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引论•学习目的:引论是本课的导言,学习目的在于对法律逻辑学这门课做一个概括了解,培养学习法律逻辑学的兴趣。•本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明确“法律逻辑学是什么”,“法律逻辑学学什么”,“为什么学法律逻辑学”和“怎样学法律逻辑学”。•本章重点:法律逻辑学的性质和对象,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教学方法:讲授与讨论相结合•导入:•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半费之讼”的例子。•古希腊著名学者普洛达哥斯与其学生欧提勒士曾约定,欧提勒士的学费分两期付,一半学费规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另一半学费规定在欧提勒士出庭第一次胜诉之后交付。但是欧提勒士毕业后迟迟没有出庭,普洛达哥拉斯急不可耐,便决定向法庭起诉,要欧提勒土付另一半学费。他对欧提勒士说:“如果你打胜了官司,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你应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你打败了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你也应该给我另一半学费,你或者打胜这场官司或者打败这场官司,反正你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欧提勒士回答普洛达哥拉斯说:“如果我打胜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我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如果我打败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我或者打胜这场官司,或者打败这场官司,反正,我都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案例:•1944年4月,苏军正在部署对德军实行反攻,但不清楚德军防线的兵力布置情况。一天,苏军司令员在指挥室内注意到刚进来的参谋长肩章上的冰雪开始消融。他及时抓住这个不起眼的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推理,最后获取了德军兵力的部署情况,取得了反攻的胜利。•他是怎样推理的?•推理:•只有天气转暖,室外肩章上的冰雪才会消融;室外肩章上的冰雪消融了,所以天气转暖。•在此基础上,苏军司令员又进行了一系列推理:•如果天气转暖,那么德军掩体中的雪也会融化;如果雪融化,就会使掩体变得泥泞,德军就会清理掩体中的积雪,如果清理积雪,就会把带雪的泥土一起抛出;如果某处有湿土抛出,那么某处就有掩体,如果抛出的湿土多,那么该处的兵力就多(反之则兵力少)。所以天气转暖,就能从有无湿土抛出和抛出的多少推知德军的兵力部署情况。根据这一系列推理,苏军司令员有效地摧毁了德军防线。第一节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一、“逻辑”的含义•“逻辑”是英语logic的音译,源于古希腊语“λογο”(逻各斯)一词,“逻各斯”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辩证法的奠基人赫拉克利特的著作中,他没有给这一词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认为“逻各斯”是万物产生的根据,是人们“顷刻不能离开的东西”,因此可理解为是指“那种与一切运动和变化联系着的规律”,是支配着“言语、语词、理性的根据”。•“逻辑”一词在现代语法中是个多义词。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1、指称客观事物的规律。•例如:新生事物不可战胜,而腐朽的东西终究要灭亡,这是事物发展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是指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2、指称某种理论、观点或说法。•例如:康德的先验逻辑•此处的“逻辑”是指一种哲学理论。•又如:明明是侵略,却说成是友谊,这是强盗的逻辑。•此处的“逻辑”中指一种说法或观点。•3、指称逻辑规则或逻辑规律。•例如:推理要合乎逻辑•此处的“逻辑”是指逻辑规则或规律。•4、指称逻辑学。•例如:古代的逻辑是和当时的语法学、修辞学密切结合的。•逻辑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此处的“逻辑”是指逻辑学这门课程。二、逻辑的产生•逻辑问题(亦即思维或论辩的正确性问题)成为人们的研究对象,几乎同时起源于三个古老的国家,即古代的希腊、印度和中国。不过,真正形成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并在世界各国流传至今的,是古希腊的逻辑学,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迄今已有2000多年。•在古希腊,当时虽然是奴隶主贵族政治时期,但生产力有了很大的发展。•一方面,社会政治生活中演讲辩论的风气盛行,不仅出现了一批专门以论辩为职业的人,而且还出现了一批专门培养所谓有智能、善辩论者的教师,即智者学派。•另一方面,古希腊的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特别是以欧几里德为代表的“几何学”有了很大发展。这不仅表现了人们已具有较高的抽象思维能力,而且,其证明本身就包含了逻辑知识。•古希腊逻辑科学的创始人是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至公元前322年)。他的《工具论》一书奠定了逻辑科学的理论基础,他被称为“逻辑之父”。《工具论》包括《范畴篇》(即概念),《解释篇》(即命题与判断),《前分析篇》、《后分析篇》(即推理与证明),《论辩篇》(即论辩常识),《辩谬篇》(即揭露诡辩的方法),这本书对后世影响很大。•亚里士多德以后,直到中世纪,欧洲的逻辑学家在逻辑学的基本理论方面虽作了一些研究,但发展不大。•在我国,先秦时期的逻辑思想异常活跃,社会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文化局面。当时的诸子百家为使世人采纳己见,便相互辩诘,其中有很多逻辑方面的知识。惠施、公孙龙、韩非和苟况等人,都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逻辑理论,特别是后期的墨家的逻辑理论就更加完整和系统。《墨经》是一部内容非常丰富的逻辑专著,它包括《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在这部专著中,当今逻辑学所讲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在《墨经》中都已有论述。比如,《小取》篇中说:“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这里的“名”相当于概念,“辞”相当于判断,“说”相当于推理。它说明了概念是用来反映事物的,判断是用来推导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我国古代的逻辑学先后被称做“名学”、“辩学”、“理则学”和“理论学”等。到了东汉时期,由于董仲舒倡导“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此后的逻辑学说便趋于衰微了。••在古代印度,同样是诸教纷纷兴起,他们之间互相论争,其中,胜论派和正理派开创了因明学。“因”指推理的依据,“明”即通常所说的“学”,“因明”就是古代印度关于推理的学说。如陈那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提出的“三支论式”认为,每一个推理形式都是由“宗”、“因”、“喻”三部分组成。这里所谓的“宗”相当于三段论中的结论,所谓“因”相当于三段论的小前提,所谓“喻”相当于三段论的大前提。•古希腊的逻辑学、印度的因明学和中国的名辩学,犹如三颗瑰丽的明珠,在世界古代逻辑史上交相辉映。二、逻辑学的发展•16世纪以后,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科学的革命,这一时期的自然科学发展迅速,使逻辑逻辑学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甚至可以说是经历了伟大的转折。•例如,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笛卡尔的解析几何,牛顿和莱布尼茨的微积分,伽利略的动力学,拉普拉斯的星云说,并且电磁波的发现,蒸汽机、涡轮机、电动机的发明都在这个时期。•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被马克思誉为“整个近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的弗兰西斯·培根,建立起归纳逻辑理论,主要著作《新工具》。•法国著名数学家笛卡尔则进一步完善了演绎法,并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关于推理过程中可以运用简单的符号,建立“普遍数学’’的设想,给后继者创立符号化的数理逻辑以启迪。••17世纪法国波尔·罗亚尔修道院的阿尔诺和尼卡尔合写并出版的逻辑著作,即被后人称的“波尔·罗亚尔逻辑学”,更是大大地丰富和完善了原有逻辑学的内容,成为近代逻辑学中最早的也最具代表性的逻辑学教科书,流传甚广,影响深远,可以说传统逻辑学的主要内容和体系,至此基本定型。•17世纪后半期,特别是18世纪以后,传统逻辑在原有基础上朝着两个根本不同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人们基于传统逻辑还不够形式化而带来的不精确、不系统的弊端,在传统逻辑基础上发展出了数理逻辑。•早在17世纪末期,德国数学家莱布尼茨在笛卡尔思想影响下就设想把数学方法应用于逻辑,把逻辑推理变成纯符号的逻辑演算,使逻辑成为一种证明艺术,并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工作。尽管他后来中断了这一研究,设想未能实现,却给逻辑的发展指出了新的方向,对后来数理逻辑的创建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被公认为数理逻辑学奠基人。•此后,经过19世纪末期英国数学家乔治·布尔、德·摩根,以及后来的德国数学家弗雷格和20世纪英国数学家罗素、怀特海等许多人的努力,前后经历了200年左右的时间,终于建立起了严密、完整、崭新的逻辑体系——数理逻辑。•另一方面,在科学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18世纪末期德国的一些哲学家却从另一个角度批评了传统逻辑的不足。他们基于传统逻辑只研究思维的形式,没有把思维的内容和思维的形式统一起来;基于它只立足于思维的确定性而撇开了思维的变动性、辩证性,提出了研究辩证思维的问题,从而出现了辩证逻辑。•德国哲学家康德首先对传统思维提出批评。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虽然完善,但它只研究思维的功能及其形式,不研究思维的内容、来源,因此他把这样的逻辑称之为“形式逻辑”、“普通逻辑”,使传统逻辑的这种称谓流传至今(不过,当代学术界更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下的形式逻辑仅指数理逻辑,而把传统逻辑称为普通逻辑)。•继康德之后,19世纪德国的辩证逻辑的创始人黑格尔在批评传统逻辑的基础上,努力用他的辩证法观点来改造旧逻辑,建立新逻辑。他在《逻辑学》这一巨著中,系统地研究了思维的辩证或辩证思维的问题,勾画出了一种新的—即辩证逻辑学科体系的轮廓。•自此也可以说又诞生了一种与传统逻辑根本不同的、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的另一种意义上的逻辑—辨证逻辑。第二节法律逻辑学的性质和研究对象一、法律逻辑学的性质•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介于普通逻辑学和法律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是一门工具性质学科。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律思维形式及其规律。•思维形式:是思维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思维内容是思维反映的特定对象及其本质和规律;思维形式是思维赖以存在和表达的方式,即概念、判断和推理。•思维的逻辑形式:是指思维形式的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方式。•例如:•所有金属都是导电体。•所有出现尸斑的尸体都是死后2-4小时的尸体。•所有哺乳动物都是用肺呼吸的动物。•所有S都是P。•又如:•如果死者背上有自己无法形成的致命伤,那么,死者是被人杀害的。•如果数X能被8整除,那么,数X能被4整除。•如果p,那么q。•再如:•法律是有阶级性的,•刑法是法律,•所以,刑法是有阶级性的。•所有出现尸斑的尸体都是死亡后2-4小时的尸体,•本案死者的尸体是出现尸斑的尸体,•所以,死者的尸体是死亡后2-4小时的尸体。•M是P,•S是M,•所以,S是P。•逻辑形式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构成。•逻辑常项:是思维形式中不变的部分。•如:所有…都是…如果…那么…•逻辑变项:是逻辑形式中可变的因素,即可以表示任何具体内容的部分。•如:S、P、M、p、q•S、P、M是词项变项;p、q是命题变项。第三节司法工作者学习和掌握逻辑知识的必要性一、司法工作者必须懂得法律逻辑学•1、学习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推理能力,从已知探求未知,进而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其独特的作用。•2、学习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表述能力,准确地表述思想和严密地论证思想也是必不可少的。•3、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论辩能力与识别谬论、驳斥诡辩的能力。二、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2、一般和特殊相结合•3、讲练结合•案例:•孔某系12岁的小学生,与同学约定“六一”骑单车去郊游。趁父母不在家时偷偷拿出1000元,到某商店买了一辆新的山地车,实际花费910元。孔某的父母发现后,在孔某带领下找到商家要求退车。商家不承认车是在该商店购买的,并表示商品售出后不退货。•孔某的父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7条第1款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认为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孔某则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不合理。•本案涉及哪些问题,哪些是逻辑问题?本案主要涉及下列问题:•(1)山地车是不是这家商店售出的?•(2)《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哪些是有效的?•(3)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孔某与该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的?•(4)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合理?•第一个问题属于事实问题,第四个问题属于价值问题,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涉及逻辑问题。作业:•一、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