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参加法律法规培训2009年2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概念宪法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政府签署参加的国际公约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环境标准企业上级单位/母公司的规定要求企业内部要求及内部标准等所谓“适用”:1.指与企业环境因素相关;2.对企业全部运行活动、产品/服务方面的规范1.我国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该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一)环境保护法律:1、环境保护基本法;2、污染防治法;3、环境资源法;4、环境保护相关法。(二)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三)政府部门规章(四)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五)环境标准(六)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参加和签署的国际公约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保护法律、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国家环境标准地方政府规章、地方环境标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常委会环境法律举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资源法《草原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渔业法》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范《民法通则》《刑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农业法》《公路法》《建筑法》《乡镇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举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等管理制度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总则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十七条、二十条至二十七条b.《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第二批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适用任何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的报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参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评批复的重要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已经在修订有资格的评价单位负责完成-环评报告书(表)环保部门审批-批复意见环保部门审批-批复意见(环评批复意见是确认企业日常运行期间环境守法达标方面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三同时”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续….环境保护许可证、限期治理、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c.环境保护许可证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等;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d.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含义、要求e.《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总则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十条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定义: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类型:1.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2.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3.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主要相关法规:各许可证对应的法规如《城市规划法》的规划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的采矿许可证,《水法》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程序:排污申报登记→污染物总量划分→审核发证→证后监督。分为临时证许可证和许可证。限期治理制度定义:国家为了保障人民利益,对已存在危害环境、并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或位于非敏感区域造成严重污染或潜在严重污染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决定,强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范围:1.位于特别保护区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分类:1、污染源限期治理2、区域性限期治理:对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某个水域的限期治理。如33211。主要相关法规:1989年环保法第18、29条,部分单行法。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定义:排污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接受监督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对排污的种类、数量、性质、去向、方式等的具体规定。申报登记对象:废水、废气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有特殊规定征收排污费制度(谁污染谁治理)定义: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标准的规定,实行排污征收费用的制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第十二条(一)大气、海洋: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水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标加倍缴纳排污费。(三)固体废物: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噪声: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3.我国主要污染防治法a.《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总则第五条至第七条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三十、第三十一条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六章第四十八条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①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等②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③功能分类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二类区:居住区、混合区、一般工业区、农村地区三类区:特定工业区④标准分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①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②适用范围适用于现有大气污染源,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管理③指标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浓度限值④分级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位于一、二、三类区的污染源分别执行一、二、三级⑤时段1996年12月31日前的污染源执行表11997年1月1日后的污染源执行表2⑥其他要求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不经过排放筒排放的废气为无组织排放,新污染源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功能区与排放标准序号功能区(受体)标准①Ⅰ1②Ⅱ2③Ⅲ3一类区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现有污染源改造时执行一级标准标准执行的时段要求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米3.我国主要污染防治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第五条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至十六条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防止地表水污染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七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二)“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3838-2002)①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及标准的实施和监督②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③水域功能分类Ⅰ类:源头水,自然保护区Ⅱ类:生活饮用水水源区Ⅲ类:渔业用水区及游泳区Ⅳ类:工业用水区,娱乐用水区Ⅴ类:农业用水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①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排水定额②适用范围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③标准分级排入Ⅲ类水域和二类海域执行一级排入Ⅳ类和Ⅴ类水域和三类海域执行二级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执行三级④时段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单位执行表1、2、3的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执行表1、4、5的规定⑤污染物分类第一类污染物不分级别和时段,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第二类污染物分级别和时段,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⑥其他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计算,排水量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