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方案聊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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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聊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实施方案(聊城市农业局2007年6月)为确保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9号)精神,结合聊城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任务和原则(一)目标任务在全面完成调查摸底、完善承包关系、核定承包面积、登记造册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做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00%落实到户,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1.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农户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户的,必须落实到户。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工作完成后,要坚决落实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要严格界定发包土地的范围,对适宜家庭承包的各类土地,包括超5%限额预留的机动地,都应按照均田制的原则发包到户,机动地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要严格“四荒”地界限,严禁将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四荒”地的形式发包,对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应优先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经营。2.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提高流转合同签订率,推进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健全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3.彻底清理和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各级要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法规政策落实情况逐村进行一次检查。对承包期内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违背农民意愿和法定程序流转农户承包地、超规定多留机动地、继续实行“两田制”以及少数人以地谋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在换发补发新证前切实加以纠正。要认真清理有关土地承包等方面的地方性规定,特别要加大对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等的清理力度,废止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实施办法》的“土政策”。4.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建设。要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体系,不断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二)工作原则1.坚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的原则。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换发补发经营权证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2.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这次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对二轮土地承包的完善和规范。除《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借机收回农户承包地打乱重分,坚决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规定。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过程中,要充分依靠群众,坚持阳光操作,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遇到问题要与农民群众充分协商,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讨论决定。要通过民主协商、群策群力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困难,做到让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满意。4.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是要落实各农户承包地块的权属。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凡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并与实际承包地块和面积相符,又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作为换发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不能出示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要在查明二轮土地承包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补签承包合同。对未搞二轮土地承包或二轮土地承包走过场的,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实行均田到户,确保农户承包地块的权属到位。二、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成立机构、制订方案阶段各地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充分利用墙报、标语及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土地承包当事人充分认识换发补发经营权证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同时要层层成立工作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培训相关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政策、业务知识和工作方法。要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层层搞好学习和宣传,安排部署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二)调查摸底、清理整顿、张榜公示阶段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对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摸底,摸清目前土地承包的现状,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找出存在的问题。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清理和整改,保证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个农户。对清理整顿后农户承包的地块、面积、四至界线、土地承包的共有人、是否基本农田等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无异议后,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作为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三)完善合同,录入数据阶段在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各种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审查。对合同条款不全,承包地块、面积、四至不明及合同文字表述不清等不规范合同进行规范完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凡在二轮承包中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不足30年的;没有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以及依法实施土地调整的;其它依法需要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凡是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必须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否则不得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各乡(镇)结合土地承包摸底情况和合同补签情况,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基本数据录入微机。录入微机的各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打印输出,返还各农户核对并签字认可,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录入工作完成后,上报县(市、区)主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建立土地承包数据库。核对工作结束后,把存入微机的基础数据作为换发补发经营权证的最终依据。(四)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阶段在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和群众无异议的前提下,依照规定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各级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审批报告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村级准备好了,向乡(镇)政府正式报告,乡(镇)一级准备好了,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告,做到逐级报告,逐级批准,成熟一批,颁发一批。这次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严格执行“统一印制、分级发放、微机打印”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各级要抓紧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微机化工作,实现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为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提供支持平台。证书发放要逐户进行,领取证书的承包方要签字画押。领取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应同时将旧的交回有关部门注销。因故不能交回的,应注明原因,旧证自领取新证之日起自动作废。(五)总结验收,完善管理阶段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地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出现矛盾及时化解。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市里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一是各级政府是否成立领导及工作机构,是否制定工作方案,各项工作措施是否到位。二是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及基本农田是否“五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是否做到了“四相符”,即证书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承包地块相符、与上级划定的基本农田相符、与签订的承包合同面积相符、与村组调查摸底的底册及汇总台帐相符。三是土地承包情况是否建档,资料是否齐全,管理是否规范等。四是走访群众、询问村组,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宣传落实,群众是否满意,工作中是否存在问题等。三、严格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规范操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好细节问题、特殊问题,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一)严格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范围。一是二轮土地延包中已经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9号)文件要求换发新证;二是已完成二轮土地延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新证;三是未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的,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工作,并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落实农户承包地块后颁发新证。(二)关于确权确地的基本依据问题。确权确地应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二轮土地延包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二轮延包工作规范的,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作为依据。没有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签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轮延包不规范和没有开展二轮延包的,以这次清理整顿张榜公示后群众认可的农户承包面积作为确权确地的依据,签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关于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的问题。已完成第二轮土地延包任务的村、组,只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土地承包到户的,在30年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家庭承包地。对一些村、组还在实行“两田制”、超5%限额预留的机动地,包括村干部私留的其他集体耕地,都必须按照现有人口均分到户。在第二轮延包时一些村、组没有按人均发包土地造成人地矛盾的,应按照均田制的原则,首先用机动地找平,然后通过“多退少补”的办法解决。对一些村、组约定对家庭承包地实行“三、五年一调整”的,要结合这次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现有人口调整到位,执行30年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的规定。对一些村、组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将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四荒”地发包给个人或者外单位的,应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发包地均分到户;对将承包费一次性收齐的村、组,要将自土地调整到位之后的承包费全额退还给原承包人,确实没有能力退还的,要经过全体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他解决办法;对采取其他形式承包的“四荒”地,只要承包程序合法,承包费合理,应执行原合同。(四)结婚、离婚等农村妇女承包土地的处理1.承包期内,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仍要给其换发补发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在给原承包户换发的新经营权证的“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承包经营权。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土地需要进行分割承包的,应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给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3.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并按照前款办法换发新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五)整户迁出和消亡户承包土地的处理1.如果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重新发包。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城镇,除农户自愿放弃已承包的土地,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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