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安全法规与标准主要内容:汽车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关系欧洲、日本、美国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和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的特点及项目中国汽车标准和法规体系及现行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对各国的主动安全和被动安全标准的主要项目的比较(自学)2.1汽车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关系1.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定义不同2.制订的目的不同3.制订、批准和采用的机构不同4.约束力不同5.体系构成不同6.内容的构成不同定义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调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为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技术法规是指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可以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实施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制订目的标准是为满足产业活动需要,针对共同和重复应用的实际或潜在的问题提出的,是为在一定范围内求得最佳秩序而制订的。技术法规是为政府法制化的行政管理活动服务的。制订、批准和采用的机构标准的起草、批准或采用是由一个公认机构负责的。所谓公认机构就是有能力在标准化领域开展活动,在国际上得到各国认可,在一个国家内得到本国政府认可或是已经树立起威信和信誉并为社会有关方面一致接受的标准化机构。比如ISO就是得到各国公认的非官方组织。技术法规方面的工作则是由政府直接负责的,由政府的某一个权威机构具体管理。约束力标准和技术法规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但其约束力的性质却不同。举例:国际标准是各参加国的标准化组织协商一致后制订,并由ISO批准的。如果某国不同意该项标准则可不签字,这个标准对该国就无约束力。相反签字国却有义务执行该标准。所以一般标准的执行是非强制的。技术法规是法律直接派生的产物,是法律的配套文件,因此它具有法律含义上的约束力。在一个国家里必然是强制执行的。是否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是标准和技术法规之间重要的、原则性的区别。体系构成在体系构成上,标准和技术法规是完全分立的两个体系。标准体系的构成是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技术法规体系的构成则为区域技术法规、中央政府的技术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技术法规。在分类方面,标准的种类包括:基础标准、术语标准、试验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服务标准、接口标准和提供数据的标准八类。技术法规则没有与标准对应的分类。内容构成标准与技术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表现在技术法规经常要直接引用标准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又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如都要以技术和科研成果为基础,但二者在内容上仍有十分明显的差别:标准一般只包括“纯”技术的内容。而技术法规除了技术的内容外,一定还包括有为管理需要而由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规则,如内容中包括有便于法规贯彻而设置的管理程序和违犯时的制裁措施等。技术法规与标准的比较项目技术法规标准定义执法权威机构采用的规定或行政规则等约束性文件为协调相关各方面工作关系而确定采用的各项原则目的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方面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行业、协作单位之间的协调关系,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克服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获取最佳经济效益制订、批准、管理机构政府颁布、由政府或授权机构执行、监督和管理不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有关机构或组织颁布,相应的机构协调内容涉及汽车安全、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技术内容,并包括为管理需要而制定的行政规划一般为纯技术内容,不包括行政规则适用范围国家主权范围内一般不受限制,可以跨越区域管理方式强制性,产品需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才有可能在法规管辖区域内得到认可非强制性,企业可根据合同要求自主选择当前,世界上主要的汽车法规有美国汽车法规、欧洲汽车法规、日本汽车法规,形成了三大汽车法规体系。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沙特阿拉伯、南非、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也都有自己的汽车法规。但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参照美国法规或欧洲法规再结合本国具体情况制订的。各国主要汽车技术法规分类国别所依据的法律派生出的汽车技术法规说明管理汽车安全的法律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美国联邦汽车安全法规FMVSS其内容包括汽车主动安全和被动安全法规日本《道路运输车辆法》道路车辆安全法规参照FMVSS进行分类,并增加了防止汽车排放污染物及噪声等公害内容欧洲日内瓦协议ECE法规;EEC指令汽车污染物控制的法律美国《大气清洁法》《噪声控制法》首先制定了试验方法,每隔一阶段,由议会提出议案,政府制定出控制汽车污染无和汽车噪声的限制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噪声限制法》TRIAS欧洲日内瓦协议ECE和EEC汽车节约燃料的法律美国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每个阶段由议会提出议案,政府发布本阶段的汽车平均燃料消耗定额。每个汽车制造公司均要保证自己每年生产的各种大小类型汽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得超出政府的规定日本《能源综合利用法》在TRIAS-61《十工况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同样用此十工况法规测量汽车平均燃料消耗量欧洲日内瓦协议在ECER15《十五工况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同样用此十五工况法规测量轿车平均燃料消耗量2.2世界各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特点及项目2.2.1.美国汽车技术法规体系1.美国的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是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安全管理局制定的与机动车辆结构及性能有关的机动车安全法规。从1968年1月10日实行以来,经过不断的修改,对各条款要求更加严格。将汽车的安全问题分3大部分:主动安全法规(29项,100系列);被动安全法规(22项,200系列);汽车防火安全法规(4项,300系列)。2.美国汽车安全法规的制定程序特点:1、由汽车生产厂家对其进入市场的产品自行负责,自我认证。2、政府对进入市场的产品严格抽查,对不符合美国汽车技术法规或存在安全、环保缺陷的车辆实施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3、政府对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平分为两部分:汽车安全、节能、防盗方面的管理主要有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DOT/NHTSA)负责;环保方面的管理有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负责。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体系美国联邦汽车安全技术法规分为三类: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VMSS);与FVM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FVMSS的具体实施与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2.2.2欧洲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欧洲各国除有自己国家的汽车法规外,主要有两个地区性的汽车法规,一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称ECE)制订的汽车法规,二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简称EEC)制订的指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58年开始制定统一的汽车法规。ECE法规由各国任意自选,是非强制性的,而EEC指令则作为成员国统一的法规,是强制性的。但ECE法规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引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中。1.ECE汽车技术法规ECE1958年在日内瓦签订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和零部件并互相承认批准的协定书》,即统一汽车产品认证条件的协定书。根据这个协定,欧洲经济委员会缔约国之间制订了一套统一的汽车法规,对需要认证的汽车及其零部件,采用这套统一的法规进行认证,并且对各成员国的认证相互承认。这样就大大地简化了国际间的汽车认证程序,统一了各国的法规要求,促进了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自由贸易。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共有21个欧洲国家参加,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其活动。ECE法规是由ECE下属的道路运输工作组的车辆结构专家组(WP29)负责起草。WP29下设有6个专家小组:1.一般安全性规定专家组(简称GRSG)2.被动安全性专家组(简称GRSP)3.污染与能源专家组(简称GRPE)4.灯光及光信号专家组(简称GRE)5.噪声专家组(简称GRB)6.制动及底盘专家组(简称GRRF)这些专家组分别负责有关汽车安全、环保、节能领域内的ECE汽车技术法规制订、修订工作。ECE法规制修订流程2.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汽车技术指令EEC汽车技术指令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包括德、法、英、意、丹麦、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爱尔兰、希腊等12国)经协商并经多次表决共同制订的。于1970年2月发布了《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及其挂车形式认证协议》(70/15b/EEC)的指令,随后又制订了一系列有关汽车的安全、排放、噪声、单独零部件的性能要求等法规。EEC指令不同于ECE法规的是:EEC指令一经下达后,就要在共同体成员国内强制执行,并优先于本国法规。所以EEC指令在成员国内是强制性的,而ECE法规在成员国内则是选择性的。2.2.3日本汽车技术法规体系1.日本汽车法规的组织机构日本有关汽车安全公害的技术法规是属于法律性的规定。而汽车标准则是在通产省领导下的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即JISC)主持下制定的,其依据是日本的工业标准化法,主要通过日本汽车工程师协会(JSAE)的专家以民间形式组织制定日本工业标准(JIS)与日本汽车标准(JASO),日本工业标准不带有强制性。2.日本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日本早在1951年起就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法》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后经40多次的修订,至今仍在执行。安全标准属于法规命令,不同于一般的工业标准。各汽车制造厂所生产的汽车如符合此标准,则政府将发给安全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检查。由于日本国土狭窄,他们特别重视汽车与行人、摩托车之间的安全,因此对汽车外部凸出物等的规定特别详细。日本的道路车辆安全标准现在已发布的有关汽车安全和排放标准73条,其中主动安全标准43条,被动安全17条,防火2条。此外,还设置了试验方法标准88条。由于日本的汽车工业以出口为主,因此日本生产汽车执行的标准法规大多为FMVSS和ECE等法规。2.2.4中国汽车法规1.中国汽车标准和法规体系中国的汽车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GB/T)、行业标准(QC)、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污染和能耗及资源等方面的标准纳入强制性标准(GB),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GB/T)。“目录管理”——“车型认证”(认证依据:参照ECE法规体系建立的中国汽车技术法规体系CMVDR,ChinaMotorVehicleDesignRule)在过渡阶段,我国汽车产品认证中的政府强制性检验项目依据有强制性标准、CMVDR和政府行政发文3种。2.中国现行强制性安全标准1)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汽车、摩托车强制性标准构成安全标准环保与节能主动安全被动安全一般安全照明与光信号制动、转向、轮胎座椅、安全带、突出物碰撞与防护防火视野、除霜雾指示与信号装置车辆结构与防盗污染物排放无线电干扰与噪声燃油经济性2)汽车强制性安全标准自1993年第一批强制性标准发布以来,现在有关汽车安全方面的标准共有66项,其中主动安全23项,被动安全24项,一般安全19项3.汽车安全技术法规中国汽车技术法规体系CMVDR是参照ECE法规体系建立的,1999年10月28日,原国家机械工业局颁布了中国第一项汽车技术法规CMVDR294(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布了40项CMVDR,其中,涉及安全部件的有12项,包括CMVDR211、217、225、258、273、346、635,以及待颁布的CMVDR221、226、261、212,还缺少安全带的技术法规CMVDR216;涉及整车碰撞的技术法规只颁布了正面碰撞乘员保护,即CMVDR294,侧面碰撞、碰撞后燃油泄漏等还未颁布。CMVDR现在还很不完善,紧跟国际形势,并针对中国道路交通的具体实际情况,全面制定和实施更加系统和完善的汽车安全技术法规,将是我国汽车行业应加紧进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