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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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公司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确保发电机组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2.1本制度明确了公司各级生产领导、生产管理人员、电气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在发电机组正常运行、异常运行及事故状态下对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的职责。2.2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继电保护管理。3引用标准《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87)水电电生字第108号《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87)电生供字第254号《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DL400-91《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478-9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93《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电力工业部1994《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59-94《220~500KV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技术准则》DL/T553-94《微型机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备件》GB/T15145-9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1996《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623-1997《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国电调〔200238《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并网发电厂调度管理规定》4专业术语定义无5执行程序5.1保护装置的运行及投退管理5.1.1电网调度的电气一次设备不允许处于无保护状态下运行。设备投运,须依据投运措施的规定按调度命令投、退保护。5.1.2新投运或检修工作中可能造成交流回路有变化的带方向性保护装置,在送电后必须立即进行向量检查,在保护退出进行向量检查时,必须有能够保证切除故障的其它保护。5.1.3变动系统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必须按调度范围经所属电网调度的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于发变组保护及厂内保护变动,则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各发电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图纸与运行设备的一致性,保证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变更的正确性。5.1.4当保护装置动作时,有关动作情况应由两人在场详细登记。记录内容如下:1)所有跳闸开关编号、跳闸相别。2)所有保护的出口动作信号和起动信号。3)启动的故障录波器编号。4)分类收集微机保护装置打印报告及微机故障录波器的录波报告,并按报告记录保护动作情况。5)电网中电压、电流、频率等变化情况。5.1.5系统保护装置动作后,电气二次专业继电保护人员应按电网公司要求将保护动作情况(含装置打印报告)、故障录波图及简要评价报送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专业主管部门,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国华公司发电营运部、技术研究中心。在一周内报送详细动作报告。5.1.6保护装置在运行中不能正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时,应将该保护装置退出运行。5.1.7系统保护装置的投入、退出等操作均需得到相应电网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或许可,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操作。5.1.8由电网调度管辖的发电机、主变压器及高压备用变压器保护退出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再向电网调度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5.1.9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厂用电系统保护退出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5.1.10保护装置退出时,包括断开其跳闸压板、合闸压板及起动失灵保护的压板。当装置中的某种保护功能退出时,应首先退出其投入压板,若无投入压板则退其出口压板。5.1.11处于运行中的电气一次设备,其保护装置一般应处于完备运行状态,在特殊情况下,按设备所属范围经有关审批手续后,允许短时退出部分保护装置。5.1.12电网调度管辖及许可设备的保护装置一套退出时,若不失去速动保护,根据调度值班人员指令进行工作。5.1.13涉及电网调度范围内一次设备倒闸操作时,相应的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退按电网调度要求执行。5.1.14发变组配有发电机、变压器差动保护并配有发变组大差保护时,必要情况下只允许其中之一短时退出。5.1.15二次回路发生断线时,有关保护回路的处理按现场规程处理。5.1.16若热工保护有工作,可能引起电气保护误动时,应采取必要措施。5.1.17主接线为3/2方式发变组进串,发电机及主变停运,但开关仍运行时,应将该发变组及其厂用变压器跳主开关的保护全部退出或按照电网调度部门要求执行。5.1.18机组及主变大修后并网前,应按电网公司要求向相应的调度机构报送试验及并网措施。5.2定值管理5.2.1定值计算管理5.2.2应明确整定计算专责人、复核专责人、批准人,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及定值管理工作。一般是:整定计算专责由设备部电气二次专业协调工程师担任,复核专责由设备部电气二次主管担任,审核专责由生技部电气主管担任,由总工程师负责批准。5.2.3电网调度设备的保护定值严格按照下达的定值单执行。厂内各级保护定值要求严格地进行配合整定,定值计算基本原则必须统一。5.2.4定值计算应符合部颁有关规程、条例、文件的规定,根据电网调度下达的最新系统等值阻抗,制定适用于我公司的整定计算方案,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5.2.5当系统等值电抗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算继电保护定值。5.2.6整定计算工作范围的划分5.2.6.1整定计算范围应根据当地电网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是:(1)发电机及发变组保护、变压器保护、厂用电系统保护、厂内其他电气设备的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值由我公司负责整定。(2)线路保护、母线保护、开关失灵保护等系统保护及变压器中性点零序电流保护由相应的电网调度部门负责整定,并按规定下达,由我公司继电保护部门实施。5.2.7公司内安装的系统所需安全自动装置,应根据相应的调度部门提供的整定方案,由我公司的继电保护部门实施。5.2.8系统保护定值调整工作按照相应电网调度部门的要求进行。定值调整工作完成后,必须经定值核对正确后方可投入保护。厂内设备保护定值调整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5.2.9须整定而无正式整定值的保护装置不得投入运行。5.3定值运行管理5.3.1公司应设保护专人负责处理运行中继电保护定值问题,掌握每日情况,处理运行中的继电保护问题。5.3.2运行中的一次设备,在特殊情况下失去速动保护或退出对某一种故障的保护时,须按设备保护管辖范围,请示总工程师批示执行。5.3.3执行保护整定方案过程中,若因定值变动范围较大或过度时间长,使得各级保护相互配合关系暂时被破坏时,应事先制定定值更改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5.3.4继电保护的正常校验、缺陷处理以及改变定值工作,应尽可能结合一次设备停电工作进行。涉及到线路纵联保护的校验和改定值工作,应按照电网调度的安排进行。5.3.5系统继电保护的正常校验和缺陷处理工作,应按电网调度管理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现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装置的运行状态。因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引起的保护定值临时变动,应根据相应调度值班人员的调度命令执行。5.4定值通知单管理5.4.1定值单是继电保护定值执行的原始依据,必须保证其唯一性、正确性。5.4.2定值单一般按照保护装置分类编发。不同类的定值,一般不应编发在同一定值单上。5.4.3定值单一般由整定计算专责人在方案被批准实施后编制、下达。5.4.4由整定计算专责人签名后的定值单,应经专人复核和总工程师审批签字。5.4.5经批准后的定值单,一式五份,加盖“定值专用章”,即成为正式定值单,资料室存档两份,一份交生产技术部,一份保护专业留存,一份交发电部用于定值核对。定值单必须与现场整定后装置打印的定值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定值单上面加盖“运行中”字样印章。5.4.6公司自己负责整定计算的发变组保护定值,应经第三方审核。新投设备的有关保护定值按照并网协议的要求及时报相应调度机构。5.4.7现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整定和更改,应按定值单的要求执行,其误差应符合有关规程、条例的规定。5.4.8现场整定遇有问题时,应与定值计算部门和定值计算专责人联系解决,如需更改定值,应按照审批程序,原定值单作废,重新下发修改的定值单,现场执行人无权修改。5.4.9定值执行人执行完毕后,应提交执行反馈单,写明定值整定执行人、复核人、执行日期等内容,并归档。5.4.10对于系统保护,现场运行人员必须用装置实际整定值与调度值班人员核对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及有关注意事项,不得用下达的定值通知单与调度值班人员核对保护定值。5.4.11临时定值单一般为一次性使用,在系统出现特殊方式时,由保护整定单位书面通知运行部门,由运行部门通知执行。5.4.12定值单均应妥善保管,应便于查找、核对。应该作废的定值单,必须及时作废,不得与正被执行的定值单混放,应保证定值单的唯一性。各单位必须建立定值卡或册,由定值调整者填写。定值卡片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各单位自定。5.5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的相关规定5.5.1公司继电保护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应提出对新设计项目的要求和对原有系统保护改进的要求。5.5.2公司内涉及到电气系统较大变化的基建或改造工程设计中,必须根据整个系统情况统筹考虑继电保护装置配置变化并做出相应的安排。继电保护装置的设计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系统保护、发变组保护的设备改造、选型、技术谈判、签定技术协议等必须有专业人员参加,所有技术条款必须符合部颁标准和有关规定。有关系统的继电保护尽量不选用首次进入系统的型号,如选用应事先征求电网公司的同意。5.5.3公司继电保护部门要监督调试单位严格按照部与网局颁发的有关继电保护的各项规程、条例、技术规范、反措等规定,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保证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调试时生产单位人员必须介入,并对调试质量按规程、制度和标准进行验收。5.5.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投产需要的继电保护定值,应按实际工程投产阶段需要,由整定计算专职人进行计算,经审批后,提交给施工单位。5.5.5新设备投运前,必须与基建单位进行图纸资料、仪器仪表、调试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试验报告等的移交工作。5.5.6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保护设备投产前,基建调试单位与生产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未经验收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5.5.7新建或改造工程投入运行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要求的全部继电保护装置须同时投入。5.5.8系统保护装置更换工作应按电网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报送有关图纸资料及施工方案,方案中应说明更换后的保护配置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过程中对其它保护装置的影响及更换完毕后投运时的有关步骤及措施。5.6装置检验及定级管理5.6.1装置检验5.6.1.1保护装置的检验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护电力设备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和最大限度地搞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工作。5.6.1.2保护装置的检验工作要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应检必检,检必检好”的原则,结合一次设备的停电检修,运用现代化管理和试验手段,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科学实施,并制订必要的考核办法。5.6.1.3保护装置的检验管理与考核应纳入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范畴,以便更好地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5.6.1.4电气二次专业需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装置运行情况、设备定级、反措执行等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地安排年度、月度的保护装置检验计划,由协调工程师负责建立装置检验台帐。5.6.1.5公司应按照电网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年度检验计划和月度检验计划。5.6.1.6检验工作必须按《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及各装置的检验规程进行,公司应编制本单位的继电保护检验规程。5.6.1.7主要厂、站应配备继电保护检验专用试验电源、综合试验仪及其它仪器仪表。仪器仪表精度及技术特性应满足规程要求。测试用各类仪表必须是定期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以保证检验质量。5.6.1.8检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部颁《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相关条款和《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并按符合实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检验工作,严禁凭记忆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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