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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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教程绪论一、市场经济下的旅游业1、什么是旅游业需求的取向出发进行界定。旅游业作为一项产业,其界定标准是服务对象,而不是业务或产品。国外:满足旅游者需求的各种服务,或者称为供应系统2、旅游业的范围界定:综合性。但对旅游产业包括哪些部门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存在两种观点:旅游产业行业范围的界定与旅游产品的定义有关。按照组合旅游产品的概念,旅游产业就是一种十分综合的产业,由各种提供能满足旅游者需求的产品的企业所构成。所谓广义旅游业的行业构成包括:旅游观赏娱乐业、餐饮住宿业、旅行社业、交通通讯业和旅游购物品经营业。旅游整体市场中有许多子市场或细分市场,还有许多由各种各样的组织设计和提供的产品,这些组织就构成了所谓的旅游产业,包括住宿部门、景点部门、交通部门、旅游组织部门(旅游经营商、旅游批发商、旅游零售商等)和目的地部门(国家/地方旅游局、旅游协会)比较二者的差异影响旅游业范围界定的因素其一:旅游购物品经营业是否属于旅游产业;其二:是否将目的地组织部门纳入到旅游产业中来。直接旅游企业:有赖于旅游者生存而生存的企业。间接旅游企业:虽然也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但其主要供应对象并非旅游者,如餐馆和游览娱乐企业。较为全面的看法包括两者同时还包括支持发展旅游的各种组织。影响因素1、旅游市场的需求情况决定旅游产业构成部门的种类和各个部门的发达程度2、当地社会经济的发达程度和对旅游市场的依赖程度经济发达地区,依赖程度越低,产业范围窄:直接旅游企业欠发达地区,旅游产业为支柱产业,依赖程度大:间接/二类、三类旅游行业国外:根据直接相互依赖关系和从旅游业获得的直接收入水平来划分一类旅游行业交通运输、旅行社、住宿餐饮、旅游景点二类旅游行业短途旅行门票、旅游纪念品商店、娱乐休闲活动等三类旅游行业(辅助服务)旅行基础设施和设备、制造业和批发业等3.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文革”期间:计划经济政企不分,低级发展阶段旅游业的性质基本上是民间外交的事业接待;国家的旅游管理机构被称作“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明确发展旅游事业的方针政策是“扩大对外政治影响”和“为国家吸取自由外汇”。“事业”基本的含义是不考虑接待成本的,不按照经济规律经营的旅游活动70—80年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旅游业成为一个经济产业在改革开放的最初10年,旅游部门强调最多的是为国家创汇,发展入境旅游;后来随着国内旅游的迅速崛起,陆续把创汇与创收并提。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旅游业性质从事业接待型向经济产业型转变”1992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就明确指出发展旅游业的目的是“欢迎更多的外国朋友及台湾、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来旅游”。1995-2005年,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三个市场平衡发展的局面逐步形成,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把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先导产业来发展。目前,旅游业性质的改变:就是兼具经济产业和社会事业双重的性质旅游业的社会功能: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加快了中西部的脱贫致富;旅游发展安置了大量就业,包括农村的、城镇的,还有再就业的;树立了新的资源观和发展观,形成了保护与发展的良性互动,推动了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扩大了对外开放,提高了城市知名度,优化了投资环境,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贵州三名苗族岜沙汉子在迎客仪式中据不完全统计,“十五”期间,贵州扶贫部门共投入扶贫资金6990.4万元支持旅游扶贫。其中,信贷旅游扶贫5635万元,主要支持龙宫、白马湖森林公园、黄平飞云大峡谷、剑河县温泉开发等7个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扶贫资金1355.4万元,积极支持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资源的保护,支持了20个少数民族村镇的文化保护与建设,培训旅游从业人员9650人次。二、旅游业的法律调整1.“法律调整”指国家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现实社会生活关系施加影响,以期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秩序的活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到底是主体的行为还是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所调整的归根结底是一种关系,而不是单一人的活动,比如新闻法调整的是新闻活动中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调整一个人的行为是没有意义的,这个人的行为只有和其它法律关系主体发生联系法律才需要采取调整。2.旅游业的法律调整定义法律调整的社会对象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首先是调整对象,其次是调整方法。教科书上对于某某法的定义就是“调整某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次要标准是调整方法,比方说刑法,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的广泛,这个时候,就是以其调整方法来划分其法律部门了总之,划分出来的法律部门就是具体的法律分类。七大部门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3.旅游业与相关法律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从民事活动的角度看,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行为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即以主体的不同身份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现即合同自由原则,其赋予合同当事人以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选择合同形式及合同相对方的自由。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和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我国民法确立这一原则,有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权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三)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诚实信用”一词,不能仅从其字义去理解,认为它仅指“恪受信用,不搞欺诈、胁迫”。历史上,“诚实信用”作为法律用语,是根据德文翻译的。作为外来语,诚实信用本身的含义是以维持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为内容的规则。因此,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恶意”则与当事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无必然联系,其指的是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动机不正当以及对于影响其民事行为效力的因素知情或应当知情(例如,明知是赃物仍然予以购买)。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原则,主要用于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失衡,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对于权利(特别是所有权)不当行使的必要矫正,是对所谓“私权绝对性”的一种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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