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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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深燃〔2003〕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的程序,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而制订,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第二章事故的分类和分级第四条事故的分类1、工伤事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员工人身伤亡事故。2、燃气事故:在燃气输配、灌装、装卸、使用、管理过程中,由于指挥错误、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其它原因,造成停气、燃气泄漏、爆燃、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送)设备、管道等设备或建(构)筑物等的损坏,从而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4、工程事故:由于保护不当和不按标准及规定要求施工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严重工程质量缺陷的事故。5、火灾事故:公司所属物业及工作场所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6、交通事故:机动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辗压、翻覆、失火或其他过失,并造成人、畜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五条事故的分级1、轻微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轻微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需住院或休息3个工作日(含)以内;(2)一次事故造成主要设备非正常停机1个工作日(含)以内;(3)一次事故造成局部停产1个工作日(含)以内;(4)一次事故造成地下燃气管网泄漏,漏点附近探测到液化气浓度达到报警极限;(5)一次事故造成户内燃气泄漏并发生闪燃;(6)一次事故造成汽车罐车罐体发生碰撞,但未漏气;(7)一次事故造成运瓶车上1—3个钢瓶漏气;(8)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以下。2、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需住院或休息3个工作日以上;(2)一次事故造成主要设备非正常停机1—3(含3)个工作日;(3)一次事故造成主要场站(清水河东、西站、回龙埔气站、罗芳气化站、清水河气化站、南油气化站、55区气化站)全面停产1个工作日(含)以内。一般场站(所有瓶组站、其他气化站、瓶装门市)全面停产3个工作日(含)以内;(4)一次事故造成地下燃气管网泄漏,在24小时内可确定漏点,并在50米范围内的地下设施中,探测到液化气浓度达到报警极限;(5)一次事故影响到2000户(含)以下用户正常用气;(6)一次事故造成户内燃气泄漏并发生燃气爆燃,影响周围用户3家以下;(7)一次事故造成汽车罐车空车发生颠覆或发生空罐车泄漏;(8)一次事故造成运瓶车上4—9个钢瓶漏气;(9)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10万元(含10)。3、严重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1—3人;(2)一次事故造成主要设备非正常停机3个工作日以上;(3)一次事故造成主要场站(清水河东、西站、回龙埔气站、罗芳气化站、清水河气化站、南油气化站、55区气化站)全面停产1—3个工作日(含3)。造成一般场站(所有瓶组站、其他气化站、瓶装门市)全面停产3—7个工作日(含7);(4)一次事故造成场站无法控制的泄漏;(5)一次事故造成地下燃气管网严重泄漏并发生燃气爆燃,地下井盖被掀起;(6)一次事故造成地下燃气管网严重泄漏,在24小时内无法确定漏点,并在50—100米范围内的地下设施中,探测到液化气浓度达到报警极限;(7)一次事故影响到2000—5000户(含)用户正常用气;(8)一次事故造成户内燃气严重泄漏并发生燃气爆燃,影响周围用户4—9家;(9)一次事故造成汽车罐车重车发生颠覆或发生重罐车泄漏;(10)一次事故造成运瓶车上10个以上钢瓶漏气;(11)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50(含50)万元。4、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4—9人;(2)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下;(3)一次事故造成主要场站(清水河东、西站、回龙埔气站、罗芳气化站、清水河气化站、南油气化站、55区气化站)全面停产3个工作日以上。造成一般场站(所有瓶组站、其他气化站、瓶装门市)全面停产7个工作日以上;(4)一次事故造成场站燃气爆燃并引起重大火灾;(5)一次事故在重大事件时段、重点地段、重要场所、人员密集区域发生燃气爆燃并影响重大;(6)一次事故造成地下燃气管网重大泄漏并发生燃气爆燃,地下井沟盖板被连串掀起;(7)一次事故造成高层楼宇地下室发生燃气爆燃并引起重大火灾;(8)一次事故影响到5000户以上用户正常用气;(9)一次事故造成公福用户场所发生燃气爆燃并影响重大;(10)一次事故造成户内燃气重大泄漏并发生燃气爆燃,影响周围用户10户以上;(11)一次事故造成汽车罐车重车发生泄漏并爆燃;(12)一次事故造成运瓶车发生燃烧或爆炸;(13)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100万元(含100)。5、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10人以上;(2)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3)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六条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1、发生轻微事故、一般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2、发生严重事故、重大事故时,由集团公司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3、发生特大事故时,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调查。第七条负责各类事故组织调查的各级主管部门为:1、工伤事故的调查由工会主管部门负责;2、燃气事故的调查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4、工程事故的调查由技术主管部门负责;5、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物业主管部门负责;6、交通事故的调查由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事故发生后,各级单位应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别,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业技术知识或技能;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第九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事故处理意见;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及对事故处理过程的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二条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第十三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安全责任规定和集团公司奖惩规定,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扣除该单位安全考核分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扣除该单位安全考核分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1、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2、在安全管理过程中,不实施已颁布的安全技术措施,也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6、发生事故后,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人。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意见审批权限: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处理,报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2、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由集团职能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3、特大事故由集团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第五章事故报告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1、轻微事故的报告:当事员工应立即报告事故地具体负责人,之后将事发前后经过报告本部门领导;本部门领导应将事故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2、一般事故的报告:当事员工应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在充分了解情况后,于24小时内形成文字材料报告本单位当月值班领导和主管安全领导。事故处理完毕后,本单位主管安全领导应将处理情况报告本单位经理。3、严重事故的报告:当事员工应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同时由部门领导报告本单位当月值班领导和主管安全的领导及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接报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处理事故的过程中,本单位当月值班领导和主管安全的领导,在充分了解现场情况后应随时将现场详情报告本单位经理。事故处理完毕后12小时内,事故涉及单位必须向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提交《事故快报》。4、重大事故的报告:当事员工时应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本单位经理,本单位经理在了解现场情况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当月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接报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涉及单位领导应随时将现场情况报告集团公司当月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集团公司当月值班领导在充分了解事故详情后,通知主管领导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事故处理完毕后12小时内,涉及单位必须向集团有关部门提交《事故快报》。最后由总经理、董事长责成相关部门统一上报市有关部门。5、特大事故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由总经理、董事长责成相关部门立即上报市里有关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随时将现场抢险进展情况报告市里有关部门。事故处理完毕后12小时内,涉及单位必须向集团有关部门提交《事故快报》。最后由总经理、董事长责成相关部门统一上报市里有关部门。第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交通事故先报交警。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第十九条按照事故大小级别,以发生事故单位为主成立相应级别的现场指挥部,并由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处理事故。第二十条事故报告的内容:1、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采用电话等口头形式报告,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性质等情况。2、当发生了严重以上的事故时,除采用电话等口头形式报告以外,还须以《事故快报》形式报告,其内容如下:(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2)事故处理经过的简述;(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4)采取的防范措施。3、在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发生事故的部门及单位应在7日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写出正式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其内容有:(1)事故单位名称、发生部门、时间、地点;(2)事故类别、性质;(3)事故伤亡人数及情况:包括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4)事故经过:包括事故现场描述、示意图、区域位置图、工艺流程、设备图,并注明设备、设施的型号或外形尺寸;(5)事故现场处理情况:包括事故现场作业经过、抢险人员;(6)事故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并附计算依据;(7)事故原因;(8)事故现场的录像和图片资料;(9)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10)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每月28日前,各单位将本月各类事故详细汇总填写《事故月报表》,属燃气事故的还需填写《抢险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完毕后的汇报程序1、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事发部门领导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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