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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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自控能力、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行政区域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本市、外地入青、合资、独资企业。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工作及市内四区业绩统计。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及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适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应满足生产的基本条件、诚信建设、质量体系建设及运行、生产与试验设备管理、原材料质量控制、试验与生产质量控制、企业文化建设与环境保护。(一)企业的基本条件1、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维护行业利益。3、企业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分解与履行。4、“三级文件”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整体质量体系的运行是否持续、有效。5、考核期间内有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二)诚信建设1、合同管理:合同条款应符合《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合同台帐内容齐全清晰,合同内容真实、完整、有效,合同履约率应在95%以上(非本企业原因不计)。2、服务回访:按照单位工程项目对用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回访,应有顾客满意度评价情况,对用户不满意的,应有原因分析、纠正预防措施、验证记录。3、产品质量:预拌混凝土的出厂合格率应达到100%。4、诚信经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产量、产值完成情况(月报表),应有完税情况记录。5、劳资情况:有健全的员工花名册和劳动合同,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个人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行业自律:能够自觉遵守工程质量协会发布的《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考核期间无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三)质保体系建设及运行1、应有完善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能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修订、补充、完善,保持质量体系的适应性和持续性。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等。2、企业的组织机构应设置合理。应有技术、质量、生产(调度)、经营、安全等职能部门。3、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须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试验室具体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4、质量体系文件应按规定进行宣贯,有相关的宣贯计划和宣贯记录,各岗位人员能够正确理解体系文件并遵照执行。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内审及管理评审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程序符合规定,有有效的改进措施。6、档案资料管理完善,专人负责。(四)生产、试验设备管理1、生产设备:拥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较先进的生产设备,搅拌系统运行正常;搅拌系统的计量装置应定期检定和自检,并有详细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有台帐、计划、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正常并建立局域网络。2、试验设备:(1)生产企业试验室须配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试验设备、仪器;(2)试验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且检定证书齐全;(3)需要自检的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自检规程,并有完善的自检记录;(4)有温、湿度要求的养护室(箱)、操作间,其温、湿度控制设备须运转正常,并建有完整的温、湿度记录和档案;(5)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台帐,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标识。3、运输与输送设备:(1)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混凝土运输车辆,二级企业不少于10辆,三级企业不少于5辆;(2)泵送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3)运输车辆须年检并合格;(4)车辆的维护与保养应有台帐、计划、记录;(5)运输车辆应配有通讯系统、卫星定位系统;(6)车辆卫生、整洁,运输车辆应加挂帆布袋,严禁撒漏。(五)原材料质量控制1、原材料堆放场地应硬化,排水坡向合理。2、进场原材料不得混存,并且应在明显处设立规范的标识牌。3、应建立完善的原材料进场台帐,材料出场合格证明及时、真实、齐全。4、坚持“先检后用”的原则,原材料进场必须按照批次抽样复验,复验报告齐全。(六)试验、生产质量控制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计算过程、试配确定须符合JGJ55—2000标准规定,并且存有常用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资料。2、按照生产需要,及时下达配合比通知单,并与生产任务单相吻合,试验室与控制室之间必须做好交接工作,手续齐全。3、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进行计量,计量误差符合GB/T14902标准的规定。4、新拌混凝土出厂前,对其质量应进行抽查并留有抽查记录,抽查的内容包括:离析、泌水、塌落度等;混凝土强度的试块留置组数应符合规定并标识清楚、规范;对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除了按规定留置混凝土强度试块以外,还要按规定留置相应的抗渗、抗冻融试块且标识清楚。5、试验、检验资料应齐全,手续完备,原材料质量合格证明应齐全,内容完善。6、混凝土运输调度单内容完善、数量齐全。7、生产情况需按月进行统计上报,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结果齐全、内容完整。(七)企业文化建设与环境保护1、企业文化建设:(1)企业应有一定文化内涵的统一标识,混凝土运输车辆、泵车应予以标识;(2)有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企业目标等,设立宣传标牌,生产、生活安置有序、整洁、卫生。(3)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员工守则。(4)组织有职工参与的企业文化生活。2、安全生产:(1)应建立创建通过GB/T18001—2001体系认证的目标计划。(2)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计划和记录。(3)办公及生产场所有危险处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4)有安全应急预案措施。(5)安全防护、安全用电、安全消防措施须达标。(6)运输车辆自觉按照道路交通运输有关规定安全行驶,无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3、环境保护:(1)应建立创建通过ISO14001—1996体系认证的目标计划;(2)落实节约用水措施,生产用水达到循环利用零排放;(3)配备废(剩)料的砂、石分离设施并正常使用;(4)沉淀泥桨在充分技术验证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再利用;(5)细集料储藏罐(仓)及上料工艺段应具有配套合理的除尘设备,上料、搅拌工艺段在生产过程中达到基本无粉尘;(6)生产、生活区域绿化基本达到并符合当地绿化部门的要求;(7)粗、细骨料等原材料应采取封闭或半封闭方式存放。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数为120分,根据市场行为和考核的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第八条管理考核实行年度内动态计分、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每年度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九条生产企业在考核期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相应加分。同一企业、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在应对青岛市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期间,成绩突出获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表现较好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二)因生产、经营、环保、节能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因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6分。(三)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第四章考核结果评定第十条评价等级标准:一、优良标准1、年度内未发生因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2、年度内,无用户(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行业内企业)投诉(经查实非本企业自身原因所致者除外)。3、年度内监督考核得分不低于95分(含95分);4、年度内动态监督检查合格率不低于95%(含95%);5、新拌混凝土强度抽检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须在95%以上,且最低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90%;6、企业质量监督制度健全,产品质量优良;7、废水、废料实现百分之百的循环利用,做到污染零排放。二、合格标准1、年度内未发生过因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2、年度内监督考核得分不低于85分(含85分);3、年度内动态监督检查合格率不低于90%(含90%);4、新拌混凝土强度抽检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须在90%以上,且最低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90%;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产品质量稳定;6、废水、废料基本实现循环利用,基本做到污染零排放。三、考核达不到以上合格标准,判为不合格。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不合格,年度内考核计0分:(一)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无证擅自生产、供货的;(二)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且影响恶劣的;(三)非法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累计发生两起以上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二条企业考核结果与每年一度的资质考核、信用评价、优秀企业评选、资质升级进行联动。第十三条考核结果达不到优秀等次的企业,取消年度内优秀企业的评选,列入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企业,应按照考核时所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按时限要求组织整改。同时应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要于考核结果公布后暂停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企业内部整顿,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生产企业检查时,应坚持科学公正的态度,严格标准,秉公执法。第十七条被考核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经核实考核结果确有不当,应及时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时,被考核企业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考核情况表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考核情况表评审项目内容及要求标准结果第一部分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维护行业利益;应符合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应符合通过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应符合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会员单位并履行会员义务;应符合评审年度无责任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符合第二部分诚信建设(15分)供需合同管理(2分)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等有关规定(0.5分)不符合不得分建有合同管理台帐,合同内容齐全、清晰(0.2分)。无台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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