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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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陈信勇(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摘要】在过去的20年间,法律社会学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本文从我国法律社会学兴起的历史背景分析入手,阐述了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人员介绍外国法律社会学理论和建构本国法律社会学理论体系的状况,并提出了本学科的重点研究领域和若干发展建议。【关键词】法律社会学;发展;中国【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TheDevelopmentofLegalSociologyinChinaCHENXinyong(CollegeofLaw,ZhejiangUniversity,Hangzhou310028)Abstract:LegalsociologyinthepasttwentyyearshasbeenmaderapidprogressinChina.BeginningwithastudyofthehistoricalbackgroundofChina’sLegalsociology,ThispaperexpoundesthatChineseresearchworkersintroducesforeigntheoriesonlegalsociologyandestablishesnewtheoreticalsystemsonit.Theauthoralsomakessomesuggestionsonthenewgrowingofthissubjectandit’smainresearchingdomain.Keywords:LegalSociology;development;China法律社会学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并于20世纪在西欧、美国等地得到了发展。在中国,这一学科的发展却滞后了近80年。从现存的文献资料看,我国1980年以前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是非常薄弱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我国解放前的社会学研究除社会学原理研究外,也涉及诸如农村社会学、都市社会学、人口社会学、家庭社会学等部门社会学领域,但因社会背景和学科发展的限制,法律社会学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1]。汇集全国三十余家大型图书馆自清末以来社会学藏书目录的《社会学参考书目》一书所载法律社会学著作也仅见庞德的《社会法理学论略》(陆鼎揆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2]。建国以后直至80年代前夕,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对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进行考察,可以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80年代法律社会学兴起的背景分析法律社会学学科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兴起,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其兴起与以下的社会背景有密切的联系:1.改革开放推动了前所未有的、急剧的社会变迁,同时也引发出诸多社会问题,法律整合的任务异常艰巨。社会学界较为一致地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1期。在这个社会转型期内,社会结构发生较为明显和频繁的变化,社会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时有失衡,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时有脱节,在某些时段和社会领域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聚合力弱化和社会离心力增强的现象。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乃至婚姻家庭领域可能出现某些社会问题甚至社会动荡。承担社会整合任务的法律制度面临着尖锐的挑战。2.在社会转型期内产生的诸多社会法律问题为原有的法律制度、法学理论所难以承受,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某些论断和方法使法学工作者产生困惑。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产生了探讨新型法制轨道和更新传统法学理论的强烈使命感;法律的社会现实和若干重大法学理论问题的论争则使中国的法学工作者日趋成熟,增强了创设新的法学学科、获取新的研究方法的勇气和能力。3.社会学学科的恢复和发展是法律社会学兴起的重要前提。法学工作者发现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法学所用,能够弥补传统法学理论存在的一些不足。我国社会学学科在80年代的蓬勃发展促成了众多部门社会学(如人口社会学、婚姻家庭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科学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文化社会学、城市社会学、农村社会学等)的兴起。法律社会学正是在中国社会学分科发展的潮流中确立起学科地位的。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思想解放运动是法律社会学兴起的重要思想条件。宽容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新观点、新思想和新学科的产生。在法学理论领域,以法理学(法哲学)为主流,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学、法律经济学等新学科相继涌现,这些新学科各自代表了一种新的法学思维方式。法律社会学代表了“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同时在社会中研究法律”或者“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观察法律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突破了法学工作者长期固守的注释法学或规范法学以及教条主义的思维方式,给我国的法学研究带来了新鲜的气息。有志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积极汲取中外社会学的成熟理论,大胆借鉴外国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中国的法律制度实践,提出一系列范畴、命题及若干理论框架。法律社会学学科的发展,也是我国法学研究领域思想解放的一种体现。二、对外国法律社会学理论的介绍由于我国法律社会学学科处于严重滞后状态,在创设该学科的初期介绍外国法律社会学家及其理论是必不可少的。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工作者和社会学工作者对外国法律社会学论著进行了一些翻译,对一些著名法律社会学家进行了介绍:1.陆续翻译出版了若干种西方法律社会学著作。如R·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罗杰·柯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4年4月版),亨利·莱维·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8月版),棚濑孝雄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川岛武宜著的《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版),阿蒂亚的《法律与现代社会》(辽宁大学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2年9月第1版)等。《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庞德的两本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的合译本)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庞德的代表性著作。该书提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从文明发端至今,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经历了从道德、宗教到法律的演变,在16世纪以后,法律已取代宗教和道德而成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该书将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认为法律是利益保障的主要机制,作为社会控制昀有效的工具的法律的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平衡。该书重视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及限制法律发挥作用的种种现象和因素。批判性地借鉴庞德的上述理论,对于研究正在快速向法治社会转型的中国社会,应当是有所裨益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是美国“伯克利学派”代表人物诺内特、塞尔兹尼克教授的著作。该书将社会中的法律区分为三种类型或基本状态,即作为压制性权力的工具的法律(压制型法)、作为能够控制压制并维护自己完整性的一种特别制度的法律(自治型法)以及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要和愿望的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回应型法),并分别进行深入的探讨。该书在结语中称“本书昀一般的目的就是重新陈述法律现实主义和社会学法学的启示”,其理论拓宽了法律社会学的视野。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于1976年出版后引起了强烈反响。该书试图提供一个超越时空的命题体系,用以在定量分析层次上说明贯穿于“社会宇宙”(socialspace)之中的法的运行轨迹。作者将社会生活分为五个基本方面——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并使之转换成一组普遍变量,用以预测和说明法的变化。作者把法律定义为“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生活”,并认为社会生活中比较普遍存在的社会控制样式包括刑罚、赔偿、治疗和和解等四种。2.翻译发表了一些西方法律社会学的论文。如博登海默的《欧洲的社会法律理论和心理法律理论》(《国外法学》1984年第3期),索科洛夫的《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概念、实质和内容》(《外国法学译丛》1984年第3期),拉巴耶娃的《立法社会学的基本方向》(《法学译丛》1990年第6期),波特的《社会的聚合力与法律危机》(《法学译丛》1985年第5、6期),齐格特的《法律社会学评介》(《国外社会科学》1987年第3期),六本佳平的《日本的法社会学》(《国外社会学》1988年第4期),科特威尔的《当代英国的法社会学》(《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2期),布莱克的《司法社会学导论》(《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2期)、《论法律社会学》(《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等等。这些论文侧重于阐述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对中国法律社会学学科的创建是有借鉴价值的。3.对西方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社会学的代表人物及其理论进行了评介。朱景文的《现代西方法社会学》以研究主题为线索,系统地展示了现代西方法社会学在方法论,法的概念,社会分层、社会分工、社会组织、文化、社会控制与法的关系,解决争端方式,法律效果以及法律进化、法律预测等方面的各种观点[3]。何勤华的《西方法学史》对“二战”前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社会学(贡普洛维茨、庞德、坎特罗维茨、韦伯、埃利希、末弘严太郎等人的理论)和“二战”后西方的法律社会学(罗杰·科特威尔、塞尔兹尼克、莱维·布律尔、卢曼等人的理论)作了评述。[4]其他有关西方法哲学、法律思想史的著作也对西方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社会学作了介绍和评价,如:吕世伦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5]、《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6],张文显的《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7],张乃根的《当代西方法哲3学主要流派》[8]。三、8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社会学的成就80年代中期,我国法律社会学工作者开始该学科创建的基础工作,发表了若干有创见的专题论文,对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性质、任务及其研究框架等进行了大胆的探索。至90年代初,若干部法律社会学的专题著作问世。如王子琳主编的《法律社会学》[9]、陈信勇的《法律社会学》[10]、马新福的《法社会学导论》[11],上述著作标志着我国法律社会学创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此后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进一步走向深入,并取得了一些突出的成果,如黄建武的《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12]、赵震江主编的《法律社会学》[13]和付子堂的《法律功能论》[14]。1.法律社会学原理研究的成果关于法律社会学的对象和性质,中外学者有过不同的阐述。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15];“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16];“它应当是以法与社会实际的联系为基础的、关于法的作用、发展和法现实化的社会条件的一门科学”[17];“法律社会学或称法社会学是以法和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18]。研究框架的设想也是原理研究的一项内容。赵震江等学者于1988年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研究基本构架的初步设想,即:法意识—法文化研究,法行为—法关系研究,法组织—法结构研究,法职业—法专家研究,法功能—法运行研究[19];1998年,赵震江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分为导论、法律规范、法律功能、法律运行、法律职业、法律文化等六个部分。笔者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框架可由本体论、运行论、方法论等三部分构成,本体论是对法律制度结构的社会学分析,运行论是对法律制度运行过程和规律的研究,方法论是对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的阐述。[20]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学者们强调既要积极借鉴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又要探索法律社会学独特的研究方法;既要继承和吸收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又要根据中国国情进行创新,形成我们自己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对法(或法律制度)的概念作出不同于传统法理学的理解,往往是法律社会学或社会学法学的逻辑起点。埃利希的“活法”观点引导出他的法律社会学理论。韦伯、庞德、霍姆斯、布莱克等人也对法进行独特的定义。西方法社会学的法的定义具有两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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