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66工程分包制度(一)涵义1.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2.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二)分包的资质管理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三)对分包单位的认可1.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四)禁止违法分包(四项)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4.再分包(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六)法律责任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Z201067工程监理制度(一)监理制度的内涵1.指具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2.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类)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其他(1)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三)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技术标准(1)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2)推荐性标准——合同约定3.设计文件(1)按设计要求施工单位(2)发现设计有问题,报告建设单位4.承包合同(四)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1.进度控制2.质量控制3.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沟通协调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五)监理的权限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六)监理任务的承接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七)履行监理合同1.独立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2.公正监理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Z201070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二、投标的要求三、联合体投标四、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五、开标程序六、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七、中标的要求八、招标程序九、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一)招投标基本原则(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三)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六)法律责任(一)招投标基本原则1.公开(1)招标信息公开(2)招标过程公开2.公平给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3.公正招标活动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个投标人4.诚实信用(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三)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估算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6.其它(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六)法律责任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4)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1)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2)泄露招标实质性信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Z201073三、联合体投标(一)联合投标的涵义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2)中标后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三)共同投标协议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2.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3.没有附有该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五、开标程序(一)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二)检查文件密封情况(三)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四)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况1.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2.未按要求密封六、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一)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4)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2.评标专家的选取(1)专家1)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2)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2)选取方式1)随机抽取——一般项目2)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复杂的项目3.评标委员会成员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3)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人的财物或好处(4)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它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与情况。(二)评标标准和方法1.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2.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三)按废标处理的情况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5.未按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无法辩认的6.多份投标文件或一个投标文件中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如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重新招标特别注意1.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盖章,只要有一个,就不能被认定为废标2.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必须同时有单位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的,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缺一项,可按照“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一条,判定为废标。3.如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同时有两项,则不能认定为废标。(四)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1.可以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五)评标报告1.评标过程必须严格保密2.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3.抄送有关行政部门4.评标报告有全体成员签字5.如持有异议,可以书面阐述意见与理由6.不签字又无书面陈述理由,视为同意结果7.提交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解散(六)中标侯选人1.推荐的侯选人1~3人,并排好顺序2.中标人的条件(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七)法律责任1.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1)给予警告(2)没收收受的财物(3)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与投标人先行谈判的法律责任(1)给予警告(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3)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七、中标的要求(一)确定中标人的程序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中标通知书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三)签订合同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3.担保-履约保证金(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4.垫资(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2.由招标人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与评标报告的区别)3.在确定中标15日内(五)法律责任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2)责令改正(3)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2)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八、招标程序(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设计及概算已批准3.招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