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业务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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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业务培训材料“门诊慢性病”定义:是指需要长期门诊治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鉴定通过后,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疾病。一、范围和对象(一)省直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省直医保规定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均可申报门诊慢性病鉴定。经组织鉴定,凡符合《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标准》(以下称《鉴定标准》)的,可以享受医保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二)纳入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1、异体器官移植;2、慢性肾功能不全(中、重度);3、肾病综合征;4、恶性肿瘤(放、化疗);5、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6、帕金森氏病;7、血管性痴呆;8、高血压(Ⅲ期);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简称冠心病);10、慢性心力衰竭;11、高脂血症(重度);12、糖尿病;13、甲状腺功能亢进;14、慢性支气管炎(重度);15、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简称肺心病);16、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17、结核病;18、肝硬化(重度);19、自身免疫性肝炎;20、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21、系统性红斑狼疮;22、类风湿性关节炎;23、强直性脊柱炎;24、再生障碍性贫血;2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6、血友病;27、精神分裂症;28、抑郁症(中、重度);29、前列腺增生(中、重度);30、视网膜静脉阻塞。(三)凡通过以下每组病种中两个病种认定的,只能享受前一个病种的门诊慢性病待遇:1、慢性肾功能不全与高血压;2、慢性肾功能不全与肾病综合征;3、肾脏器官移植与高血压;4、肾脏器官移植与肾功能不全;5、肾功能不全与肾脏器官移植(移植脏器失能);6、肝脏异体器官移植与肝硬化;7、肝脏异体器官移植与肝癌;8、自身免疫性肝炎与肝硬化;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与慢性支气管炎;10、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与慢性支气管炎;11、类风湿性关节炎与强直性脊柱炎。(四)慢性心力衰竭、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冠心病、高血压和高脂血症病种之间;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冠心病和高脂血症病种之间互为并发症或伴发症,在《门诊慢性病治疗方案》中存在交叉,称为“关联病种”。二、门诊慢性病鉴定分类及申报时间、程序(一)门诊慢性病鉴定分为集中鉴定和日常鉴定两种。(二)门诊慢性病每年集中鉴定两次,申报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3月25日和9月1日至9月25日。(三)凡申报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级或市级)医保科(办)领取《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申请表》,由诊治医师根据其一年内相关病历和检查资料如实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后,交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四)个人申报材料应包括:1、《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申请表》(每张表格只能填报一个病种)。2、相关病历、检查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章或骑缝章):1)入院记录(或内容详实的门诊病历,复印成A4纸质大小);2)主要病程记录;3)相关的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4)相关检查及检验报告(含并发症的检查检验报告)。3、申报多种门诊慢性病的,需按申报病种分别准备材料。(五)参保单位核对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医保证号、申报病种等)后,填写《河南省省直门诊慢性病申请情况汇总登记表》并附电子Excel表格(异地安置人员须在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连同个人申报材料报送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六)异体器官移植、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置入、恶性肿瘤和结核病为日常鉴定病种,可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将本人申报材料随时报送,省医保中心按批次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申报材料及患者就医情况,做出最终鉴定结论。日常鉴定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三、鉴定程序(一)省医保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分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程序。1、初审:组织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对参保人员的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鉴定;2、复审(体检):安排初审通过人员到省医保中心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3、终审:组织专家对参保人员的体检检查结果做鉴定结论。(二)通过初审的参保人员,因卧床不起,或因急重症住院,且复审体检前病情未能缓解,确实不能参加复审的,由参保单位填报《河南省直门诊慢性病不能参加复审人员情况登记表》,于复审期间交体检医疗机构省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省医保中心根据患者就医资料核查筛选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随诊鉴定。(三)凡申报精神分裂症、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和甲状腺功能亢进等病种的参保人员,不再进行初审、复审鉴定程序,根据个人申报材料直接进入终审鉴定。(四)申报门诊慢性病的异地安置人员,不需到参保地参加复审鉴定,由专家对其申报材料直接做出最终鉴定结论。(五)鉴定结束后,省医保中心下发通知,公布门诊慢性病鉴定通过人员名单。参保单位接通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六)省医保中心在参保人员的《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保手册》)上标注所通过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有效期限,并将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手续办理完毕,即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七)鉴定结束后,个人申报材料、复审检查资料不再返还。鉴定表将统一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四、就医管理(一)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管理。(二)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首次就诊时,本人持《保险手册》和IC卡,到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由医保科(办)为其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三)慢性病人员到相关科室就诊,需药物治疗的,医生应开具门诊慢性病专用处方,原则上一次药量不得超过30天。出差或探亲期间需带药治疗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带药量可根据出差或探亲时间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四)慢性病人员就医完毕,将本次就医各种检查治疗单据和专用处方送医保科(办)归档,以备核查。(五)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门诊慢性病治疗方案》,因病施治,使用医保甲类或乙类药品,不得开具虚假处方、人情处方。(六)异地安置人员应在其选择的居住地住院就医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由个人先行垫支。(七)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其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需变更的,于每年的9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持《医保手册》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五、费用结算(一)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总额控制,限额管理,据实支付的方式。(二)凡通过“关联病种”中多个病种认定的,不能分别享受每个病种的限额标准,以限额标准最高的病种作为第一病种按100%以予核定,其余病种按该病种限额标准的70%核定。“关联病种”的限额标准可以相互调剂,非“关联病种”的限额标准不得相互调剂。(三)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自付。(四)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或现金结算。(五)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半年结算一次。由本人所在单位的经办人员于每年元月或七月,持有效收费单据(门诊就医发票)、门诊处方(须标明药品单价)、相关门诊化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和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号等报送到省医保中心。异地安置人员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原则上按限额标准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结算。(六)以下几种情况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1、非其选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2、非认定病种所发生的门诊费用;3、住院期间在门诊所发生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5、清单与病历记录不符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6、不符合药品使用规范的超剂量用药的所产生的费用。六、有效期限及年审(一)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应设置有效期限,并组织年审鉴定,建立退出机制。(二)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批准之日起至下一次年审工作结束。(三)有效期期满之前,省医保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有效期内就医用药情况、病情资料或组织体检结果等,进行年审鉴定。(四)年审鉴定每五年组织一次(结核病每年一次),对已治愈或好转,不再符合《鉴定标准》的,将取消其门诊慢性病待遇。通过年审的门诊慢性病人员,将延长有效期限,可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年审时间一般为当年的8-9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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