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控制主要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10月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2007年1月16日发布,2007年10月1日实施)本课件中所提为主要控制内容,其他要求详见GB50411-2007一、材料供应单位的确定1、材料供应商可以由建设单位指定,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2、确定材料供应商后,应报监理单位备案;3、材料供应商所提供的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和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4、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与图纸进行比较)5、材料供应商所提供的保温系统应为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主要材料应为自己生产,不得使用各个不同厂家的产品拼凑成一个保温系统;6、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2、施工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指导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应明确指出建筑节能的内容、类型、施工工艺和工序、相关的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应急预案;3、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应报监理单位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4、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建筑节能的质量控制措施;制定旁站监理方案;5、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注意:型式检验报告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检验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齐全,注意型式检验报告和委托检验报告的区别。6、确定检测单位,应查验该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三、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程序要求1、不能随意的取消或变更建筑节能设计内容;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涉及到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认可,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施工单位不能以设计单位已经口头同意或是建设单位的要求为借口,擅自修改设计,不按图施工;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进场验收记录;4、查验质量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是否与实际使用的材料或设备一致;5、对进场的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复验,此复验为见证取样送检;相关复验要求如下:⑴墙体节能工程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进场复验数量: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不少于3次,20000M2以上时,不少于6次。注意:在成片建设的项目中,单位工程是指单体建筑工程。⑵幕墙节能工程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复验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⑶门窗节能工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复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件)。⑷屋面节能工程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进场复验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⑸地面节能工程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复验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⑹采暖节能工程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要求。进场复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1%送检,但不得少于2组;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送检次数不得少于2次。⑺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节能工程的查验项目与数量见GB50411-2007。6、严格按图施工,认真做好隐蔽验收记录、检验比验收记录、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等文字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到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7、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把关,对相关项目做到旁站监督,验收记录签字前应认真、仔细的阅读相关资料,确认与设计相符后方可签字验收;8、监理工程旁站监督时,应对保温层的有效厚度、施工工艺、相关结构层、热桥部位等关键项目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按图施工和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9、窗户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再次检查窗户的规格、玻璃的保温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可检查玻璃上粘贴的标志是否与设计相符);10、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单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回复,必要时可下达停工通知单并向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书面报告;11、保温工程验收前,应确认资料齐全,实体施工完毕,各检测项目合格(含抽芯),保温工程不允许甩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