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及对策0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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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8.3法律风险(1)参与自硬公司改制的法律风险(A)自硬公司的主辅分离及社会职能剥离-自硬公司目前仍存在部分与主业无关的辅业资产(自贡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贡亚西泰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及非经营性资产(社会服务部、幼儿园、职工医院等)。此外自硬公司在子弟学校剥离移交中尚欠自贡市教育局432.5万元未支付。如有关资产和债务的剥离划分及费用支付未能形成各方一致认可的合理方案,则自硬公司未来仍将是一个改制不彻底的企业,有关遗留问题将影响到新股东五矿有色的利益。(B)职工身份转换及安置-自硬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实施本次改制中应当转换原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制定相关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因此职工安置处理是否妥善是本次收购及自硬改制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自硬公司在册职工已超过3500人,而职工安置方案又涉及到转换职工身份的范围界定、分流方法、剥离安排、经济补偿的计算支付、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等诸多内容,故如该方案的任何制定不妥或方案不能被职工所接受,将对五矿有色参与本次改制构成实质性障碍。(C)债权债务的处理-根据有关法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自硬公司目前的贷款分布在6家金融机构。累计1300余万元。如金融机构对自硬公司本次改制提出异议或提出严苛的债权保全要求,将影响到改制的顺利进行。-五矿有色本次参与自硬改制的方式为受让股权,不会影响到自硬公司自身现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涉及自硬公司改制的仍有部分债务处理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上述金融机构债务,以及主辅分离中移交给各辅业单位的债务和随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出去的债务。-自硬公司欠付的职工债务及社保费在其改制时应当按规定清偿及补缴,对于这部分债务的处理,如自硬无力承担,则需要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D)对外担保-自硬公司现有对外担保余额已逾28000万元,这些担保的到期日均在2006年,一旦这些或有债务成为现实债务将给改制后的自硬带来沉重的负担。(E)改制费用缺口的解决-根据初步测算,自硬本次改制需支付的总费用(包括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社保移交费、改制运行费等)已超过其实际净资产,即使收购自硬的股权转让金全部用于支付上述费用,也仍存在较大差额。如自贡市政府未能就该等差额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解决,则由此导致的遗留问题将继续为改制后的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F)产权交易市场的竞争-根据相关法规,自硬的股权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以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进行,并且事先通过产权转让公告公开征集受让方,因此不能排除在此过程中产生其他非五矿系统内的受让方参与招标并获得成功的可能。(2)中科信持有的中钨高新股份存在的问题(A)持有股份的合法性-2003年9月,中科信与海南有色、曲江新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受让中钨高新2632500股国有股及658125股法人股,但后两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股份转让义务,故中科信诉至法院。之后中科信、海南有色、曲江新隆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按照原《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完成股份转让交易。由于中科信未提供上述三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院调解书及相关的过户登记材料,故上述股权转让的真实情况及中科信持股的合法性尚待确认。(B)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中科信持有的中钨高新23,162,500股股份因诉讼纠纷已被法院冻结(占中钨高新总股本的13.5%),冻结期限为2004年8月23日至2005年8月22日。在未解冻之前,五矿有色直接受让中科信持有的该部分中钨高新股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C)股份性质-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中科信目前持有的中钨高新股份的性质仍然是国有发起人股,但根据国资委的批复,这部分股份在转让程序完成后不再是国有股。因此本次收购中钨高新之前应解决该股份的性质问题,否则会在股份转让程序上产生混乱。(D)部分股份被质押-中科信已将所持有的部分中钨高新股份(38162500股,占总股本的22.31%)质押,作为其银行贷款的担保。在质押冻结未解除之前,五矿有色受让该部分股份存在障碍,况且五矿有色本次受让的应是不附带任何第三方权益的“干净”股份。(3)收购中钨高新的法律风险(A)中钨高新股份存在的瑕疵-详见上述第(2)项内列举的风险提示。(B)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五矿有色本次受让中钨高新股份并收购自硬公司后,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中钨高新的股份数额将超过30%,因此本次收购将触发五矿有色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如中国证监会未能批准五矿有色的豁免申请,则其必须履行上述收购义务。(C)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钨高新目前从事的业务包括硬质合金和钨、钼等稀有金属及其深加工产品的开发生产,与五矿有色下属的南硬、香炉山钨业、赣北钨业等企业及五矿有色拟收购的自硬公司的主营业务均存在一致,因此五矿有色与中钨高新之间可初步判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此外,自硬公司被五矿有色收购后,其与中钨高新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仍然存在,因此,五矿有色在本次收购中钨高新的过程中需要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如何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以及拟采取的措施。上述方案和措施如未能使证监会满意则将影响到本次收购的时间进程。(D)尽职调查无法全面完成(本条及相应对策根据实际情况加入)-中钨高新或中科信如在五矿有色对其进行的尽职调查中未能按要求全面提供企业的各项资料,则有可能使五矿有色无法判断企业的真实情况,包括真实的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的风险等,从而给整个收购方案的制定和最终决策的形成带来较大的风险。(E)与收购相关的整合-如五矿有色将中钨高新作为未来钨产业的发展平台,则中钨高新现有的非钨资产(德瑞科公司等)需要在本次收购中一并处理,置换出中钨高新。如延迟处理则将增加五矿有色的整合成本和风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钨高新为德瑞科公司提供的本金总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保证尚未到期,在置换过程中必须解除中钨高新的担保责任。-中钨高新与中科信2004年的股权置换完成后,难熔金属公司成为中科信的控股子公司,而难熔金属公司从事的业务与中钨高新的业务存在一致。本次收购整合中应一并解决中科信和中钨高新的同业竞争问题。-中钨高新自贡分公司与自硬公司至今在人员、资产、财务和机构等方面未能做到完全分开,在本次收购中,中钨高新的独立性问题必将再次面临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如五矿有色不能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可行方案及时间表,则将面临监管部门的反复质询并影响整个收购项目的进程。(4)应对策略(A)参与自硬公司改制-主辅分离及社会职能剥离方面,自硬公司应在本次改制之前按主辅分离的原则完成辅业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相关人员及债权债务等的界定和剥离,并确保最终的剥离方案及实施时间表在收购前获得各方的认可。改制方案中应明确五矿有色收购的自硬公司不包括上述被剥离资产及相关的人员和债务,同时可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设定,促使转让方对剥离资产可能导致的遗留问题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职工身份置换方面,各方可共同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尽可能实现原有职工、改制后新公司及股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同时做好职工的安抚工作。职工身份置换金按照自贡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从股权转让款中优先支付,保证职工人心稳定,从而使本次收购及改制顺利进行。-债权债务处理方面,对于金融债务,可事先与各债权金融机构沟通改制方案,取得其对改制的书面同意书或无异议函;对于涉及主辅分离的债务剥离,有关债务剥离的范围应在主辅分离方案中予以明确;对于清欠职工债务及社保金,应制定偿还方案及偿还时间表,如自硬公司无力偿还,则应明确这部分责任及工作的归属,避免将来成为遗留问题并导致新公司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对外担保方面,有待进一步调查被担保单位是否与自硬存在互保关系。为防范风险,如无法解除或变更现有担保关系,可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改制费用缺口方面,自硬公司股权转让金和改制费用之间的差额应与自贡市政府沟通,争取其给予优惠政策解决。包括: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用于解决部分改制费用;减免自硬离退休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改制后的自硬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以2003年企业实际上缴税额为基数,今后地税新增税额返还企业;离退休和内退职工统筹外养老保险费用准许逐年支付等。-产权交易市场方面,由于五矿有色及其关联企业在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优势,再加上当地政府的支持,其他竞争者的现实威胁可能性不大。(B)中科信持有的中钨高新股份存在的问题-持有股份合法性方面,中钨高科的现有信息披露资料中均未说明海南有色及曲江新隆股权过户的时间,因此尚需中科信提供相关的股份转让证明及登记过户材料,以便作出相应的判断。-司法冻结方面,中科信应在本次收购开始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另行提供担保,以使得法院解除对中科信所持有的中钨高新的股份的冻结。-股权性质问题,由于国资委已作出相应批复,因此股权性质应已确定。可能中科信前次受让股权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导致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必要时可由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确认函或补充办理变更登记,但这对整个股权转让应不构成大的障碍。-质押方面,应当在本次收购实施之前要求中科信向债权银行另行提供担保,以使银行解除对中钨高新股份的质押冻结。(C)收购中钨高新-股份瑕疵方面,详见上述(B)条项下的分析。-全面要约收购方面,如五矿有色同时收购自硬公司及中钨高新,则不可避免地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根据现有法规,本次收购要获得证监会对全面要约收购的豁免可能缺乏充分的理由。事实上,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只需30天时间即可;而如果申请豁免,不仅豁免的可能性不大且需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因此除做好与证监会的沟通力争豁免待遇外,如要约收购不可避免,则可以通过设计要约收购方案,降低其他法人股及流通股股东接受要约收购的可能性,这样事实上免除了收购者全面要约收购的义务,并且在项目进展时间上也有保障。-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方面,我们理解,解决同业竞争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甚于关联交易,因此五矿有色应在收购报告书内明确提出消除同业竞争的详细的切实的方案及该方案执行的具体时间表,同时报告书中也应当明确未来逐步减少关联交易的方案。如果以中钨高新为平台的整合方案确定,后续可通过分次收购解决上述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则证监会对该等问题不会过于为难收购方,当然,在此过程中与监管部门必要的沟通不可或缺。-因尽职调查无法全面推进而可能导致的收购风险方面,由于目前尽职调查仍在进行之中,因此做好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是尽职调查得以顺利进行并从中了解企业全貌的关键。如各种原因导致五矿有色无法全面了解中钨高新,则对其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可考虑通过合同的约定、付款方式的调整等措施加以规避。-与收购相关的整合方面,五矿有色应与中科信就中钨高新的股权转让、非钨资产的回购、担保责任的解除等达成一揽子的合作协议,同时中科信应承诺未来不与中钨高新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因此对其拥有的难融金属公司的处理亦应纳入上述一揽子协议中。至于中钨高新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一旦后期整合方案确定,随着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解决方案的确定,独立性和五分开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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