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作业审批制度利津县凯旋化工有限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审批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作业方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二、临时用电审批程序1.在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2.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拟定安全管理措施和作业范围,到生产科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生产厂长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并进行临时用电危险性分析,符合作业条件后经生产厂长许可后上报安全生产管理科,安管科成员现场核实后安管科科长审批办理作业许可证。用电单位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三项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3)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4)临时用电设施设备的首末端分别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两级保护。5)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6)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有防雨措施。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的临时行灯电压不超过12v。9)临时用电线路应尽量使用电缆线,架空高度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架空高度不低于5米。10)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11)开关箱应设置在1.5m左右的高度,照明灯具设置高度不低于2.5m。12)带电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不允许一人独立作业。13)作业场所应放有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14)各种高大临时用电设施必须装设避雷装置。3.临时用电作业期间,用电单位应排专人现场监护,由生产科进行监督。4.若涉及到动火作业及其他危险作业,还应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动火及其他危险作业许可证一致。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设备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单位保存,第三联有临时用电作业人员随身携带。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33.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生产科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四、附则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作业单位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2.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解释。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