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课法律初探第二框法律的作用目前,我国基本的法律法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宪法、立法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法:民法通则、婚姻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教育法、教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刑事法:刑法等;环境法:环境保护法、水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涉及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国体、政体、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旗、国徽等2、从效力上讲,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即“母法”和“子法”的关系;普法与宪法相抵触无效;是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法律名称制定修改宪法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目前,我国基本的法律法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宪法、立法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法:民法通则、婚姻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教育法、教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刑事法:刑法等;环境法:环境保护法、水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案例]梁军与陈岩(女)结婚并共同生活。不久,陈岩怀孕。陈认为怀孕前后曾因患病大量服药,可能影响胎儿的健康,欲终止妊娠,梁军则不同意。陈岩到天津市中心妇科医院,拟行引产手术以终止妊娠。在梁军不同意的情况下,由陈岩之兄陈炳利在医院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医院遂对陈岩实行引产手术。事后,梁军以天津市中心妇科医院、主治医师李岚、陈岩之兄陈炳利为被告,向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其按国家规定生殖养育的权利和原告胎儿出生的权利,给原告造成精神、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为此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经济损失27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问:1、妇女有没有终止妊娠的权利?2、是否侵犯了胎儿的出生权?3、谁应在患者家属通知单上签字?解析:1.妇女有终止妊娠的权利。其法律依据:(1)婚姻法的原则之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既包括数量的限制,又包括优生优育。陈岩在怀孕前后,曾因患病大量服药,可能对胎儿健康不利,不利于优生优育,如果生下一个残疾胎儿,胎儿是不幸的,父母也是不幸的,而且给社会增加负担。(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妇女有按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应理解为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因此,陈岩享有终止妊娠的权利。2.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前,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论是分娩还是终止妊娠,都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因此,并不存在侵犯胎儿出生权的问题。3.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手术前,“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陈岩之兄陈炳利应认定为关系人。法院审理的结果是,驳回梁军的诉讼请求,即梁军败诉。1个月的婴儿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吗?一日,华强用摩托车带着即将临产的妻子海英去医院,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出十几米远,华强和妻子当场死亡,而海英腹中的婴儿却奇迹般的诞生并活了下来。然而,这婴儿只能由祖父母抚养,生活艰难。婴儿的祖父母在痛不欲生的同时,以自己和婴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婴儿抚养费、教育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0万元。婴儿太小,他能当原告要求赔偿吗?法院是否受理此案呢?12岁的小学生卖掉父亲摩托车的行为有效吗?强强只有12岁,趁其父外出打工,将父亲的摩托车以500元卖给邻居,得钱后自己花光。父亲回家后对此很气愤,找邻居要求把钱还给对方,退回自己的摩托车,但遭到拒绝。此事应当如何解决?我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作了三种规定: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人可以独立自主的进行民事活动。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商店老板多找给自己钱,有义务还给他吗?吴某去商店买文具,老板算错帐多找给他80元,吴某悄悄装进兜里。回到学校后他乐滋滋地向同桌叙述此事,同桌听后坚决主张吴某应将80元钱还给商店。吴某气愤的对同桌说:“你真是个傻蛋,钱是他主动多找我的,又不是我偷来抢来的,岂有送还的道理。”到底应该还不还呢?这个案例牵涉到民事权利当中的“债权”问题中的”不当得利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义务属于不当得利之债。”吴某作为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负有将80元不当得利返还给对方的义务。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请思考:以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侵害了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请思考:以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请思考:以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侵害了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网上说别人坏话请思考:以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侵害了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5.拍广告?请思考:以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饲养的狗咬伤了邻居,谁来赔偿?1、李某养了一只狗,不料将来家中做客的邻居张某咬伤。医疗费谁认?2、淘气的皮皮将鞭炮栓在邻居王家大狗的尾巴上点燃,结果狗受惊,将皮皮咬伤,医疗费谁出?《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特殊侵权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先生的父母年迈,王先生以自己住房拥挤为由,想把赡养父母的责任推给自己的两个姐姐。他说:以后父母去世了,他们那十多万元存款就归你们两个了,我放弃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放弃赡养父母的义务。王先生的做法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吗?吴小二之父生前有吸毒史,病故后,给小二留下了鸦片500克左右。小二之妻告知此为毒品,应当销毁或上交。但小二声称此为遗产,不用这样做,把鸦片保留下来,警示后辈不要沾毒。问:1.小二存留父辈遗留毒品的做法是否合适?2.毒品应该怎样处理才对?继承权是指依法将死者的合法的、个人的、财产转归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父子俩合伙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房。甲提出他要多要2间,理由是他也是父亲的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问:此案如何处理?分析: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判决作出1、法定继承也叫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范围及顺序:配偶父母第一顺序婚生非婚生养继子女配偶父母第一顺序婚生非婚生养继子女兄弟姐妹祖(外)父母第二顺序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祖父母3外祖父母父2母3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1己身2子女、配偶3孙子女(外孙子女)2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3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继承规则: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赵大及妻、女儿三口人开着自己家的拖拉机到岳父家走亲戚,不慎翻入沟中,三口人全部死亡。赵大及妻留有房屋4间,存款5000元,拖拉机一台及生活用品。赵二与赵大的岳父(岳母已亡)料理了赵大一家的后事后,对如何继承财产发生争执。赵二说,我们赵家就兄弟二个,关系和睦,现在哥哥全家去世,财产自然归我。赵大的岳父讲,我养一个女儿不容易,赵大家财产有我女儿的一半,女儿已死了,东西自然归我。问:此案赵二和赵大岳父应各继承多少遗产?意外事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及继承人的顺序分析: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上述案例,赵大及妻是其女儿的长辈,推定先死,赵大和妻又是同辈,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其女儿后死,继承顺序按下列方式进行。赵大家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赵大一半,其妻一半。赵大死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女儿,第二顺序继承人为赵二,按照法律规定,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因此,赵大的财产,由其女儿继承。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