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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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指控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克礼,男,1957年1月2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陕西省富平县人,私营企业主,系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三水欣华投资有限公司、吉星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乐昌市花园街xxxx;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07年6月19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9月24日由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08年4月27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批准逮捕,2008年9月16日,被告人王克礼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由汝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马峻,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冬前,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湘潭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昌山中路xxxxxx。2002年12月至2007年1月17日任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财务工作。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07年6月19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9月24日由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08年4月27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批准逮捕。2008年9月17日,被告人肖冬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由汝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朱建华,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09]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慧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楚贤、人民陪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审员何俭松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冬青担任法庭记录。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汝城钨矿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日裁定宣告汝城钨矿破产还债。2002年7月7日,成立了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由原汝城钨矿矿长即被告人王克礼担任副组长,2003年3月破产工作终结。期间,根据中办[2000]11号文件精神,汝城钨矿关闭破产后进行企业重组,为了接管汝城钨矿的资产,2002年8月12日由被告人王克礼主持在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决议设立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由股东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出资30万元,广东省乐昌市三本电器公司出资20万元,2002年8月20日由被告人肖冬前到汝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因有关方面要求股东应由自然人组成,被告人王克礼遂推荐肖冬前、何爱军、崔明、李修坤、王昉瑞、黄刚、伍辉七个人为股东,并由七人向破产清算组借款2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该资金在注册后归还了清算组),成立了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12月6日到汝城县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安置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汝城钨矿职工。公司成立后,破产清算组动员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职工入股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肖冬前交纳股金14万元,何爱军等人共交纳股金138万元。2003年5月,由被告人王克礼出面联系,以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湖南省有色金属总公司劳动保险处借款100万元,向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两笔借款分别于2003年5月9日和2003年6月18日被打入了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的帐户后,受被告人王克礼指使,被告人肖冬前利用其担任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指派公司出纳颜华辉以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发工资的名义,于2003年5月27日、28日、29日和6月27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日将150万元借款分五笔提现出来,再分五笔以被告人王克礼个人交纳股金的形式缴入了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的帐户。2003年8月,被告人王克礼用其个人资金归还了向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来的50万元,而另100万元借款则由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3日归还给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2003年底和2004年底,被告人王克礼以153万元的股金(另3万元为其自筹款入的股金)两次得分红款共计45.9万元。案发后,汝城县公安局追缴被告人王克礼非法所得款共计146万元,已上缴国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克礼利用其实际在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所处的特殊地位,指使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肖冬前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150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在挪用资金共同作案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请依法判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了下列证据:1、报案材料;2、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何爱军、崔明、李修坤、谷湘东、颜华辉、欧阳高选、邝忠新、陈章武、汤安平、邓勋建、王昉瑞、马卫国、曹献忠、李伟、曹铝山、李于善的证言;4、书证:会议记录本,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文件,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决定书,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郴州延茂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3月5日验资公司各股东实际出资明细表,银行进帐单,股东会议纪要,汝城钨矿破产清算报告,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文件,汝城钨矿关闭破产企业重组情况汇报,破产资产变现出让协议书,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成员分工和工作职责,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单及认股金额,现金收据,现金支票,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中国人民银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二联,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借方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中国工商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行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情况说明,股权证,申请,公司年检报告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2008年4月30日三水区乐平镇中心医院出具的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传唤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人口信息,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被告人王克礼辩称:1、向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借100万元及向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50万元时已讲明是他个人借款,用于交纳个人股金;2、指控其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不成立;3、案发前已归还150万元。其辩护人辩称:1、所借的150万元不是鑫矿公司的资金,而是王克礼为个人入股借来的个人资金;2、王克礼不是鑫矿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不担任鑫矿公司的任何职务,不具备主体身份;3、肖冬前安排将150万元支取出来再缴入清算组的帐户是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不需要持有特殊地位的人员指使,认定两被告人是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无事实依据;4、王克礼已在鑫矿公司履行了借支100万元的手续,以后王克礼少分了红及少分了公司转让费,债务已抵销消灭。综上,被告人王克礼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如作有罪判决,被告人王克礼则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肖冬前辩称:1、案发时他尚未任鑫矿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一职,没有职务上的便利;2、与王克礼不构成共同犯罪。其辩护人辩称:1、此150万元不是鑫矿公司单位的资金,是王克礼借公司名义、帐户汇入的王克礼的个人借款;2、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没有共同挪用行为。综上,被告人肖冬前与王克礼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如作有罪判决,被告人肖冬前则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汝城钨矿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日裁定宣告汝城钨矿破产还债。2002年7月7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成立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由原汝城钨矿矿长即被告人王克礼担任副组长。2003年3月28日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根据中办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000]11号文件精神,汝城钨矿关闭破产后进行企业重组,为了接管汝城钨矿的资产,2002年8月12日由被告人王克礼主持在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决议拟设立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矿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由股东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出资30万元,广东省乐昌市三本电器公司出资20万元,2002年8月20日由肖冬前到汝城县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以后有关方面要求股东应由自然人组成,于是被告人王克礼推荐肖冬前、何爱军、崔明、李修坤、王昉瑞、黄刚、伍辉七个人为股东,并由七人向破产清算组借款2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该资金在注册后归还了清算组),2002年10月28日,股东肖冬前、何爱军、崔明、李修坤、王昉瑞、黄刚、伍辉在小垣镇汝城钨矿二号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会议明确了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推选何爱军为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推选肖冬前为监事。2002年12月6日被告人肖冬前到汝城县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变更注册手续,鑫矿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安置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汝城钨矿职工。被告人肖冬前自2002年12月至2007年元月17日止担任鑫矿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公司成立后,破产清算组动员一次性买断的职工入股鑫矿公司,其中被告人肖冬前交纳股金14万元,何爱军等人共交纳股金138万元。2003年5月,由被告人王克礼出面联系,以鑫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鑫矿公司的名义向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又称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处)借款100万元,向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两笔借款分别于2003年5月8日和2003年6月18日打入了鑫矿公司的帐户,尔后,被告人王克礼指使被告人肖冬前将这150万元支取出来用于王克礼个人交纳股金,被告人肖冬前遂安排出纳颜华辉于2003年5月27日、28日、29日和6月27日、30日将这150万元以鑫矿公司职工发工资的名义分五笔提现出来,再作为王克礼个人的股金分五笔缴入了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的帐户,后被告人王克礼用其个人资金归还了向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来的50万元,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另100万元借款则由鑫矿公司于2003年7月3日归还给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2003年底和2004年底,被告人王克礼以153万元的股金(其中3万元为其自筹款入的股金)分红45.9万元。案发后,汝城县公安局追缴被告人王克礼非法所得款共计146万元,已上缴国库。2007年6月19日汝城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涉嫌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对两被告人执行逮捕,2007年9月24日汝城县公安局对两被告人取保候审。因两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08年4月27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被告人再次批准逮捕。2008年9月16日,被告人王克礼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汝城县公安局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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