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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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背诵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关于琐碎易考知识点夏朝的监狱多称为圜土,夏朝的中央监狱是夏台,夏朝的监狱又称为夏台或均台;商朝的监狱也叫圜土,商朝关押要犯的监狱叫做囹圄,它的监狱又称蜣里。西周中期出现了契约制度。商鞅改法为律,是强调法的普遍性,而不是强调公平。西周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成为断狱;秦把讯问被告叫做讯狱,把庭审案件叫做治狱。秦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犯罪;秦朝把杀伤人,盗窃等严重的犯罪称为公室告;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称为非公室告;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区别在于官府是否受理不同。汉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二种:告诉和举劾。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汉律60篇(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仅仅这4个,不包括其他任何法律)标志着汉朝法律框架的基本形成。过失犯罪在西周被称为眚,在秦朝被称为不端。偶犯在西周被成为非终西周时的士制百姓于刑之中指的是司法官在适用刑法不可畸轻畸重,而不是指的立法方面的问题;西周时的毁,掩,窃,盗分别指的是什么P分析386页;西周时专门管理契约的官员叫司约,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叫质人,买卖大宗交易如牛马使用质,买卖兵器等小件物品使用剂;西周六礼中的纳采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纳征或纳币指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晚期确立,至西周则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西周最高司法官名为大司蔻;西周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刑事案件交纳的诉讼费为均金,民事案件交纳的诉讼费为束矢,西周时首创五听。郑国铸刑书,遭到晋国叔向(国将亡,必多制,其此谓之乎)的反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要分明哪句话是叔向说的,哪2句话是孔子说的,实际上把叔向说的话记死就行。汉朝的《附益律》是为了抑制诸侯势力,《尚方律》是为了抑制官吏随意提升品级,《上计律》是为了考核官吏业绩,《汉官旧仪》是规定官制的。汉朝有传复制度即在审讯取得口供以后,再次审讯犯人,以求定案有据。西汉被告的口供称为辞服。秦朝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要注意区分不直和纵囚的含义。西汉诸侯官吏与诸侯王接为一党为阿党;中央朝臣外附诸侯构成附益。西汉的地方政权结构分为郡县2级,而东汉末年则为州,郡,县**,这是因为西汉武帝时设置的监察区州演化为了州。曹魏律和大业律为18篇;晋律和北魏律为20篇;北齐律,开皇律,唐律疏义,宋刑统都为12篇,其中开皇律和唐律都为12篇500条。北周规定流刑为五等,北魏增加鞭刑与仗刑,北齐北周继承使用。宫刑的废除始于北朝西魏,北齐时最终废除了宫刑。北齐时正式设立了大理寺,大理寺由廷尉扩大该称而成。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皇帝发布的命令),封诊式(司法机关审案的原因,治狱程序等),法律答问(相当于后世的律疏),廷行式(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即判例);两汉时期,以律,令,科(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单行禁条),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行为为:律,令,科(北朝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比,格,式;北魏编有《别条权格》,东魏编有《麟趾格》,但是他们都是刑事法律性质,不用于隋朝和唐朝时期的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唐朝的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性质),式,典。唐朝私贱民中,奴婢的地位最低;唐朝规定了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成丁的年龄为21-59岁;唐朝还规定国有土地主要是口分田,职分田和公廨田,私有土地主要是永业田和部分宅地。秦朝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要注意区分不直和纵囚的含义。西汉诸侯官吏与诸侯王接为一党为阿党;中央朝臣外附诸侯构成附益。西汉的地方政权结构分为郡县2级,而东汉末年则为州,郡,县**,这是因为西汉武帝时设置的监察区州演化为了州;宋朝的地方机构分为路,州,县**。晋律又名泰始律又名张杜律,以刑宽禁简而著称,也是三国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经同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北魏律是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成,这个你可以这样记。综合比较,北魏律在指南上是在晋律后面讲的,你可以看成是综合比较晋律,而取精用宏则可以想象为取晋用宏,这样死也不会忘记了:)北齐律是代表三国南北朝时期最高水准的法典,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开皇律就是以北齐律为基础制定的。开皇律的特点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秦时的课→汉朝的科→北魏的格;东魏《磷脂格》,北魏始以格代科;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式为形式的法典。晋律首立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八议在曹魏时正式入律,这个你可以记为曹操这个王八蛋也就是曹王八对应曹魏时八议;官当在《北魏律》时正式入律,可以记为为官因为官当制度是为当官的设置的,同时指南上也提到官当也规定在陈律中;重罪十条规定于北齐律中;北齐时废宫刑,增加鞭刑与仗刑,并改廷尉为大理寺,大理寺在清末司法改革时被改为大理院。三国南北朝时期首立死刑复奏制度与登闻鼓直诉制度。北魏重枷,大仗逼供;南梁测罚,南陈测立。封建五刑制度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武德律是唐朝立法的开端,它以开皇律为基础;贞观律标志着唐朝的基本法典即告定型;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成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力的代表性法典。隋朝流刑分为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即1000-1500-2000;而唐朝的流刑在隋朝的基础上长度提高了1000里,且要服劳役,即2000-2500-3000(皆劳役一年),唐朝和隋朝一样都是以500里相差,另外唐朝还有加役流(流3000里,加劳役3年)以作为死刑的宽贷刑;隋朝和唐朝的徒刑一样(1-1.5-2-2.5-3年分为五等各以半年相差);隋朝和唐朝的仗刑一样(60-70-80-90-100分为五等各以十相差);隋朝和唐朝的笞刑也一样(10-20-30-40-50分为五等各以十相差);元朝改变了隋唐朝以来的笞仗刑,具体表现在仗刑分为67-77-87-97-107五等,笞刑则以7为起数分为六等即7-17-27-37-47-57,因此元朝这个变态的民族的笞仗刑一起分为11等。唐朝时,借一般指使用借贷,贷一般指的消费借贷,因为古代都提倡帮助他人,所以借一般是指借去用,就象我们小时借别人橡皮擦一样,所以借指的使用借贷,借来用以后,原物仍然存在,而消费借贷则是把别人的东西借来消费掉了:)有息的借贷成为出举,无利息的成为负债,这与我们今天的思维正高相反。唐朝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管会同审理,成三司会审;派出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则称为三司史。明朝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司会审,因为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明九卿会审指的是六部尚书与左都御史,通政使与大理寺卿。《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遍敕开始于北宋太祖《建隆新编敕》遍例开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南宋神宗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南宋遍《淳熙条法事类》,为元典章的形成提供了蓝本。凌迟首用于五代,至南宋颁庆元条法事类时成为法定刑,至明朝时大明律正式入律,至《大清现行刑律》删除。从夏商至三国南北朝时期,因时代久远,指南和分析上只关注他们的刑事立法,而基本上没有对刑罚制度的关注,因此,关于刑罚制度我从宋朝时谈起。宋朝的刑法制度包括折仗法,刺配刑,陵迟刑三种;元代的刑罚比较残酷,主要的是讲唐朝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了以七为尾数,因而使笞杖刑由十等变为了十一等,还有就是它的烧卖银(杀人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明朝是个变态的朝代,创设充军刑(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创设臭名昭著的廷杖制度;清朝主要是发遣制度(比充军重的刑法,明朝发遣的只限于军官和军人,永远不得会原籍;清朝发遣的范围扩大,但是有机会返回)。宋朝的监察制度(重要):监察御史(察院的长官)负责监察京外官吏,殿中侍御史(殿院的长官)负责监察廷殿内的官员活动,侍御史(台院的长官)负责监察中央百官。选择题可以出为:负责监察中央百官的是侍御史或者出成是某某的长官。宋朝首立审判分离制度与翻异别推制度(改换法官审理称为别推,改换司法机构审理称为别移,犯人翻异不得过三);宋朝在民事诉讼上规定了务限法(每年10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受理民事案件,其他时间不受理)。在财产继承方面,宋朝有很大的进步,宋朝沿袭以前的遗产兄弟均分制,并且首次规定在室女可以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和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规定了户绝之家财产继承的办法(立继从妻称立继,立继从尊长称命继);元代法律始正视奸生子。宋朝将一般卖卖称为绝卖,而将先预付后收取物价值的买卖称为赊卖;宋朝时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与我们现在相反,真是郁闷!宋朝的借指使用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贷指消费借贷(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至元新格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使元代法典至定型;元典章以六部分篇是大明律的滥觞,大明律附载五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已经有先例,元典章不是中央政府颁布的而是地方政府颁布的.在婚姻与继承制度方面,元朝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婚书是成立婚姻必备形式要件,同时,元代始为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明代家长主婚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元代宣政院主管僧人刑民案件;大宗正府主管蒙古人案件。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后来将律例合遍为一书,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和遍的先河;大明会典乃仿唐六典而做,其中的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地方行政结构分为省,府,县**,明朝刑部设十三清吏司,而清朝刑部设十七清吏司.清朝秋审,朝审皆源于明朝的朝审;大审为明朝独有.清朝顺治时颁布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雍正时颁布大清律集解,乾隆时颁布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集大成者;大清会典(编撰原则是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开始于康熙,终于光绪,经历康熙,雍正,乾隆,嘉靖,光绪五朝;则例自清朝康熙始制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在诉讼程序上,笞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徒刑案件由督抚作出判决(意即州县长官只能处理笞杖刑案件,督抚只能处理徒刑案件,其他案件都要上报更高级的机构审理);死流刑案件则要上报刑部;发生在京师地区的死刑案件由刑部直接审理,由皇帝勾决。发谴乃清朝独创,指南上说充军乃明创造,但是分析上说充军存在于宋元,至明广为运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曹琨)〉是中国近代宪法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历史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关于审级:清末为四级三审;北洋政府为四级三审和清朝一样;南京国民政府为**三审制,第**为法律审;工农民主政权为四级二审制;抗日民主政权为**三审制;解放区民主政权为**终审制(大区,省,县**)。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时期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一刑轻法,这样记!把开头几个字记死!什么时间都能想起来。);秦朝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缘法严,我是按缘法严记的,现在不知道多牢固,怎么也忘记不掉。);汉朝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明朝刑乱国用重典,明刑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修宪法的指导原则为大权统一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是中外通行,有裨治理。领事裁判权以1843年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中;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以1868年在《上海洋径滨设官会审章程》中确立;观审制度于1876年《烟台条约》中确立;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颁布《十九信条》;1910年颁布《大清现行刑律》;1912年颁布《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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