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1、法学词源(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的词义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制定、国家、实然)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正义、应然)。狭义的法特指自然法。中国的法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和规章3、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重要特征)。(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4、法系的特点(1)国际性,影响的范围具有广泛性。(2)继承性,对相同历史传统的继承。(3)相似性,相同法系具有大致相同的表现形式。5、大陆法系的特点:(1)法律成文话和法典化。(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和私法之分。(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5)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系,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6、英美法系的特点:(1)是法官的创造物,法官在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渊源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主要的,而且一般反对法典化。(3)在法律分类上,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4)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受理。7、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同(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历史任务相同。(2)不同点:①是法的形式不同(成文、判例)②是法典编纂不同(法典、单行法规)③是法的分类不同④是法官权限不同。⑤是诉讼程序不同。首先,审讯制度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国家审讯制度是以法官为主,一问一答,采取讯问制;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辩论制或对抗制。其次,陪审制度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国家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英美法系国家有专门的陪审团,由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并作出基本结论,由法官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法治的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意义(1)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2)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变。(3)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4)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1)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2)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3)权力制约原则。(4)合宪性原则。(5)实事求是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1)正确。首先是指各级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即对确认的案件事实要清楚,案件证据要确凿可靠,这是正确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对案件适用法律要正确,即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区别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分清合法与违法、此案与彼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第三是对案件的处理要正确,审理案件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宽严轻重适度,做到罪刑相当,违法行为与处罚结果相当。(2)合法。是指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3)及时。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及时结案。正确、合法、及时是司法的基本要求,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不可偏废,缺一不可。我国法适用原则(1)司法公正(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他们的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的权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物、精神财富、行为以及国家、社会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民法民事法律行为: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被成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是民事主体,他们彼此的地位具有平等性(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将其内心的意愿通过某种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有一个或数个意思表示。(3)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4)民事法律行为应为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一般构成要素(意思表示)和特殊构成要素(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一般构成要素之外依法还须具有的其他特殊要素)民事行为一般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行为的效力:分成有效和无效两种,但两者之间还有可撤销和效力待定。(1)有效指依法成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2)可撤销指行为效力取决于行为人撤销权行使状况的行为(3)效力待定指行为成立时效力尚未确定,有待将来某种事实发生才能确定的行为。(4)无效指行为因缺少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可撤销民事行为包括:(1)重大误解行为(2)显失公平的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进行的行为物权法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内容、种类和效力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一物一权原则:在同一客体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展示物权变动的事实,一旦依法定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对社会公众就具有普遍、完全的效力公序良俗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合同:即契约,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它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2)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3)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4)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5)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1)要约有效条件:①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③要约必须由要约人想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⑤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于口头要约,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即为到达。对于合同书、信等,要约送达受要约人能够控制并能够了解要约内容的地方即生效。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①要约的内容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款,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对于合同来说则是不确定、不完整的②要约时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生效后,要约人要受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则是诱使他人主动向自己发出要约,只是传达一种信息,并无法律约束力。③要约邀请的对象通常是不确定的(2)承诺有效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5)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时,承诺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知识产权具的特点(1)客体的非物质性,即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2)权利的国家授予性,即知识产权一般需要国家的认定和许可。(3)主体的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独占,而且一项知识产品之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4)效力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效力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5)保护的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与有期限的保护。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1)著作权①公民的作品: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无限期。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期限到作者死后50的12月31日(合作著作以最后一个死的为准)②法人作品:首次发表后开始到第50年的12月31。(2)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均从首次发表、演出、播出开始到第50年的12月31结婚条件: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男22)符合一夫一妻制不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患有麻风病以及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所进行的继承适用于: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订立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依法被剥夺继承权、有财产在遗嘱中被分配遗嘱继承:是遗嘱人生前作出并与死后才生效的有关自己生后财产以及其他事物的安排的法律行为。遗嘱有效条件:①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遗嘱须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必须合法,并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④形式上必须合法。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法定继承人根据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远近被分为两个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较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继承权。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刑事诉讼法一、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14)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事原则侦查权:公安机关(特定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审判权: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依靠群众原则4、已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针对公检法三机关)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立法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9、审判公开原则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不公开审理:是各级国家秘密的案件、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原则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有委托辩护人、公检法三机关有权保障辩护权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内容:(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经过依法判决。(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相应规定:(1)区分被追诉者称为: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被告人(2)明确由控诉方负责举证责任(3)规定疑案作无罪处理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即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外的)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6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经过追诉时效期的(3)经特赦令免除行刑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注:第1种“宣判无罪”,后5种裁定“终止审理”)14、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除,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二、证据1、概念: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2、特征:(内容:客观性、关联性;形式:合法性)(1)客观性: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2)关联性:证据必须和案件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而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3)合法性:证据必须依法收集和运用3、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1)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包括: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