民事案件争议的真实真相,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民事实体法律关系。那么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案件事实,而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与义务指向是案件事实。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诉讼权利与义务的指向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法院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于具备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诉讼法上的法律事实。一、诉讼事件二、诉讼行为所谓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这里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的事实,这些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题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诉讼行为又分为作为和不作为。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他们实施的诉讼行为也就有所区别: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审理行为,二是裁判行为,由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着重大的影响,起着决定作用。人民检察院—实现的是法律监督职能,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是通过抗诉行为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从而使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和变更。当事人—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们的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实质性的作用。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地位居于辅助性的地位。他们的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起决定作用。1.在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有:()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买卖合同纠纷B.任蓝与其工作单位之间发生的分房纠纷C.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与村民林一山之间的计划生育纠纷D.吴言与伍用之间的侵害人格权纠纷2.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A.案件事实B.实体权利请求C.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请求D.指挥与服从的关系3.各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A.各自分立的B.彼此独立的C.绝对统一的D.既分立又统一的4.强大与强二继承了其父的遗产,但一直未予分割,现强大手头拮据,向强二要求分害割遗产,强二不同意,强大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解决?()A.仲裁B.提起诉讼C.强行分割D.自我调解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范围是:()A.我国公民、法人和组织B.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C.在我国居住或营业,但是申请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D.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是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有关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有()。A.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B.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标的3.以下属于民事诉讼法律事实的有:()A.当事人死亡B.当事人撤诉C.诉讼过程中周围城市发生地震D.原告经过两次传唤拒绝到庭4.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A.程序法B.基本法C.私法D.公法案例分析题2000年2月,湖北竹溪县汇湾中学18名学生因家庭贫困,其家长不让孩子继续上学。由于汇湾乡政府以往采用教育和行政强制手段都不好,汇湾乡政府就决定采用民事诉讼方式把这18名家长告上法庭。开庭的地点在汇湾中学。16名学生的家长到庭。根据宪法、婚姻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法院进行了耐心的说服调解工作,原告和16名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对2名没有出席法庭的家长作出缺席判决。事后,家长都主动履行了协议和执行了判决。同时,乡政府对18名学生的学杂费予予减免。问:该案件是否适宜于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为什么?思考题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与诉讼标的有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