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对公司的概念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见《公司法》并未提出公司的确切概念,而是就其实质性特点作出一个描述。法人是什么?法人即法律人格,是由一国法律来确认并赋予其独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律主体。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法人性,公司就没有有限责任。何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①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②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③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A.“财产”;“有财产才有人格”。B.“独立”;C.“必要”。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自然人对比思考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对于已经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其成员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责令法人的社员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产生及其意义最主要的原因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极易违背公平理念,导致对债权人的不公正。在某种意义上讲,公司法人制度只不过是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兴旺时可以坐享其成,而在经营失败时又能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这种制度为法人成员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提供了机会,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也会刺激盲目投资,诱发道德危险。立法及其适用(1)立法《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如滥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适用1)适用条件其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为逻辑前提。其二,公司股东滥用了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其三,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的法律人格给债权人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害。(含:因果关系)其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限于特定当事人之特定事项之间。何谓“滥用”与合理、适当相对,具有高度弹性,稍有不慎可能导致滥用“滥用”以下列举几个滥用的常见情况:滥用的常见情况之一:股权资本显著不足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处筹措的债权资本明显不成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比如,某股东们成立A汽车制造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但却向银行贷款50亿,此时便出现上述情况。滥用常见情况之二: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含义:客观上不易识别,包括:核心人格特征混同:人员、机构、业务、财务、财产等的混同外表人格特征混同:信封信纸、电话传真网址、工作服装等典型: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滥用常见情况之三: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公司人格自始即存有缺陷。出资人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后利用公司的虚伪信用从事交易,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使公司空壳运转,一旦公司盈利则随意加以转移,或以宣告破产逃避债务。滥用常见情况之四:公司财产与股东或他人财产混同,公司丧失独立人格的基础。公司财产与股东等人的财产界限不清,股东或他人强迫公司从事交易,或者将有利的交易后果归于自己,将不利的交易后果归于公司滥用常见情况之五:数个公司,一个人格,相互为逃避债务提供便利。出资人以同一出资分设数个公司或者数个公司之间相互出资,公司经营不善时,将其现有财产迅速转移到另一个公司,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以保障。滥用常见情况之六:虚设股东,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如以亲友、家庭成员作为假股东设立名为公司,实为独资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滥用常见情况之七:以公司的名义实施欺诈行为。股东或董事个人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贷款,供个人消费挥霍;或者行为人凭挂靠、承包经营等关系,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不法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个人为逃避债务,将有关个人财产转移到自己任职的公司等。滥用常见情况之八:利用公司设立、变更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处于关、停状态的公司不办理注销手续,却利用其资产重新组织一个新公司,而置原公司债务于不顾。滥用常见情况之九:母公司、开办单位,利用子公司、下属公司企业的人格进行非法活动。母公司、开办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干涉子公司、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不利的交易后果强加于子公司、下属公司,甚至无偿划拨,随意转移其财产,为自己的利益滥用于公司、下属公司的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法律效果仅仅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体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与对世性仅仅是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防火墙上打了一个洞,其他部分安在。二、公司与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公司独资企业设立主体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成员人数多人或者一人一人法律地位法人非法人财产关系公司所有企业主所有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平衡企业主大权独揽法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企业主无限责任三、公司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公司合伙企业设立基础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法律地位法人非法人财产归属公司所有合伙人共有治理机构三权鼎立亲自或委托部分权利转让过半同意一致同意退出限制股东一般不得退股可以退伙诚信义务控制股东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全体合伙人竞业禁止、交易禁止税收待遇双层征税:公司、股东单一征税:合伙人信息披露要求高要求低(保密性好)债权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合伙人个人信誉法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合伙人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例外)四、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和特征1.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65条: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五、公司分类-控制或从属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互相对应的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母子公司间虽然具有投资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互不牵连。这是母子公司最为基本的法律特征。母子公司关系是否形成的判断标准主要看是否在实际上形成了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控制的关系,只能作为参股公司对待。根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比例,子公司还可以分为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原公司法规定,除国有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新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均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按公司之间是否具有特殊联系进行的分类可分为:关联公司和公司集团1.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通常所称的关联公司是指广义的关联公司。2.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称从属公司。公司集团本身只是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其本身并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进行的分类可分为:本(总)公司与分公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相对公司来讲,称作公司的分公司。相对应,公司则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第一,总(本)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①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办事处、分行、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②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总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③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④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由此可见,分公司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第二,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这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最大特征。因此,分公司的行为视为总公司的行为;分公司占有的财产,视为总公司的财产;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六、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1.公司合并:(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总结:1合并影响债权人利益,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还债或者提供担保。2不在上述期限内主张权利,视为同意合并,由合并后公司承担。2.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分立对债权人没有实质性影响。3.公司组织变更的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组织变更的条件1、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条件。此外还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净资产折股。第二、增资募股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2、股份变更为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质条件。我国公司组织变更的程序1、董事会拟订公司变更的方案2、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3、修改公司章程4、通知债权人5、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组织变更的效力1、对公司的效力。虽然公司的名称、章程等事项会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法人人格一直持续,其营业记录也应连续计算。2、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效力公司依法变更的,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七、公司设立①公司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A.发起人的概念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或设立人,是指出资、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A.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性质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