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扶持企业发展主要优惠政策(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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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扶持企业发展主要优惠政策杨宇清深圳建市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经济发展,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经济公平竞争相关准则的前提下,在不断制定各项政策措施优化和完善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的同时,舍得从财政预算支出中不断加大对企业以技术进步为核心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扶持力度,先后设立了科技研发、工业发展、商贸服务业发展、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化、文化产业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担保与再担保、重点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等各类专项资金,努力减轻企业生存与发展成本,增强核心竞争力。一、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与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政策目标: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技术进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区域创新环境,培育新兴战略产业,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二)基本原则: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明确方向、突出重点、集中放大、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强化绩效、加强监督。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职责分工(一)市财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2、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3、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二)市相关职能部门: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根据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2、制定有关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3、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审计和社会公示等;4、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项目档案管理;5、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三)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项目预算,负责筹集配套资金和项目实施;2、对项目扶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3、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4、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三、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与方式(一)扶持的基本对象:在深圳注册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遵法守纪、且符合相关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以及相关高校院所、行业组织和服务机构。(二)扶持的基本方式:资助(含配套)、补贴、补助、贴息、借款(低息与无息)、奖励等。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一)深圳市科技研发专项资金1、扶持的事项:(1)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化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2)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项目;(3)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示范、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4)软科学研究项目;(5)对外科技合作项目;(6)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7)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项目。2、扶持的费用范围:(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等费用。(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3、扶持的方式与标准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采取无偿和有偿两种资助方式。具体包括无偿资助、配套资助、无息借款等方式。(1)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分为事前(尚未或正在进行的项目)资助和事后(已完成的项目)补贴。无偿资助单个项目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2)无息借款方式。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以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方面的项目。A、一般项目的无息借款不得超过500万元;对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扶持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无息借款。无息借款的期限为一年。B、无息借款采取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发放和回收。对借款企业无法满足银行贷款要求的,可委托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受委托的银行和担保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利息和担保费用由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付,受委托单位不得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3)配套资助方式。主要适用于本市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有关部委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一般项目的配套资金不超过国家有关部委和广东省下达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国家有关部委和广东省有关部门下达计划时有特别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配套。在深圳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照国家要求配套。在深圳建设实施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在深圳建设实施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以及973和863等国家科技计划,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二)深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原市产业技术进步、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业奖励等与工业发展相关的专项资金整合而成。扶持的主要事项与标准1、工业投资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资助:(1)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的、且已备案或核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该项目银行贷款最长二年、不超过利息发生额的贴息扶持,一般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600万元。(2)对已备案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单一项目可享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上限为500万元,最长期限2年;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以支持小企业为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企业原则上不给予财政借款,同一企业借款次数不超过3次。(3)对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且经备案或核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国产设备使用情况,并参照行业差异,给予该项目实际投资额3-5%的补贴,一般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重点项目补贴不超过600万元。2、产业集聚基地及特色工业园建设项目的资助:(1)对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项目,给予不超过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投资总额30%的补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个园区按2元/平方米(占地面积)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规划补贴。(2)对经认定的产业集聚基地项目的建设单位,可按其规划面积给予不超过4000元/万平方米的规划费资助。3、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资助: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及示范平台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15%的扶持资金;每个重点项目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个示范平台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质量管理和工业设计项目的资助:(1)对经认定的品牌企业开展的品牌规划、诊断、广告宣传等活动给予不超过投入费用15%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补贴的次数不超过3次。(2)对列入我市创建区域品牌试点的行业建立的专卖场,每个专卖场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在国内具有相当品牌知名度的其他优势行业建立的专卖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列入我市创建区域品牌试点行业当年度区域品牌创建所有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为500万元;在国内具有相当品牌知名度的其他优势行业当年度区域品牌创建所有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为200万元。5、企业转型升级与增加值增长项目的资助:(1)对经认定的加工贸易内销、加工贸易转型项目,以年度为单位,1亿元人民币为基数,企业年度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金额较上年金额超基数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单一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纳税地方分成部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2)对经认定的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20%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上市公司、工业百强企业、出口百强企业和中国名牌企业给予财政奖励,新增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以内的,按新增工业增加值的5%奖励,新增工业增加值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增加5万元奖励。单一企业财政奖励最高额度为100万元。6、企业技术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助:(1)对经认定的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一次性给予建设资助300万元;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在300万元基础上增加建设资助资金200万元。(2)对经认定的优秀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其研发中心的提升项目,根据其研发用软硬件的投资情况,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个企业最多可申请2次提升资助。(3)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规模给予不超过其软硬件投资额的资助。7、节能与清洁生产项目的资助:(1)对经认定的节能与清洁生产项目,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经市工业主管部门评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或项目的实施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保供电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2)对经认定的节能与清洁生产等项目,一般企业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1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单位给予8万元审核费用补贴,用于支付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的咨询服务费用;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按能源审计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3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能源审计费用的补贴。(3)对经认定的节能与清洁生产项目,按该项目银行贷款给予全额贴息,一般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600万元。(三)深圳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原会展业发展、商贸流通业发展和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整合而成。扶持的主要事项与标准:1、商贸与餐饮企业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项目的资助:(1)利用银行贷款在深圳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其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部分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少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年期安排贴息;一般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20亿的大型连锁企业的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2)利用自有资金在深圳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其项目建设资金自有资金的部分,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但年销售额超过20亿的大型连锁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3、商贸与餐饮企业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开发电子商务平台等项目的资助:(1)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区内按照每年每平方米不高于100元予以补贴;特区外按照每年每平方米不高于120元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2)企业或行业协会开发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额(包括设计费用、编程费用、线路基础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4、商贸与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项目的资助:(1)商贸流通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等国际认证的,对其认证所发生的申请费、审核费、注册费等费用给予一次性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2)对服务外包企业获得CMMI/CMM3、4、5级(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或认证升级,以及通过PCMM、ISO27001/BS7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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