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第一讲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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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1944年4月,苏军正在部署对德军实行反攻,但不清楚德军防线的兵力布置情况。一天,苏军司令员在指挥室内注意到刚进来的参谋长肩章上的冰雪开始消融。他及时抓住这个不起眼的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推理,最后获取了德军兵力的部署情况,取得了反攻的胜利。他是怎样推理的?推理:只有天气转暖,室外肩章上的冰雪才会消融;室外肩章上的冰雪消融了,所以天气转暖。在此基础上,苏军司令员又进行了一系列推理:如果天气转暖,那么德军掩体中的雪也会融化;如果雪融化,就会使掩体变得泥泞,德军就会清理掩体中的积雪,如果清理积雪,就会把带雪的泥土一起抛出;如果某处有湿土抛出,那么某处就有掩体,如果抛出的湿土多,那么该处的兵力就多(反之则兵力少)。所以天气转暖,就能从有无湿土抛出和抛出的多少推知德军的兵力部署情况。根据这一系列推理,苏军司令员有效地摧毁了德军防线。第一章引论第一节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第二节逻辑学发展简史第三节逻辑学与司法工作第四节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方法第一节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一、“逻辑”一词的含义“逻辑”是一个外来词汇,它是英文Logic的音译,而英文Logic又源于希腊文λσγοs(逻各斯),其原意是指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逻辑”常见的四种含义:1、指客观事物的规律。例如:“捣蛋,失败,再捣蛋,再失败,直至灭亡——这是帝国主义和世界上一切反动派对待人民事业的逻辑。”2、指某种特殊的理论、观点或看问题的方法。例如:“侵略者奉行的是强盗逻辑”3、指思维的规律、规则。例如:“写文章要讲逻辑”,“概念要明确,判断要恰当,推理要合乎逻辑。”4、指逻辑学这门科学。例如:“大学生要学点逻辑”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1、思维思维是认识的理性阶段,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思维内容是思维对象及其属性在人脑中的反映。思维形态是表现或反映思维内容的结构方式,有概念、判断和推理三种基本类型。思维总是借助语言来实现的自然语言“如果天气好,那么我们就去爬山。”人工语言“p→q”表示。2、思维的形式结构思维的形式结构就是指:不同的思维内容中所共同具有的结构方式。它由逻辑常项和变项组成的。逻辑常项是指思维形式中不变的部分,也就是说,在同一种逻辑形式中都存在的部分,它是区分不同种类的思维形式结构的唯一依据。逻辑变项是指逻辑形式中可变的部分,即在逻辑形式中可以表示任一具体内容的部分,变项不论代入何种具体内容,都不会改变其逻辑形式。(1)所有公民都是民事权利的主体。(2)所有金属都是导电体。(3)所有商品都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三个命题有共同的逻辑形式:所有S都是P其中“S”和“P”是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任何具体的词项去代换它们;“所有……都是……”是不变的部分,是这类命题所共同具有的,是“S”和“P”所表示的各不相同的具体思维内容间共同的联系方式。(4)如果某甲是案犯,那么他有作案时间,某甲是案犯;所以,他有作案时间。(5)如果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那么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所以,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p,那么qP所以,q由此可见:思维形式的结构是撇开思维具体内容的一种抽象,本身无所谓真假逻辑学对思维形式结构的考察,是从它所表现的思维内容的真假关系方面来进行的。思维的形式结构本身无所谓真假,但同一思维的形式结构在不同的具体思想内容的代入下,就会形成有真有假的具体思想。至于这些具体思想,事实上是否符合客观事物情况,逻辑学并不能解决,还要借助于其他学科。3、思维形式结构的规律性有一类思维形式结构在任意代入下都表达真实的思想内容,这类思维形式结构,称为逻辑规律所有的S都是SP或者非P另一类思维形式结构在任意代入下都表达虚假的思想内容,这类思维形式结构,称为逻辑矛盾有的S不是SP并且非P还有一类思维形式结构在有的代入下都表达真实的思想内容,在有的代入下都表达虚假的思想内容所有的S都是P如果p,那么q第二节逻辑学的发展简史逻辑学的发源地有三个:古代中国、印度和希腊一、古希腊逻辑学古希腊哲学家、逻辑学家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在历史上建立了第一个初级的演绎推理系统。亚里士多德主要研究的内容:1、研究了关于概念和判断的理论以及直言判断和模态命题;2、提出了逻辑的三大思维规律:矛盾律、排中律、同一律;3、主要贡献是对三段论的系统研究;4、总结了很多关于论证、反驳谬误和诡辩的方法。传统逻辑的发展斯多葛学派:发展了演绎逻辑,对命题理论有新的突破;在推论形式的多样化、形式化也有进展;对悖论作了一些研究。伊壁鸠鲁派:提出了归纳法,发展了归纳理论。中世纪的研究成就:元逻辑的研究取得一定的成果;创立了推演学说,研究了语义悖论及解决方法;逻辑学知识被高度重视,西班牙逻辑学家彼得的《逻辑大全》被各类学校广泛采用。传统逻辑的发展——西方逻辑学早期状况英国哲学家培根系统地总结和研究了实验科学方法,奠定了归纳逻辑的基础并使之蓬勃发展。其著作《新工具》主要内容:1、提出了整理、分析、比较等科学归纳的“三表法”:“本质和具有表”、“差异表”、“程度表”或“比较表”。2、提出了确定现象因果联系的方法,初步建立了归纳推理的理论体系。英国哲学家穆勒提出了探求因果联系的五种方法,也就是“穆勒五法”逻辑学的现代概况17世纪末德国数学家、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把逻辑推理变成数学演算的思想。英国逻辑学家汉密尔顿创立了谓项量化理论,使逻辑学向形式化迈出了新的一步。英国逻辑学家布尔建立了“逻辑代数”,首先实现莱布尼兹的设想。德国数学家、逻辑学家弗雷格较严格的构建了一个逻辑演算系统。英国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建立了谓词演算系统。罗素和怀特海在《数学原理》中总结了前人的成果,使数理逻辑成为一个新学科。逻辑学三项划时代的重大成果1931年德国数学家哥德尔提出了不完全性定理,它证明了包括数论在内的一致的形式系统都是不完全的,提出了形式系统的局限性。1933年波兰逻辑学家塔尔斯基建立了逻辑语义学,在其理论中,区分了元语言和对象语言,确立了真谓词的逻辑原则。1937年英国数学家、逻辑学家图灵建立了“图灵机理论”,第一次为人类提出了计算机应用的理想模型,标志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二、古印度逻辑学公元前4世纪开始,印度就逐步建立了比较系统的逻辑科学。逻辑学在印度成为“因明”“因”——推理的依据“明”——通常所说的学说主要代表著作: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商羯罗主的《因明如正理论》三、古中国逻辑学春秋战国时期,中国也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逻辑学说。《墨经》是中国逻辑理论的代表著作“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名”——概念“辞”——判断“故”——推理在人们的思维和论证过程中,概念是用来反映事物的,命题是用来表达思想的,推理是用来推导事物的。第三节法律逻辑学与司法工作一、逻辑推理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逻辑学对于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大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不会像在法定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德里亚夫采夫(苏)二、普通逻辑与法律逻辑普通逻辑(commonlogic):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降直至19世纪的西方传统逻辑,包括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侧重研究的是思维的形式结构和一般规律。法律逻辑(legallogic):适用法律的逻辑,即法官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个案,以论证裁决结论之所以合法、正当、合理的方法论和智力手段。法律逻辑关注的核心是法律推理问题。第四节学习法律逻辑的方法一、重点掌握推理和论证知识二、要培养用符号思维的习惯和能力三、掌握学习逻辑技巧和方法四、多做练习、多实践第二章概念第一节概念概述第二节概念的种类第三节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第四节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第五节法律概念第一节概念概述一、什么是概念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1、对象与属性对象(object):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即各种物质现象和意识现象。属性(attribute):对象所具有的各种性质和关系。2、特有属性特有属性(distinctiveattribute):一对象独有而他对象不具有的某种属性,亦称“本质属性”。它对一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起决定性作用。非特有属性:就是对该事物不具有决定意义的属性。以犯罪为例:(1)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2)何时、何地、何种方法、出于何种动机概念是人们在尽可能认识事物的全部属性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综合、抽象等逻辑方法,逐步舍弃事物的非特有属性,只从全部属性中抽出事物的特有属性进行反映,经过抽象概括而形成的。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1、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概念的内涵就是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通称概念的含义。概念的外延就是概念所指的事物对象的总和。“法律”的内涵:就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一特有属性是“法律”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外延,就是指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古今中外一切法律。“法院”的内涵,就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法院”的外延,在我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概念的内涵是概念质的方面,它表明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什么样的;概念的外延是概念量的方面,它表明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有哪些。2、实概念与虚概念实概念——指概念反映的是客观存在是事物虚概念——指概念放映的是只存在于人们的主观世界而客观世界中不存在的虚构的事物。其外延在客观世界中是空的,故又称为空概念。3、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确定性和灵活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确定性——在一定条件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确有所指的,不能任意改变或相互混淆。“抢劫罪”的内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的内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灵活性——随着客观事物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灵活性——随着客观事物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受贿罪”的内涵79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97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财产罪的外延79刑法: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97刑法:增设了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取消了惯窃罪与惯骗罪4、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法律工作的意义1、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衡量概念是否明确的尺度。2、法律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明确,是对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逻辑要求。3、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我们有效地展开论辩。案例:被告人在18岁生日那天在一家饭馆宴请几位同学、朋友。席间他们因与邻桌争两把椅子而与对方吃饭的三人大打出手,被告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当场将一名青年刺死。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这名被告人已满18周岁,应依法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对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能否适用死刑产生争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三、概念与语词联系: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表达形式。概念的形成和存在必须依赖于语词,不依赖语词,赤裸裸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区别:第一,语词是语言形式;概念是一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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