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练习题—推荐!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刑法简答题:●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答案要点]成立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1分)(2)犯罪未得逞(1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1分)类型(4)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区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1分)(5)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区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1分)处罚原则(6)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分)●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分类。[答案要点]成立条件:(1)主体条件: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2)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作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三种情况:一是共同实行行为;二是共同预备行为;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3)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要求;明知;彼此沟通、互相联络。(4)客体条件:侵害的为同一客体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2)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答案要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特征有:(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这是本章的同类客体,其下的具体各罪名,再分别对应各直接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主要是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所以是否构成对不特定对象的威胁是其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主要区别;(3)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而且对于本专题中的过失犯的主观方面的过失往往和故意混合在一起,其意思是行为一般是故意,而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往往是过失。(4)犯罪主体要件,基本上为一般主体,其中有部分犯罪要求具有特殊身份。●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答案要点](1)主体不同:侵占罪为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分)(2)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对象限于代人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财物。(2分)(3)情节不同:侵占罪要求有经所有权人要求仍拒不归还的情节;而职务侵占罪无此要求。(2分)●简述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和我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答案要点:(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犯罪中止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必须是在犯罪的过程中停止了犯罪;必须是自动地停止了犯罪;必须是彻底地停止了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3)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必减免主义的处罚原则,即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简述包庇罪和伪证罪的界限。答案要点:(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犯罪的场合不同。前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后者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3)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后者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4)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后者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辨析题:●请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进行辨论。[答案要点](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有无与形式,既遂与未遂,共犯能否成立等,所以影响到责任的判断。(2分)(2)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和罪名构成及处罚认识错误。一般情况下,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2分)(3)事实认识错误包括行为认识错误(性质认识错误与手段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等。(2分)(4)对行为手段认识错误与对行为对象认识错误会对诸如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停止形态以及罪与非罪产生影响;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定罪。(2分)●请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从重处罚”进行辨析。[答案要点](1)这种说法不正确。(2分)(2)我国刑法对于主犯的规定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分)(3)前者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后者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分)(4)主犯不是法定加重刑情节,如无特殊规定,应直接按照具体罪行所对应的法定刑处罚即可。(2分)●请对“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中止存在于所有犯罪构成中”进行辩析。答案要点:(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因此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犯罪与否的问题,而没有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分。(2)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然只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就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无所谓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法条分析题:●刑法第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法条确认的犯罪构成。(2)该法条中结构有哪些特点?(3)该条中“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含义是什么?(4)该法条中“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属于何种罪状结构?[答案要点](1)①犯罪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1分)②客观方面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1分)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1分)④主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1分)(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2)该法条的结构为条款项多层次结构。(1分)主法条为第一款,该款下设有四项,其后再接本条的第二款、第三款。(1分)(3)指明本罪适用于单位。单位犯罪必须要由法律明文规定,否则该犯罪的主体不能由单位构成。(1分)点表明本罪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分)处罚的依据是本条前款的规定。(1分)(4)属于空白罪状。即本法不规定该罪状的具体内容,而要以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标准来确定。(1分)●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是什么?(2)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3)举例说明刑法条文中盗窃特定对象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情况。(4)举例说明刑法条文中盗窃罪的法条竞合犯。答案要点:(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是:盗窃罪;罪状的描述类型是:引证罪状。(2)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3)刑法条文中还规定了: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盗窃增值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盗窃罪的法条竞合犯有: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质罪。●甲是某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甲于2004年7月和乙合谋,制造虚假的健康证明,为病危的乙父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结果乙父3个月后病逝,甲帮助乙理赔,获得保险公司20万元的保险金。2004年10月和乙合谋,将乙投保的小车烧毁,期望再次骗取保险金。结果由于乙的小车停放在小区的地面停车场,当晚刮风较大,将停放在附近的丙、丁的车一并烧毁,并毁坏了小区的部分公共设施。甲在帮助乙理赔的过程中,被公司工作人员丁发现甲乙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乙曾在1995年刚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1998年5月刑满释放。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简单说明理由。(2)乙的行为构成累犯吗?为什么?(3)对甲乙的两次保险诈骗行为应数罪并罚吗?为什么?答案要点:(1)甲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的共同犯罪。甲乙在第一次保险诈骗行为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构成保险诈骗罪。甲乙在第二次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时,采取放火的方式造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严重的财产损失,虽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骗取保险金,但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未遂,按照保险诈骗罪(未遂)和放火罪数罪并罚。(2)乙的行为不构成累犯。一般累犯,要求后罪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特别累犯,要求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乙的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后罪不是,前罪执行完毕的第6年犯保险诈骗罪,皆不符合累犯的要求,不构成累犯。(3)对甲乙的两次保险诈骗行为原则上不需要数罪并罚。对于行为人犯同种数罪的,只需在足以使实际处罚结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作为一罪从重处罚。●某甲之子看中一款进口高档山地车(市场价值2800元)。某甲遂找到无业人员某乙,要某乙给他搞一辆,双方约好按800元付费。某乙经多方观察发现张某家中有这样的车,即叫来某丙、某丁与其一起行窃,二人当即表示同意。三人约定当晚12点在张某家院墙外边见面,由某丙在外望风,某乙与某丁进张某家盗车。某丁回家后,经其兄劝阻,感到此事不能干,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某乙与某丙则按时赶到,见某丁迟迟不来,便由某丙在外望风,由某乙一人进入张某家盗车。由于车辆较重,在搬出围墙时发出声响,被张某发觉抓住某乙。某丙见势不妙骑车先行逃走。某乙踢倒张某后翻墙逃走,出卖得款后某乙分给某丙200元。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2)本案涉案人员中何者构成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何种地位?(3)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要点](1)甲乙丙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1分)甲构成盗窃罪,(1分)乙构成抢劫罪,(1分)丙构成盗窃罪,(1)丁构成盗窃罪。(1分)(2)甲、乙、丙、丁构成共犯,(1分)甲是教唆犯,甲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作用,所以甲应该是从犯。(1分)乙是实行犯,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1分)丙、丁在本案中起次要的帮助作用,是帮助犯,是从犯。(2分)(3

1 / 1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