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附例(第1156章第23条)[1997年10月31日](本为1997年第504号法律公告)第1156A章第1条释义(1)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条例中已予界定的词语在本附例中具有相同的涵义。(2)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土壤”(soil)包括泥土、沙土、粘土、泥炭土、石块及泥浆;“车辆”(vehicle)包括手推车、货车、单车、三轮车、滑板、滚轴溜冰鞋、汽车及其他陆上交通工具;“狩猎器件或工具或陷阱装置”(huntingortrappingdeviceorimplement)包括一切火器、气枪、弓箭、弹叉或弹弩、网、罗网、圈套、毒药、有毒武器、飞镖、粘鸟胶、化学品、陷阱、诱饵、子、强光装置、及任何作挖掘、切割或燃烧用的工具,以及任何可合理地用作上述器件、工具或装置所作用途的器件;“动物”(fauna)包括植物以外的所有野生生物,以及任何动物、禽鸟、鱼类、两栖动物、爬虫、昆虫、哺乳动物,并包括动物在其任何成长阶段的部分(不论该等动物是尚未出生的、活的或是已死去的);“植物”(flora)包括─(a)木材、树木、灌木与真菌;及(b)根、芽、嫩枝、叶、花、果、块茎、树枝、球茎、根茎、枝条、压条、接枝、种子及植物2的任何部分(不论是活的或是已枯死的);“游人”(visitor)指经由执行董事标示和指定的入口及按照入场条件进入园地内的任何公众人士(受托人、董事局成员或受雇于公司的人士除外);“园地”(Garden)指本条例中所述的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管理人员”(keeper)指执行董事根据第2(2)条委任为园地管理人员的人士。(3)本附例并不适用于受托人、董事局成员及受雇于公司的人士。第1156A章第2条执行董事及管理人员(1)为更佳地管理园地的任何部分,董事局可酌情将赋予它的权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授予执行董事。(2)执行董事可委任园地管理人员,以协助其控制在园地内的人士及处理园地的一般管理工作。(3)执行董事拥有管理人员的权力与权限。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对管理人员的提述包括执行董事。(4)执行董事如认为为妥善履行公司的职能与园地的功能而属合适和有必要,可以书面豁免任何人遵守本附例的部分条文。(5)管理人员如指示任何人须遵守本附例,则在该人提出要求时,得向该人出示其获委任为管理人员的委任文本。第1156A章第3条进入园地(1)在符合本附例的规定及董事局或执行董事所合理施加的条件下,园地或其中任何部分均向所有人士开放。(2)任何人只可经由执行董事所标示和指定的入口,并按照入园条件进入园地。(3)园地或其中任何部分,在执行董事藉张贴于园地的正式布告板上的命令所指明的时段与日子向游人开放。(4)除经执行董事书面批准外,未满16岁的人须由一名至少满18岁并对该名年幼人士的活动负责的人陪同。3(5)除非经管理人员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在园地或其任何部分已关闭不让公众进入或逗留的期间进入或逗留于园地或该部分。(6)任何并非游人、管理人员、公司的雇员、受托人或董事局成员的人,在未经执行董事或(如执行董事不在时)管理人员批准的情况下,均不得进入园地。第1156A章第4条妨碍任何人或管理人员任何人不得在园地的任何部分─(a)故意妨碍、骚扰、干扰或烦扰正在恰当地使用园地的该部分的任何其他人;(b)故意妨碍、骚扰或干扰执行董事或管理人员履行其职责,或故意妨碍、骚扰或干扰公司所合法雇用或聘请进行任何园地陈设或维修的人;或(c)未经执行董事或管理人员同意,进入或逗留于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入园地内用作贮物、办公室或工作场所的部分。第1156A章第5条指示任何人离开的权力(1)如─(a)管理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经或即将犯本附例或《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所订的任何罪行(包括与“公众地方”有关的罪行);(b)任何人拒绝服从管理人员为执行园地的妥善管理而向其发出的任何合理命令,管理人员即可指示该人即时离开园地或其任何部分。(2)任何人没有按管理人员的指示离开园地或其任何部分,即属犯罪。(3)在管理人员指示任何人离开园地或其任何部分后,如该人没有离开,则管理人员可将该人逐出园地或该部分。(4)管理人员可以将并非游人的人逐出园地。第1156A章第6条要求出示许可证等的权力(1)根据本附例获批给许可证的人须应管理人员的要求,出示许可证,并同时出示身分证明文4件,以供管理人员查阅。(2)如管理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犯本附例所订的罪行,他可─(a)要求该人出示身分证明文件;(b)搜查该人及其物品;及(c)检取管理人员有理由相信与犯上述罪行有关连的一切植物、动物、商品、物品或东西。(3)执行董事须保留根据本条检取的任何东西,直至关于所指称罪行的任何法律程序完成或中止为止,执行董事之后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该东西。执行董事可采取必要的步骤以保存任何被检取的东西,但即使有任何被检取的东西毁消,公司与执行董事均不须负上法律责任。第1156A章第7条扣留的权力(1)如管理人员有理由相信在园地内发现的任何人已犯或正犯任何下列罪行─(a)属袭击性质的罪行并有人受伤;(b)关乎毁坏财产的罪行;或(c)关乎将植物或动物移离园地,或从园地的某一部分移至另一部分的罪行,执行董事或管理人员即可扣留该人。(2)管理人员在扣留该人后,如他能够的话,必须尽快将该人带往执行董事的办公室;否则,管理人员必须尽快联络执行董事。(3)执行董事可于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a)召唤警方,并扣留该人直至警方到场为止;或(b)释放该人。(4)如该人获释,则除非执行董事另有指示,否则该人须立即离开园地。第1156A章第8条入场费(1)董事局可厘定进入园地的入场费及进入园地的某一特定部分的另外费用,该等费用由董事局藉张贴于园地入口及园地的该特定部分入口的正式布告版上的告示而指明。(2)游人进入董事局已指明须收取入场费用的园地或园地的某一部分时,须缴付董事局所厘定5的费用。(3)董事局可指示将园地或园地的某一部分拨出,专供一名或多于一名游人按照董事局所厘定的收费(或豁免收费)及条件使用。第1156A章第9条园地的一个或多于一个拨作指定活动用途的部分(1)董事局可以将园地的某一部分拨作特定活动用途。(2)董事局须在园地内所拨出的部分的显眼地方张贴告示,描述所拨出的部分,及拨出该部分所用作的活动用途。(3)任何人在使用园地某一部分并参与拨出该部分所用作的活动时,不得─(a)进行拨出该场地所用作的活动以外的活动;(b)干扰任何其他人进行该活动;(c)在未经其他已占用该部分的人的许可下或未经管理人员的许可下,开始在已被占用的部分进行该活动,除非董事局是将该部分拨给该等其他人使用一段特定期间,而该期间已经届满。第1156A章第10条财产的保护任何人不得─(a)损毁或伤害任何植物或动物、构筑物、改建物、园地任何部分内或围绕园地任何部分的墙壁或栅栏,或园地内的任何设备或装饰物;(b)攀爬园地任何部分内或围绕园地任何部分的墙壁或栅栏,或攀爬树木,或障碍物、栏杆、柱子或其他构筑物;(c)将任何植物或动物从园地的任何部分移至另一部分或移离园地,或将属于园地的工具、设备或车辆从园地的任何部分移至园地的另一部分或移离园地;(d)携带或管有任何照明弹、火焰枪、火气球或其他相类的器件;(e)生火或用火,或为一群用火者的一员,不论火是否由该群人中的任何人所生起;或(f)以可能引起火灾的方式抛弃任何火柴、打火机、香烟、烟斗、灰烬或其他物质。6第1156A章第11条场地、阶地与花圃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在下列地方内或下列地方上步行、奔跑、站立、坐下或躺卧─(a)有告示显示为不准践踏的任何草地、草皮或其他地方;或(b)阶地、园圃、灌木或植物或任何正在整理作为园圃、或供种植树木、灌木或植物的场地。第1156A章第12条植物与土壤的保护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a)搅扰、移走或移动任何土壤;(b)切割、摘取、拔去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任何植物、苔藓、地衣或其他形式的植被或任何草皮。第1156A章第13条湖、池塘与动物的保护任何人不得─(a)在湖、池塘、溪涧或水中游泳、沐浴或洗濯;(b)未经管理人员许可而在湖、池塘、溪涧或水中涉水;(c)弄污或污染湖、池塘、溪流或水;(d)捕捉、取去、伤害、消灭、毁坏、移动、打扰、虐待或骚扰任何动物或任何巢、穴或栖息处;或(e)张开或使用网,或放置或使用圈套或其他器件或方法,以捕捉、伤害或消灭任何动物。第1156A章第14条游人及动物等(1)除经执行董事明确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园地内管有下列各项或将其带进园地─(a)任何家畜或农畜、禽鸟、鱼类;(b)任何动物;或(c)任何植物。(2)第(1)款不适用于陪同失明或弱视人士的引路犬。(3)获得批准携带家畜进入园地的人须将该家畜置于恰当控制下,并应有效地管束该家畜,以免它─7(a)对任何人造成烦扰;(b)骚扰或打扰任何动物;及(c)进入任何湖、水池、溪涧或其他有水的地方。(4)执行董事可要求携带犬只进入园地的人替犬只系上牵引带以管束它,并给它戴上口套。(5)管理人员可检取任何被发现违反本附例的规定而在园地内的动物,并将它交给渔农自然护理署或爱护动物协会看管。(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第1156A章第15条车辆(1)除经执行董事以书面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带进园地的任何部分或乘坐车辆进入园地的任何部分,亦不得在园地内运输物品。(2)如董事局拨出在园地内的某场地供指明类别的车辆停泊,则本条并不禁止任何人驾驶车辆从园地的入口沿直接路线驶往于园地内拨作车辆停泊用的场地或在该场地内驾驶车辆。(3)第(1)款不适用于─(a)任何以人手推动、拉动或携带只供运载儿童或伤残人士的轮椅、婴儿车或相类的车辆;或(b)在园地的某一部分由儿童在园地该部分的管理人员同意下使用的任何三轮车。(4)如任何人将车辆带进园地的某一部分,他在所有时间均须将车辆保持在道路上,并不得在下列地方驾驶、乘坐或停泊车辆或使车辆在其上越过─(a)任何花圃、灌木、植物或正在整理作为花圃或供种植任何树木、灌木或植物的场地;(b)董事局藉在园地内显眼之处设置的告示而禁止在其内驾驶、乘坐或停泊车辆的园地任何部分。(5)掌管在园地内的车辆的人须按照管理人员藉讯号或其他方式作出的指示停车或前进。(6)掌管在园地内的车辆的人须遵守执行董事所指定的关于速度限制及驾车方式的标志与指示。(7)除经执行董事明确批准外,任何人不得使用园地内的直升机升降场。第1156A章第16条一般行为8(1)任何人必须遵守秩序,行为举止须合乎体统,并须穿恰当的衣服。(2)任何人的行为举止不得对他人造成滋扰。(3)任何人的行为举止必须以安全为原则。(4)任何人─(a)必须在小径和道路上行走(根据本附例规定并非供公众人士使用的小径与道路除外);(b)不得进入在园地内任何阶地上的小径或梯级,或通过园地内任何阶地而进入任何小径或梯级;(c)不得进入任何已用锁链、栏杆、栅栏或闸门封闭,或附有标志说明已经封闭或不得进入的构筑物、地方、小径或道路;(d)必须遵守一切为提供指示、规管活动或安全而竖立的标志;(e)必须远离任何施工地区及机器;(f)不得使用淫亵性言语以致令人烦扰;(g)不得随地吐痰、抛掷扔弃物、纸张或废弃物,但吐进或抛进为此用途而设的桶或容器内则除外;(h)不得管有或释放任何具危险性或导致污染的化学品、杀虫剂、毒药或其他污染物;(i)未经执行董事书面批准,不得收集施舍或索取金钱;(j)不得在园地内放风筝、模型飞机、气球或其他器件;(k)未经执行董事书面批准,不得操作或演奏任何乐器或其他器具(包括任何音响器件、扬声器、留声机或无线电器具)或以该等乐器或器具制造声响,亦不得唱歌或叫喊;(l)未经执行董事书面批准,不得作广告宣传、发表公开演词、讲章、祈祷语句、经文或教义,或举行或参与《公安条例》(第245章)所界定的公众聚集、集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