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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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1页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1法律之间对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方式、供应商限制、回避制度和政府采购应当支持民族工业和中小企业等基本原则,其评标方法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3)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08年制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其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划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特许经营、物业管理等其他服务招标的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一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仍可实行审批制;二是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确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第2页共31页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包括:①中央投资项目②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贴息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③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六种招标代理资格:1).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建设部负责认定;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管理。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商务部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财政部(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1.3《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的,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主要目的: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重要目的:促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直接目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范围: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主体范围: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第二类是各类外国主体。1.3.3基本原则: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第3页共31页按照公正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1.3.4基本程序完整的招投标程序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大环节。投标情况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开标的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第二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1招标人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招标投标人》没有将自然人定义为招标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才能称为招标人。2.2投标人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称自然人。潜在投标人一旦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投标人应该满足两项资格条件: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二是招标人根据本身项目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具备5个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6个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1.拟订招标方案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第4页共31页3.审查投标人资格;4.编制标底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7.草拟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中甲级800,乙级500.第5页共31页代理性质资本要求人数中职注册类造价师业绩业务范围中央项目甲级800W5070%专家库800以上5年累计300个项目以上,50亿以上所有乙级300W3060%专家库500以上3年累计100个项目以上,15亿以上总投资2亿人民币以下建设工程甲级200W20技术负责人10年1053年16亿所有乙级100W12技术负责人8年633年8亿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暂定级总投资6000W人民币以下国际机电甲级1000W年度8000W美元不限乙级年度5000W美元一次委托金额在4000W以下;预乙级70%3年2亿/3年外贸,总额6亿美元/年度3000W美元一次委托金额在2000W以下政府采购甲级400W中专70%高级20%业绩无要求无预乙级乙级50W中专50%高级10%单项预算金额1000W以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分为确认和审批两种方式。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第6页共31页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的30%计收。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上下浮动不超过20%。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收费: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W美元及其以下的,收取1%手续费;合同金额超过500W美元的,其500W美元以内部分收取1%手续费,超过部分按0.5%收取手续费。日本政府贷款项下土建合同或其他合同中的土建部门,均按0.3%收取手续费。2.3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监督体系有: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时,都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一种第三方监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特点是: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方案的核准: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核准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2招标组织形式;3招标方式。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内的应当进行招标方案核准的项目有三类: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二是向国家发改委申请500W人民币以上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三是国家发改委核准或者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第三章招标的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概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7页共31页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1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W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W以上的;4低于①、②、③项规定,但总投资额在3000W以上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超过100W的;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W以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第8页共31页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1国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3旧机电产品;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下的;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6供生产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⑾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公开、邀请)和组织形式(委托、自行)招标的条件:一是取得项目审批;二是已落实资金来源;(其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资金虽然没有到位,但其来源已经落实,如银行已经承诺贷款。邀请招标的条件:①项目技术复杂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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