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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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分类和特征一﹑法的分类1.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2.法律的其他分类(1)按不同标准或角度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区别: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者地区)制定实施的法律;后者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根本法和普通法区别: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前者又称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一般法和特别法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例如,《刑法》、《合同法》;后者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区别:规定的内容不同。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等;规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为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成文法和习惯法区别: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为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为习惯法。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法也被称为习惯法,与这里所指习惯法不是一个概念。(2)特殊分类公法和私法---这是民法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不适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它渊源于古罗马法,首创者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诉讼法依其主法而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与私法的界线开始模糊起来,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趋势,也出现了不能确定是公法或是私法的许多法律,如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等。衡平法和普通法---这是在普通法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普通法在此是专有名词,特指在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衡平法是在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更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现在我国香港地区还存在这着种法的划分。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3.法律的历史类型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社会主义的法律类型4.法系法系是西方法学的一个概念,是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对于法律的一种分类。也就是说具有某种历史传统或者具有某种共性的国家的法律就属于一个法系。影响较大的有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等)和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制定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判例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后者除制定法外,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所谓“法官造法”就是指它而言。5.法律体系是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1)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为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2)部门法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规范性法律文件相互间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此外还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部门是由一个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制度与部门法都是由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分类。法律制度同部门法是一种交叉关系。一种法律制度,可以分属于几个法律部门,反之亦然,一个法律部门,可以包括许多个法律制度。---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许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3)划分部门法的标准第一,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第二,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或者基本结构如下: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婚姻家庭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二﹑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种:(1)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2)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规范的其他划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法律关系分类2009-06-3007:48:05来源:作者:【大中小】浏览:86次评论:0条基本法律关系vs.普通法律关系vs.诉讼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vs.隶属法律关系(平向vs.纵向)绝对法律关系vs.相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体系就是现行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由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的范围包括那些有现行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但是,对法理学来说,如果仅限于根据部门法来划分法律关系,并依此来研究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体系,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它不能完全反应法律关系自身的特点和作用,把法律关系体系同法的体系简单的等同,没有揭示法律关系自身的运动规律。……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调整的特点,把法律关系划分为三种类型(层次):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和特殊法律关系。……如图所示:制裁性法律关系特殊法律关系动态调整奖励性法律关系法律调整具体法律关系静态调整——一般法律关系……一般法律关系就是宪法和法律中的原则性规范、任务性规范以及其它一般性规范在社会关系进行普遍调整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的一般法律联系。……具体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要的形式。它是在一般法律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是法律规范动态调整的结果。具体法律关系是由具体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依据具体法律规范产生的,发生在具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殊法律关系是在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是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法律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肯定的,一种是否定的。否定性后果产生制裁性法律关系,肯定性后果就有可能形成奖励性法律关系。——董国声:《论法律关系体系》,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9年第4期,第100—104页。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可将法律关系分为国家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包括刑事诉讼关系、民事诉讼关系、经济诉讼关系和行政诉讼关系)等等。……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个别化的方式可以分为一般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的作用和目的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根据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将具体的法律关系分为绝对的法律关系和相对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和对主体意志的影响方向,可以分为积极性法律关系和消极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调整的方式和主体的相互地位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双方平等的法律关系、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混合的法律关系。……我们认为,法律关系的分类研究,是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各种法律关系往往是相互交错、相互联系的‘有时很难把它们严格的划分开来,而只能相对地、静止地从理论形态上加以区分,绝不能将它们绝对化、固定化。——董国声、高云超:《论我国法律关系的分类》,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第15—19页。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有序状态。……在很大程度上法律秩序是通过法律关系实现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模式和层次,这些不同层次和模式的法律关系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就组成了法律秩序中的法律关系体系。……法律关系体系是基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产生的,是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的有机结合。……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法律关系体系由两个层次三种形式构成。如图所示:一般调整(形成)抽象法律关系法律实体性法律关系具体调整(形成)保护性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作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有序状态,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等功能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法律秩序形成的中介要素。……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对法律秩序有不同的意义:1.抽象法律关系形成静态法律秩序。……2.具体法律关系形成动态法律秩序。……如果说在抽象法律关系和实体法律关系基础上是靠主体的自觉行为而形成法律秩序的话,那么在保护性法律关系基础上的法律秩序主要是靠职能机关积极履行自身的职权来形成。……总之,与法律关系的三个层次相适应,存在三种形式的法律秩序,它构成了完整的法律秩序状态。——陈金钊:《试论法律秩序中的法律关系体系》,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5期,第12—16页。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进行不同的分类。(1)按照相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等。……(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3)按照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和双向法律关系。……(4)按照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实体法律关系和程序法律关系(包括诉讼法律关系)和执行法律关系。——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523—526页。按照法律关系由以形成的法律部门,亦即按照法律关系表现的社会生活内容,可以分为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军事法律关系、文化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按照法律关系的存在形态,可以分为抽象(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特殊)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数量,可以分为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可以分为对等法律关系和不对等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分为确认的(生成的)法律关系与创立的(参与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直接(性)法律关系和间接(性)法律关系。……根据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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