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官职业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二、什么是检察官?——请同学们回答:下列属于检察官范畴的有:A.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B.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C.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D.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答案:C。《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检察工作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法警、书记员等不属于检察官。三、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与期限1.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行修改,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其他条件未作修改),从2001年开始,我国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同时,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检察官任职条件与法官没有任何区别。积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10条》):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消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11条》):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我国检察官的任期:因选举或任命制度的不同而异。对以选举产生的各级检察长,其任期和各级政府首长相同,都是五年,且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对以任命方式产生的检察官,则没有明确的任期规定。四、检察官的从业场所——各级检察院的设置1.《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2.《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法纪、监所、经济等检察厅,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立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3.组织体制:检察一体化。五、检察官的等级及其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四等: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各等级再分为十二个小等级。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现任大检察官见下表:六、初任检察官的选拔《检察官法》第13条: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七、各级检察官的选举与任免《检察官法》第12条: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与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3.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八、检察官的免职条件《检察官法》第14条: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九、上级检察长的任免权限第15条: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第16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第1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作一个司法考试题:2003年司法考试题:周某是甲市乙区检察院检察长,现因故提出辞职。周某辞职必须符合下列何种程序才能生效(多选):A.向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提出辞呈;B.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呈并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受;C.在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后,还需得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D.在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后,还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BD。辞职程序与任免程序一致。十、检察官的兼职禁止《检察官法》第18条: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十一、检察官的任职回避1.第19条的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2.第20条的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十二、检察官的辞职辞退第42条:检察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4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第44条: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十三、检察官的职能检察官法第六条: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3.对自侦案件进行侦查;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现有检察官162000人。和法官一样,中国目前的检察官还没有建立起从优秀律师中选任的制度,来源非常复杂。就学历而言,我国检察官法律本科毕业的仅占12.9%,研究生仅占0.62%,——《检察官与法学专家座谈检察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大学龙翼飞。十四、目前中国检察官的来源、从业人数与生存状况总体来看,中国检察官的生存状况有以下三个特点:1.职业待遇有待改善:可以参考检察官津贴2.整体素质不高,这从学历结构就可以看出来;3.人才流失严重,许多优秀检察官都改行从政或者作律师;十五、与两大法系检察官职业的简要比较从设置、职能和地位三个方面入手:1.设置方面:英美:英国检察官隶属于内政部;美国检察官制度和法官制度一样实行双轨制,但没有专门的检察机关,其职能由司法部门行使。美国联邦检察机关检察官隶属于司法部,州检察官可以由州司法部门聘请。大陆:法国检察机关设在法院内,但其属国家行政机关,在法院内自成体系,垂直领导,独立行使职权;下级检察官必须服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全国各级检察官必须服从总检察长的命令;总检察长又必须服从司法部长。中国?2.职能方面:英美:美国检察官职能有限、单一(prosecutor),独立检察官除外。美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代表政府进行公诉,一般不具有对侦查的指挥和领导职责,公诉权的行使通常会体现以权利限制权力的理念,但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极大,可以进行辩诉交易。大陆:侦查、起诉、监督。中国?3.诉讼地位方面英美:由于实行对抗主义模式,虽然是政府的部门,但在诉讼中的地位始终是受当事人平等原则支配,被看做是与被告人具有同等地位的诉讼当事人。美国检察官地位与律师无异。大陆:由于实行职权主义,不仅法官在法庭上不是消极地进行仲裁,而且公诉人在法庭上也是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诉讼职能的检察机关的代表,检察官在法庭上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中国?4.职业待遇方面英美:检察官作为普通行政人员加以管理的,实行公务员待遇。大陆:检察官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障,因为大陆法系检察官和法官地位一样,俗称检察官为“站着的法官”,而审判官为“坐着的法官”。中国?5.组织结构方面:英美: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较为松散。英国于1985年颁布《犯罪起诉法》以后,检察机构的集中统一构建有所改进,但是检察官在履行公诉职责时以及检察官管理方面仍表现出相当的松散性,这也是美国检察机构组织体系的特点之一。大陆:法国检察机关虽然设在法院内,但其属国家行政机关,在法院内自成体系,垂直领导,独立行使职权;下级检察官必须服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全国各级检察官必须服从总检察长的命令;总检察长又必须服从司法部长。中国?十六、中国检察官职业存在的问题1.行政管理问题2.独立办案问题3.监督缺位问题4.职能交叉问题十七、解决途径请同学们思考,下一节课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