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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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三章无公害农产品第一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保证产地认定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工作。第三条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下载获取。第四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六条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第九条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第十二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在本程序发布之日前,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认定并颁发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可以换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第十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程序可以制定本辖区内具体的实施程序。第十六条本程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节无公害农产品申请认证程序第一条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具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有效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第二条申请人从中心、分中心或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领取,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下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第三条申请人直接或者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向申请认证产品所属行业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3)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现状评价报告》(2年内的);4)产地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6)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9)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10)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11)申请认证产品上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和病虫草鼠害防治记录);12)“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1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详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申请书)。第四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第五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六条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工作。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和专家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内完成检查工作。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八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第九条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十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时)和产品检验的审核工作。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一)同意颁证的,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二)不同意颁证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中心根据申请人生产规模、包装规格核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本程序重新办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提出投诉。第十四条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第十五条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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