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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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增值税纳税筹划增值税一.定义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二.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三.征税范围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020/2/25目录1购入固定资产时间选择的纳税筹划2纳税人身份确定的纳税筹划3是否分别核算的纳税筹划4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5对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4(一)购入资产时间选择的纳税筹划1.税法依据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2.筹划思路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晚缴增值税,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5案例分析1甲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09年4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83万元。2009年5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100万元。甲企业欲在2009年4月或5月购买一台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3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方案一:2009年5月购进设备2009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7(万元)2009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100×17%=-17(万元)。本月不缴增值税,17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方案二:2009年4月购进设备2009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00×17%=0(万元)2009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0(万元)由此可见,2009年4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17万元(17-0),虽然方案二在2009年4月就支出了117万元(100+100×17%)购进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出了1个月,但是同样也会提前1个月获取收益。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6(二)纳税人身份确定的纳税筹划1.税法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货物,税率为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筹划思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将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销售价格相对较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嫁13%—17%的增值税;企业竞争力较强7案例分析2—1光明化肥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农用化肥,年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0万元,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140万元,购货适用税率13%,年应纳税额7.8万元,请分析该企业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划算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划算。解析:该企业的增值率为30%[(200-140)/200],大于23.08%,企业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分设为4—5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使其销售额都在50万元以下,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分设后纳税为6万元(200×3%),可节税1.8万元。企业通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进行判定,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的方式使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而转变成一般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则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分立后缩小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而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当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时,还要考虑国家对纳税人认定的要求,客户索取发票的情况、分立和合并的差别及法律手续等,只有综合考虑,才能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案例分析2—12020/2/25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X增值税税率X增值率=销售额X征收率含税: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X增值率X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X征收率二者税负相等时一般纳税人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含税平衡点的增值率含税平衡点的增值率17%3%17.65%20.05%13%3%23.08%25.32%表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结论:实际增值率D,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9案例分析2—2甲饲料销售企业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从生产饲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饲料70万元(不含增值税)。会计处理:购入饲料的入账价值=70+70X0.13=79.1(万元)借:库存商品79.1贷:银行存款79.1ps: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案例分析2—2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方案一:仍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100×3%=3(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OO×(1+3%)-70×(1+13%)-3-0.3-[100-70×(1+13%)-0.3]×25%=15.45(万元)。方案二: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1OO×13%-70×13%=3.9(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9×(7%+3%)=0.39(万元)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OO×(1+13%)-70×(1+13%)-3.9-0.39-(100-70-0.39)×25%=22.2075(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现金净流量6.7575万元(22.2075-15.45)。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会计处理案例: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分期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400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2000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假定甲公司在收到剩余货款时,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增值税说额为340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收到60%的货款借:银行存款1200000贷:预收账款——乙公司1200000(2)收到剩余货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借:预收账款——乙公司1200000银行存款11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2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1400000贷:库存商品——**商品140000012(三)是否分别核算的纳税筹划1.税法依据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2.筹划思路第一,兼营项目税种相同,但税率不同,一定选择分开核算;第二,兼营项目税种不同,适用税率不同,是否选择分开核算,视具体情况而定。13案例分析3—1一、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税务筹划(A.分开核算)某日杂销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百货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同时销售粮油取得含税收入226万元。筹划思路: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百货及销售粮油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但适用税率不同,销售百货适用税率为17%,而销售粮油适用税率为13%。因此,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方式属于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的货物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选择分开核算以减轻税负。方案1:分别核算。销售百货应纳税额=234÷(1+17%)×17%=34(万元)销售粮油应纳税额=226÷(1+13%)×13%=26(万元)方案2:未分别核算。应纳税额=(234+226)÷(1+17%)×17%=66.84(万元)可见,分别核算可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合计缴纳增值税款60万元,较未分别核算为企业减轻6.84万元税收负担。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才可以减轻企业税负。14案例分析3—1一、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税务筹划(A.分开核算)某日杂销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百货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同时销售粮油取得含税收入226万元。会计处理:1.分开核算:借:银行存款460贷:主营业务收入—百货200—粮油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百货34—粮油262.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额=(234+226)÷(1+17%)×17%=66.84(万元)借:银行存款460贷:主营业务收入393.1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84案例分析3—22020/2/25一、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税务筹划(B.不分开核算)某农业生产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种植粮油作物;同时销售生产化肥。该企业当月的粮油作物含税销售额为8000万元,化肥的含税销售额为11000万元。当月购进硝酸铵、硫酸铵以及碳酸氢铵等材料生产化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3000万元,税款2210万元,要求按税负不能通过提价转嫁进行税务筹划。筹划思路:对于该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粮油作物免税,销售生产化肥适用税率为13%。是否分别核算销售粮油作物和销售自产化肥,必须经过预算,如果销售自产化肥增值额较大,增值税额较多,应选择分别核算销售粮油作物和销售自产化肥的销售额;反之,如果销售自产化肥销售额很小,则应该考虑不分别核算销售粮油作物和销售自产化肥项目。案例分析3—2一、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税务筹划(B.不分开核算)方案1:未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额=(11000+8000)/(1+13%)X13%—2210=-24.16(万元)会计处理:销售货物:借:银行存款19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6814.1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85.84购买生产化肥的原材料:借:原材料1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10贷:银行存款15210案例分析3—22020/2/25一、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税务筹划(B.不分开核算)方案2: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额=11000/(1+13%)X13%—2210X11000/(11000+8000)=13.99(万元)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9000贷:主营业务收入—粮油8000—化肥10986.0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99因此,对于兼营应税项目、免税或非应税的的项目而言,由此得到的结论是分别核算不一定税负低。此时需要比较免税项目的增值额,如果免税项目的增值额很小甚至出现负数,则应该考虑不分别核算应税项目、免税或非应税的项目,税负才会更低。2020/2/25案例分析3—3二、兼营税种不同、税率不同项目税务筹划某企业集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共销售商品117万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同时经营建筑装饰劳务,收入为35.1万元,适用营业税率为3%。筹划思路: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集团从事的是兼营销售商品和经营建筑装饰劳务,如果两项应税行为分开核算,则可分别按17%的税率计算销售商品的增值税和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建筑装饰劳务的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开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商品的销售额。方案1:分别核算。销售商品应纳增值税额=117÷(1+17%)×17%=17(万元)装饰劳务应纳营业税额=35.1×3%=1.05(万元)应纳税总额=17+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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