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的功能耦合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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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总第二卷,第3期(总第4期)美中法律评论US-ChinaLawReview,ISSN1548-6605,USA30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的功能耦合结构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李少伟*西北政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刘进田**摘要: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结构中的必要因素,在法律文化系统中两者作为子系统,呈现功能耦合结构。法律观念的功能输出必须构成法律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条件,表现为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制造舆论,提供指导思想,作合理性论证,培养公民守法意识,建立法律批判理性;法律制度的输出功能同样须构成法律观念存在和发展的条件,表现为提供法律观念产生的直接前提,为法律观念的存在和发展提供现实保证和检验途径。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功能耦合结构法律文化是由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主体诸要素构成的有机系统,具有整体性。因而仅孤立地分析法律文化诸要素并不能真正了解和把握整个法律文化的特质和功能,更无法知晓法律文化产生、变迁和发展的内在机制和基本规律。譬如,中国清末在沈家本的主持下仿效西方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法制改革,但仅看到这些而无视那个时代人们普遍的法律观念、思想和心理传习等及其同法律制度的内在关联,恐怕很难说对那个时期中国法律文化的整体性质能有完整的了解。因而,要认识法律文化的整体性质、功能及其形成发展机制,必须考察法律文化的内在结构。本文试图运用结构主义和系统论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功能耦合结构予以探讨。*李少伟(1961-),男,陕西凤翔人,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研究领域:法律文化、民商法学。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学院56号信箱,邮编:710063;电话:029-85385855,13891864958;传真:029-85385166;E-mail:lishaowei1961@126.com.**刘进田(1959-),男,陕西泾阳人,西北政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政治与公共管理系副主任。研究领域:文化哲学、法哲学。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的功能耦合结构31一、结构与法律文化结构结构范畴是随着结构主义思潮的勃兴而受到重视的,结构理论的着思方向是对象内部诸因素的内在相关性,即内在深层结构。用结构理论和方法可以把握到对象更深的东西。什么是结构呢?结构是表征事物内部各要素的组合方式、结合方式的范畴。皮亚杰在《结构主义》一书中认为结构有三个特征,即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1法律文化结构是法律文化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相对稳定的组织结构形式。这一概念是对整个法律文化生活的一种抽象。在社会中,现实存在的法律文化生活及其运行受着繁复多样的因素和关系的制约和影响。法律文化结构只反映其中一些比较稳定的、形式化的基本关系。法律文化生活要比法律文化结构生动、丰富、广泛,它处在不断运动之中,而且还不断产生出新的法律因素和关系。惟此法律文化结构才能演进和更新。然而,法律文化结构作为法律文化生活背后的基本的方面却支配着整个法律文化生活,决定着整个法律文化的性质和功能。因而,只有把握住法律文化结构,才能掌握一定法律文化中稳定的本质的部分,才能了解某一法律文化形态的总体性质和功能,才能不被一些枝蔓芜杂的现象所迷惑。法律文化结构依据不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如按纵横不同向度可将法律文化结构分为法律文化横向结构和法律文化纵向结构;按照法律文化结构在法律文化生活中是否占主导地位,可将其分为主流法律文化结构和亚法律文化结构;还可按照法律文化结构深浅等级,将法律文化分为表层结构、中层结构和深层结构。对法律文化不同层次结构及其关系的研究,并对其进行自觉改造无疑是法律文化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法律文化结构有着多种不同的类型,但最重要的一个类型是由法律文化的三大要素,即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主体组织结合而成的一般结构。1[瑞士]皮亚杰著:《结构主义》,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11页。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的功能耦合结构32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法律文化也是一个特殊的系统,因而法律文化内部各子系统的联结方式亦须遵循系统论的“功能耦合原则”。系统论认为,当不同的子系统的功能和条件(输入和输出)能完全耦合起来时,这些子系统就能组成一个稳定的大系统。比如有两个子系统A和B,当A的功能恰恰等于B所需要的条件,而B的功能又与A所需要的条件相符,这时,A的条件为B的功能所提供,B的条件为A的功能所提供,两个子系统就能在相互调节中保持各自的稳定,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大组织。无疑,三个或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大组织也应是这样。也就是说,只有各个子系统的功能和条件能够形成一个耦合网时,小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大组织,这就是所谓“功能耦合原则”。2法律文化内部各子系统要形成一个有机关联的功能耦合关系,法律文化才能有序稳定地发展和运行。在法律文化内部,法律观念的功能输出必须构成法律制度存在和发展所需的条件;法律制度的功能输出亦须构成法律观念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作为法律文化整体的子系统和构项,二者在输出功能和存在条件上应是互依耦合结构,倘若它们之间的输出功能和所需条件不能耦合和适应,法律文化整体就会出现紧张、混乱,就会出现法律文化结构和功能的失调现象。二、法律观念的输出功能须构成法律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法律文化的一般运动形式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产生出人的需要和权利要求,并主要通过法学家和立法者们提升为法律观念和理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观念和理论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选择、修正、加工制作形成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设施。这一运动过程表明,法律观念是先于法律制度而形成的,后者是依据前者,在前者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因而前者是后者建立的前提条件。法律观念指导法律制度的建立,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是通过功能输出的方式进行的。法律观念所2金观涛、唐若昕著:《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5页。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的功能耦合结构33输出的功能成为法律制度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具体来说,法律观念的功能表现在五个方面,即制造舆论、提供指导思想、作合理性论证、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建立法律批判理性。(一)法律观念为法律制度的产生制造舆论的功能为新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出台制造舆论历来为人们所重视。战国时代的商鞅在变法之前有“徒木赏金”之举,其目的是要造成一种舆论,使“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3让人们知道国家颁布的法律不是一纸空文,而是要切实力行的,让人们都知道什么行为是法律许可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即“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4商鞅特别重视舆论作用同他对法的认识不无关系。他认为造成国家混乱的原因不是法本身的问题,而是没有找到使法得以实行的方法。清末著名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在制定新律之前也运用法律观念、法律理论进行舆论准备工作。在法律要由人民争取而得来的情况下,法律观念的舆论作用更加明显。制造舆论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新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广泛传播实现的。一种迥异于旧的法律观念,反映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和主体需要的新的法律观念、理论和学说必然在社会和公众中间产生强大的社会动员和启蒙力量。新的法律观念能够把群众中客观存在的权利要求转化为自觉的有意识的思想动机,这种思想动机可以产生强烈的精神力量,从而催促更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型法制的产生。正像普列汉诺夫所说:“如果我们知道社会关系因生产的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某种变化而朝着什么方向变更,我也就会知道社会心理将朝着什么方向变更;因此我就有可能影响这种心理了。影响社会心理,也就是影响历史事变。”5在众多的社会公众中,那些关注实践问题的思想家、法学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们,他们能够及时敏锐地把社会主体普遍的权利要求反映到人的自觉意识中来,因而新的法律观念、法律认识、法律理想首先由他们提出来,3《战国策·秦策》。4《战国策·秦策》。5[俄]普列汉诺夫著:《论个人在历史中的作用问题》,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39页。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的功能耦合结构34他们通过新的法律文化观念的创造反映,充当舆论之源的角色。(二)法律观念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指导思想的功能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根本内容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关系、利益和要求。但这些经济、政治利益和要求的本质由于深藏于社会生活现象背后而不能通过经验直观获得,而必须经过理论化、系统化的政治法律思想和理论方能得以反映和获得。由于这一认识论原由,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创制和建立须得通过法律观念这一中介环节,即必须受法律观念的指导。法律制度要接受法律观念指导,体现着法律制度对法律观念的依赖性。在中外法律文化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都先行地有着相应的法律观念的产生和指导。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首先有一大批著名法律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成熟的法律思想的出现,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和规范不过是这些思想家理论的对象化和在现实中的实现。法律文化观念对法律制度的指导作用是通过法的原则这一中介环节实现的。在纯粹理性观念与感性经验现实之间需要有一个中间桥梁和纽带。康德认为“知性纯粹概念”和感性经验之间并无共同之处,要把这二者结合起来形成知识就得有一个能将二者联结起来的桥梁,这个桥梁就是他所说的“构架”。康德说:“很明显,这里必须有某种第三者,一方面与范畴相一致,另一方面又与现象相一致,这样才能使前者可能应用于后者。这个中间表象必须是纯粹的,这就是没有任何经验内容,同时它必须一方面是知性的,另一方面是感性的。这样一种表象便是先验构架。”6就是说“构架”是把纯粹知性范畴和感性直观经验结合起来的中介纽带。一般而言,法律观念属纯粹理论形态,因而它要过渡到感性实践中去还需要一个中间环节,这个中间环节就是法律原则。法的原则相当于康德所说的把知性和感性结合起来的“构架”。法律观念首先要具体化为法的原则。法的原则既包含理论尺度,又包含具体实践尺度;既包含真理尺度,又包含价值尺度;既包含客体尺度,又包含主体尺度。它相当于一张施工蓝图,通过它才能构建感性直观的法律制度。6[德]康德著:《纯粹理性批判》,转引自李泽厚著:《批判哲学的批判》,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9页。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的功能耦合结构35从动态的角度看,法律观念的指导作用全面地表现于法律创制、法律规范体系、法的适用和守法活动、法律信息反馈等法律调整机制的各个阶段和环节之中。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是把法的观念转化为法的原则,再把这些原则具体化为法律规范的过程。作为法律调整过程的法的适用和守法更要以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为理论依据和指导。法律制度无非是法律调整机制中的内在关系的固定化和形式化,因而法律观念和原则毫无疑问地成为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有什么样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三)法律观念对法律制度作合理性论证的功能美国法学家戈尔丁指出:“法律设置了以某种方式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法律义务——它仅仅是个强力问题吗?……是否存在和在什么条件下存在守法的道德义务,到底能否证明不守法的正当性。然而或许更根本的还是要先证明不守法的正当性。一个社会为什么有法律?”7他认为这是法律理论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其实都同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合理性相关。如果不能证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正当性,那么法律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和根据,就不能确定法究竟是良法还是恶法,从而社会成员也就很难自觉自愿地信守法律规范。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法律认识、法律理论、法律评价无疑起着重要作用。严格说来,法律理论、法律哲学的产生及其勃兴正是从上述一些问题的出现开始的。在法律产生的初期或特定时期里,人们并不过问他们所遵守的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正如德国哲学家文德尔班所说,古代希腊在智者学派出现以前,“朴素的意识服从命令,不问命令从何而来,不问命令是否正当。法律存在,摆在那儿,有道德的法律也有法庭的法律;它们既经存在也就永远存在,个人只能服从。在智者学派以前,无一人曾想到过检验一下法律,问一问法律自称的合法权力究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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