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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辅导讲座人才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农一师电大分校赵泽义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摘自江泽民《十六大政治报告》讲座提纲一、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讲行政法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难点解析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指在行政权运作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请列举常用行政法律规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办法:阿克苏市科学技术进步奬勵办法公告:阿克苏市城市交通管理办法的公告……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体系宪法法律法规实体法程序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你知道是哪年实施的?1989年4月4日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二、行政法律体系2、行政法法律体系和位阶宪法第2、4、5、27、33---36、41、86---89、105—110、114---122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分为条例、规定、办法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民族自治区域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非基本法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行同级人大决议而制定的决定或命令等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原则指行政权的来源、运作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一切违犯法律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权来源合法行政权利必须由宪法、法律、法规赋于职权或有权机关依法授权行政实体和程序合法在权限范围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犯法律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以案说法[案情介绍]新疆天山制药工业有限公司属自治区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天山制药工业有限公司某县分厂是该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1990年至1993年6月,某县分厂从当地医药公司、供销部门和兵团外贸部门等经营单位调入甘草6425.256吨。1993年9月6日,新疆某县审计局对某县分厂调入甘草和交纳资源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某县分厂提出该厂系新疆天山制药工业有限公司的分厂,系非法人单位,其调入甘草的资源费由公司直接交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审计事宜应与公司交涉,且要经自治区审汁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审计。新疆某县审计局请示了XX地区审计处,但对审计处的指示不认真执行,而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医药总公司联合下发的《征收甘草资源费实施细则)、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区甘草、甘草膏(霜)价格和提高征收资源费标准的通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采用统计分析的方法,认定某县分厂共自行收购甘草3705.382吨,每千克按0.1元征收资源费,应交纳资源费270538.2元(扣除已交纳的10万元),并决定对其收购的甘草按药材总值5057050.3元处以15%的罚款,计758557.55元。新疆天山制药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向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思考一:某县审计局是否有权对某县分厂作出行政处罚?以案说法点评:在行政法理论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权的来源、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本案中,新疆某县审计局超越了职权。首先,《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14条规定: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国家财政体制,按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该县审计局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对某厂进行审计,行使了上级的职权,发生了“纵向越权”。其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违犯该地方性法规的行为,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理。该县审计局根据该暂行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行使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发生了“横向越权”。由此可知,新疆某县审计局违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则,故某县审计局无权对某县分厂作出行政处罚。以案说法思考二:新疆某县审计局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点评:《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犯了行政管理的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该案中某县分厂从1990年到1993年6月底用以加工生产的6425.256吨甘草,均是从医药、供销、外贸部门调拨的,而不是自行收购。故新疆某县审计局在审计结论中认定某县分厂自行收购甘草3705.82吨的事实是错误的,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的。思考三:新疆某县审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点评:本案中,审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国家审计署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计办法》进行审计和处罚。而本案中。审计局适用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医药总公司联合下发的《征收甘草资源费实施细则》、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区甘草、甘草膏(霜)价格和提高征收资源费标准的通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因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思考四:若你是法官,请问此案如何判决?判决:新疆某县审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完全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权力越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依法撒消。难点解析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理行政机关在作自由裁量时要合情合理,即行政行为出于正当动机,有正当考虑,不能考虑与行政行为不相关的因素;要合乎情理,要考虑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符合客观规律、社会道德、惯例和常理;一视同仁,对相同事实平等地适用法律。行政行为的程序要合理行政机关在作裁量时其程序也要公正。即要公开;回避;告之;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告知补救权利。亦称行政公正原则,其实质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适用以案说法………[案情介绍]个体户张某于1989年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本市岭东市场租用市工商局管理的摊位经营兴隆百货商店。张某每月向工商局交纳摊位租金50元,工商管理费30元。1999年初,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王某找到张某,让张某把经营效益比较好的摊位让给王某的熟人,张某不同意。同年3月12日,王某再次让张某让出摊位遭到拒绝后,以张某超出经营范围为由,将张某正在营业的兴隆百货商店查封。思考一:什么是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的一定幅度,自由决定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权利。思考二:王某是否有权查封张某的商店,查封张某的商店是否合理?为什么?对此事工商局应该怎么办?点评:本案中王某作为市工商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对违犯工商管理的行为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必须建立在有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出于正当考虑的基础上。本案中,王某因张某未答应将其经营效益好的摊位让给王某的熟人,而以张某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作出强制处理决定,显然这不是出于管理市场秩序的正当考虑,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犯了合理行政的原则。对本案,工商局应该查明事实真相,撤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王某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的正当权益。来自法院行政庭报告2000年7月,某市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得到该市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和协助,到该市某彩印厂查封了未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2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的商标标识(该种药片是彩虹公司的产品),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2000年10月,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彩印厂和厂长万某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和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彩印厂和万某对市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合议庭的意见意见一:假货肆虐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法院应坚决维护打假者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的利益,绝不能让制假者逃脱法律制裁。意见二:应该坚决打假,但打假也应依法进行,应由具有法定职权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超越职权打假,虽然一时遏制了制假者的嚣张气焰,但这是以破坏法制为代价的,不依法办事,特别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依照法律和规定执法和司法,对社会秩序、人民利益以及法律的权威的损害将是无法估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和3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因此本案不应由市技术监督局处理,市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应于撤消。你同意哪种意见难点解析三、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的含义: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政组织.想想看,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有何不同??(一)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行政相对人。[案情介绍]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茸一新,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于2001年6月与该县居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居美家俱公司的第一项请求,受理了第二项要求。思考一: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居美家俱公司的第一项请求?只要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吗?提示:分析县工商局在两次行为过程中是否是行政法主体?,是否符合行政行为要件?点评:在此案例中,县工商局前后有两次作为,一次是与县居美家俱公司签定购货合同,一次是对县居美家俱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这两次作为中,县工商局的法律地位是不是行政法主体,其作为是不是行政行为则是问题的关键。首先,县工商局与县居美家俱公司签定合同的过程中,县工商局是行政主体,因为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但它不是行政法主体,因为它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行政法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要素(指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职权要素(指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法律要素(指行政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果)。此案中,县工商局签定购买办公家俱的行为虽然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但不具备行政行为第二个要素——职权要素。即县工商局不是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此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县工商局与居美家俱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居美家俱公司因签定合同而产生的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民法来调整。所以法院不受理居美家俱公司的第一项请求。由本案例可以看出:行政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首先行政主体必然是行政法主体,它是行政法主体中一种;其次行政主体又不一定是行政法主体,要看其作出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行政法主体的范围大于行政主体的范围。思考二:法院为什么受理居美家俱公司的第二项请求?此案该如何判决。点评:县工商局作出的第二个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三个要件,属于行政行为。但由于县居美家俱公司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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