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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受案范围第一节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民诉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主体要求内容条件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第二节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一、确定法院受案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一)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二)法院司法权的本质属性1.争议具有法律上的争讼性2.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三)司法干预社会生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四)司法政策的调整•根据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桂高法[2003]180号)的规定,广西法院对以下案件暂不受理: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十、以“两会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十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十二、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十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一)原则1.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的原则2.兼顾公正与效益原则3.实定法依据为主,衡平正义观念为辅原则(二)标准•1.诉讼主体地位平等•2.具有诉的利益•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与实效性。三、受案范围争议的解决机制(一)法院主管异议制度(二)违反受案范围规定所作裁判效力否定制度第六章管辖【主要内容】管辖恒定、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重点难点】级别管辖(中级法院)、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纵:各级法院之间•横:同级法院之间第一审二、确定管辖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4.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恒定•管辖恒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1)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指级别管辖按照起诉时的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除外)(2)地域管辖恒定,主要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受影响。例1:•02年9月,家住A市上城区的甲向乙住所地的A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借款5万元。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10月乙住所区所属街道被划入A市中城区。11月乙又搬家至A市中心区,并在该区落户口。此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A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恒定例2:•05年5月,B市大县居民甲受同县居民乙的殴打和辱骂,故向大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乙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12万元,大县法院受理此案。5日后,甲因亲戚朋友议论感到精神赔偿费太少,故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乙赔偿损失共68万元。法院收到其增加诉讼请求文书后发现按规定,当地基层法院只能受理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50-100万的由中院管辖。大县法院应该怎么处理?•管辖恒定包含的情形:诉讼标的额的变化(p85,被告提出异议)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法院辖区的变化(行政区划的变更)四、管辖的分类(一)法律上的分类•《民诉法》第二章:第17-38条(二)诉讼理论上的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反诉)第二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标准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大小案件标的额大小案件的繁简程度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7条•负责上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案件(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重点)《民诉法》第十八条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1、重大:(满足其一即可)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涉外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美国人甲和英国人乙在我国法院起诉离婚,这就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2、涉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籍)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其一涉外即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柳州、桂林、北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院审理;注意:并非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专利纠纷案件。(2)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3)驰名商标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法院未经最高法批准,不得受理。(4)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级法院+最高法指定的基层法院管:2亿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1亿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不在其辖区或涉外、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案件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5)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也就是说,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也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当事人如果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由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定;如果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法院,不但要记得级别,还要记得联系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合作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仲裁条款,但仲裁条款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后因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就向合同履行地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如申请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9)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申请撤销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注意: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并不一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关键看执行法院是中院还是基层法院。如果仲裁裁决由中院执行,则对方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就应当到中院;如果是由基层法院执行,就应当到基层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下列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A.美国人黑姆等20人在我国对我国某公司提起的合同违约之诉,标的额仅1万元,案情简单B.甲对乙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C.张三对某出版社提起的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受诉法院所属高级法院未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D.A公司以B公司的名称注册为域名,B公司因而对A公司提起的诉讼E.香港商人李家发诉上海市陈某离婚一案,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仅5000元,影响范围不大abcd(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注意:高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没有这样的权限,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具有这样的职权。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管辖的统一性。(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0条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判断:•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级别管辖中,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诉B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中,A依照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由其审理,故本案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B.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省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著作权纠纷案第一审有管辖权C.对于一般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只能对其辖区内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D.法律未明确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ABC第三节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注意:地域管辖由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地域管辖的规定,已作规定的一律无效。三、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域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1、原告就被告(一般规定)《民诉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1)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有两个标准:•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民诉意见的特殊规定:5-8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6、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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