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该如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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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如何?——面对金融从分业走向综合姚军二00年十二月为何是分业如何走向综合中国的现实123目录目录4法律该如何(一)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英国实行的是一种反保守的混业银行制度,美国实行的是自由银行制度,德国为赶超英国等先进国家的目标,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初,就确立了全能银行制度,并且一直延续至今,日本在二战前是财阀制度,极度独占,资金雄厚的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都经营债券和股票等金融业务,西方国家金融业实际采取的是混业模式。(二)1929年全球性经济危机,美国11000多家银行倒闭,信用体系毁灭性破坏罗斯福新政《1993年银行法》确立银行业、证券业分立制度《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逐步形成金融分业制度框架并成为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拉美等国参照系形成世界金融分业模式的历史,与德国全能银行为代表的混业模式构成20世纪末以前世界金融业两大阵营。一、为何是分业为何是分业如何走向综合中国的现实123目录目录4法律该如何(一)欧盟:全能银行(UNIVERSALBANK)分设事业部方式全面经营,整合程度最高德国、瑞士为代表。1.1993年欧盟实施第2号银行指令正式确立全能银行经营模式,在整个欧盟范围遵循“互相承认”,“单一执照”和“母国管理”三大银行经营原则。2.德国:有的直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有的则是通过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从事专业化的金融业务。德国银行法第1条就规定,银行的经营形态是百货公司式金融服务。无须根据业务种类的不同设立金融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经营。20世纪80年代末期,德国全能银行集团通过人寿保险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的结合,创造了“全功能金融服务”的概念,但是银行经营保险业务时,需要设立保险子公司。(1)代表:德意志银行、总资产达9000多亿欧元3.1997年,德国政府提出了《第三次振兴金融市场法案》,加快对股票市场、信托业及金融集团等进行自由化改革,放松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管制,以提高他们的综合竞争力。二、如何走向综合(二)英国:1.没有严格的金融分业与混业经营法律限制,金融机构自主行为、自主选择。2.资本国际化,金融证券化分业经营机制与经济发展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3.1987年通过《金融服务法》,实现了金融业的“大爆炸式”改革,实际上也转向了全能银行体制奠定了现代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基础废除了经纪商和交易商两种职能不能互兼的规定,所有金融机构都可以参加证券交易所的活动。为了增加利润渠道,各金融集团通过兼并等手段,大举进入证券、保险和基金领域。4.特点:第一、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二、均通过收购、兼并活动发展起来;第三、控股母公司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其他金融业务是通过子公司进行,还不同程度经营非金融工商企业的投资活动。(1)主要代表:汇丰、渣打、英格兰皇家银行,巴克莱5.1997年,英国正式建立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1998年通过了新的《英格兰银行法》,并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这些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法律的建立,为英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二、如何走向综合(三)美国:1.经济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直接融资更受追捧投资银业挑战商业银业,商业银行收益水平日益缩小混业带来风险分散、资源共享的效率优势商业银行一直试图在业务上和法律上绕开分业监管联邦法律不允许跨州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绕开法律管制,成立银行控股公司,拥有多家银行从事跨州银行业经营《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不得持有非银行机构5%以上有投票权股份,限制跨州并购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利用其附属公司从事跨州及非银行业务,如1968年,花旗银行成立花旗公司,花旗公司99%是花旗银行资产,走上多元化金融服务道路,84年成为美国最大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称为多元化银行集团《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法修正宗》,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纳入监管,限制控股母公司必须是纯粹型,限制银行控股公司经营保险和不动产业务,但对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设加限制。2.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美国的全球金融霸主地位遭遇挑战,金融混业体制下的金融机构在国际竞争中显示强劲的活力,享有明显竞争优势,迫于竞争的压力,美国金融业要求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修改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3.1987年美联储对《1933年银行法》第二十条进行弹性解释,经营证券承销,买卖业务的收入比例上限5%;1989年放宽至10%,1996年提高至25%就不视为第二十条禁止的“主要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1990年美联储准许J.P摩根银行公司经销股票。二、如何走向综合4.美国学者怀特的研究表明,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期间银行的大量倒闭归罪为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是没有根据的。1986年怀特研究报告:20世纪30年代美国银行倒闭的原因不在于混业经营,206家混业经营的银行中,只有15家破产,占比7.2%,低于30年代美国银行破产26.3%5.1998年,国际银行家机构对包括中国在内的51个工业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进行调查,除中国仍然实行严格的分业体制之外,只有美国对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还保留着较为严格的银制。6.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使新的花旗集团将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保险业务集于一体,美国国会批准了这项交易,使综合金融处于事实合法的地位。消除过去年代遗留下来的过时金融条例所造成的弊端和错误,成为学术界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呼声。7.1998年12月,美国第八大银行——信孚银行被德意志银行以100多亿美元收购,成为首起美国银行被外国银行收购事件,美孚银行成为全能银行。8.为适应金融业的创新形势,美国加快修订各种过时的法律。(1)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消除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相互分离的障碍;(2)1999年11月4日,参众两院通过《金融现代化法》;(3)1999年5月6日,美众议院通过《金融服务法》;(4)1999年7月1日,美参议院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二、如何走向综合此法的核心内容是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银行与证券跨业经营的有关规定,使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控股公司的业务权限扩大了,其能从事的业务包括:证券承销和自营买卖,保险代理及承销业务和商人银行业务,辅助及补充金融业务,而未能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控股公司按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仅可从事与银行紧密相关的业务活动。二、如何走向综合(四)日本:1.20世纪70年代以后开始兴起的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同质化发展趋势,特别是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推出的金融“大爆炸”对日本影响很大,日本认识到金融业向综合经营转变是增强金融竞争力的根本途径。2.20世纪90年代,日本陷入长期经济萧条阶段,金融自由化程度不高,金融创新阻力重重,资本交易限制过多等是造成日本金融市场缺乏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原因。20世纪90年代起,金融控股公司解禁的呼声日益高涨,但由于《禁止垄断法》等相关法律的限制,日本政府选择个案审批手段。3.1996年11月,日本宣布为期五年的金融大改革,1997年修改《禁止垄断法》,准许纯粹控股公司设立。4.1997年12月通过《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被日本金融界称为《金融控股公司法》,分别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做出了定义和规定。日本金融控股公司都是纯粹型的。5.1998年4月,《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案》,它由证券交易法,银行法,保险业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等22个与金融有关的法律修改案组成,该法放宽限制,标志着以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模式的金融综合制度开始全面推行。6.1999年始,五大购并案:1999年,日本第一劝业银行、兴业银行和富士银行3家银行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合并为瑞穗金融集团,瑞穗控股集团总资产居全球金融控股集团之首。住友银行、樱花银行合并为住友三井金融集团,三和银行、东海银行、东洋信托银行合并为日联控股。2001年东京三菱金融集团、三菱信托合并为三菱日联金融集团。2005年东京三菱金融集团、日联控股合并为三菱日联金融集团。二、如何走向综合(五)台湾:1.1980年开始,以追求金融自由化,现代化及国际化为目标放松金融管制银行过度报酬率,净值报酬率下降整体不良贷款率升高泡沫经济、亚州金融危机使台湾地区金融环境严重恶化。2.2000年11月,修正《银行法》,可直接经营信托业务,转投资子公司跨业经营,证券、保险不公平竞争。3.2001年7月9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促使银行朝股权集中化、大型化、业务综合化发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仅限于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的管理,不能开展其他业务。配套:《金控公司合并资本适量性管理办法》、《金控公司自律规范》、《金控公司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金控公司结合案件审查办法》。4.自2001年11月允许申请设立(1)国泰人寿国泰金控;交通银行北丰金控;(2)富邦产险富邦金控;新光人寿新光金控。二、如何走向综合为何是分业如何走向综合中国的现实123目录目录4法律该如何(一)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的全国高度集中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是典型的“大统一”体制,但无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务。(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金融业大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布局初步形成,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从无到有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改革开放初期,金融陷入无序竞争,没有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和防范意识。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随着专业银行“全能化”,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化”,金融秩序开始混乱。(四)1993年7月始,国家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分业经营,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2月国务院《金额体制改革的决定》。1.1995年5月10日《商业银行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金融分业经营制度2.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第三条明确:“证券、银行、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3.2000年1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4.2004年2月1日《商业银行法(修正)》、《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包留分业基调规定: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秉承分业经营思路。但预留发展空间,如不禁止中国商业银行在境外开展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在境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从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中国的现实(五)、金融需求多元化,实现个人资产保值增值、个人投资渠道趋向多元化,迫使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提供全面服务留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1.2001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中信集团成立中信控股2.中信、光大、平安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执行1993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由原来的混业经营企业分离而成。由三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金控公司,其形成背景主要是规避《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中银国际、中金公司。3.实业界进军金融业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海尔集团、德隆集团、新希望集团、东方集团、山东电力等。(六)政策在放松1.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可按规定购买中央企业债券。2.1999年8月19日,人行颁布《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管理规定》。3.1999年10月27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4.2000年2月14日,人行,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抻贷款管理办法》——银行资金进入股市。5.2000年10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买卖开放基金。开放基金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三、中国的现实6.2001年7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为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代理,金融衍生品、基金托管,提供了法律基础。7.2005年5月23日,人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开辟了银行直接参与国内证券发行市场的先河,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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